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MORITE EMILIA TENDENCIA DCCC552/2024

販運多種毒品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48個月
四罪總刑期為48個月監禁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Alice Chan24/11/2024[2024] HKDC 201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TAMORITE EMILIA TENDENCIA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eputy District Judge Alice Chan

案情摘要

被告TAMORITE EMILIA TENDENCIA承認四項罪名,包括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管有毒藥表第1部所列毒藥,以及違反逗留條件。2023年9月7日,她向警方臥底出售2.60克草本大麻。9月25日,警方在她位於北角的住所搜出多種毒品,包括冰毒、搖頭丸、可卡因、大麻、裸蓋菇素及迷幻劑,並發現電子煙液、電子磅及大量膠袋。她被捕時承認為賺錢而出售毒品。其家庭傭工合約於2020年7月9日屆滿後,她逾期逗留香港超過三年。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法律爭議包括多種毒品應如何合併量刑、被告應否視為儲存者而非主要販毒者、認罪扣減如何適用,以及三項毒品罪與違反逗留條件罪應同時或連續執行。辯方主張採用合併方法,並要求前三項罪名同期執行;控方則依各罪性質及毒品數量提出量刑考慮。

判決理由

法庭採用多種毒品案件的合併量刑方法,以最具效力的冰毒作為基準毒品,再按搖頭丸及可卡因數量作合理調整。個別計算各毒品起點會得出136個月,屬過高而不切實際。依冰毒3.78克,起點為54個月;經三項交叉測試及整體考慮後增加12個月,再因可供應廣泛市場的加重因素增加3個月,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為46個月。小量大麻罪及管有尼古丁罪分別判4星期及2星期,均與主要毒品刑期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HKSAR v Nguyen Thang Loi確立小量草本大麻販運量刑;HKSAR v Tam Yi Chun、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及R v Lau Tak Ming提供冰毒、搖頭丸及可卡因指引。HKSAR v Islam SM Majharul支持合併方法;Herry Jane Yusuph涉及儲存者角色;Chan Yuk Leong提供交叉測試及市場範圍加重原則。Tso Tsz Kin及Tiongson Patricia Manalad分別涉及認罪扣減及逾期逗留。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四項罪名均因認罪而被定罪。第一項判監4星期,第二項46個月,第三項2星期,三者同期執行;第四項判監2個月,與前三項刑期完全連續執行。總刑期為48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涉及多種毒品時,法庭不會機械地累加各毒品起點,而會選定基準毒品並作整體及常識性調整。認罪及無刑事紀錄的效力已包含在三分之一扣減內,不能再次作為獨立減刑理由。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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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多種毒品通常如何判刑?
A.

法庭以最具效力的毒品作為量刑基準,再按其他毒品作整體調整,而非簡單相加。本案以冰毒為基準,認罪後主要毒品罪判監46個月。

Q.儲存毒品的人會否獲較低刑期?
A.

若證據顯示被告是儲存者而非主要販毒者,法庭可按相應量刑指引處理。本案法庭認定被告為儲存者,但因毒品種類及數量,扣減後仍判46個月。

Q.逾期逗留與販毒刑期會否同期執行?
A.

違反逗留條件罪如與毒品罪性質不同,法庭可命令刑期連續執行。本案逾期逗留判監2個月,與前三項罪完全連續,總刑期為4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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