DCCC16/20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俊堅及另一人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27/1/2025[2025] HKDC 172
合併案件:DCCC16/2023DCCC386/202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俊堅 及 李綺華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香淑嫻 (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情侶關係)共同使用兩間酒店房間(睿景酒店1401室及富豪香港酒店1810室)。警方搜查後發現大量贓物,包括被盜的銀行支票簿、載有他人個人資料的信件、多張他人身份證及回鄉證,以及危險藥物。第一被告使用假身份證掩飾身分,而第二被告涉嫌協助掩飾並參與將虛假支票存入銀行以賺取報酬。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被告是否「不誠實」地「處理」贓物,以及是否「知道或相信」相關物品為贓物。針對控罪九,爭議點在於第二被告是否知道支票屬虛假,以及是否具有「雙重意圖」(double intent) 誘使銀行兌現支票並令他人不利。辯方則質疑警誡下口供的自願性,聲稱第二被告因困倦而「胡亂作答」。

判決理由

法官認為,贓物在房間內凌散擺放,被告長時間共同使用房間且有控制權,必然知道其存在及屬他人財物,構成 handling stolen goods。關於不誠實,法官引用 Ghosh 測試,認為在無合理理由下管有他人被盜支票及資料屬不誠實行為。針對虛假文書,被告承認「幫人入假票賺錢」,足以證明其主觀意識及 double intent。

引用案例與條文

引用 R v Sharp [1988] 1 WLR 7 及 HKSAR v Poon Hoi Wing [2001] 1 HKC 363 關於混合式陳述 (mixed statements) 的指引,裁定入罪部分可給予較高比重,而脫罪的辯白可給予較少比重。另引用 HKSAR v Tang Yi Hang (CACC 146/2013) 處理被告不作供時的證據考量。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就控罪一、二及七(處理贓物罪)罪名成立。第二被告就控罪一、二、七(處理贓物罪)、控罪九(使用虛假文書)、控罪十(管有他人身份證)、控罪十一(管有非法取得旅行證件)及控罪十二(處理贓物罪)全部罪名成立。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環境證供 (circumstantial evidence) 在證明「知道或相信」贓物身分時的累積效應。同時,法官詳細分析了被告在錄影會面中表現出的清醒程度,駁回了以「困倦」為由試圖剔除自願招認的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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