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本案合併處理兩宗案件:律政司司長申請覆核許守城販運氯胺酮的判刑(CAAR 7/2006),以及黃日新申請上訴其販運冰毒及「搖頭丸」的定罪及判刑(CACC 126/2007)。律政司司長提出,鑑於氯胺酮在香港的普及性及最新醫學知識,應為氯胺酮販運制定獨立的判刑指引,並更新「搖頭丸」的判刑指引。許守城因販運1.64公斤氯胺酮被判監7年4個月。黃日新則因販運冰毒及85.11克「搖頭丸」被定罪及判監5年半。
精選 76 宗 毒品罪行 範疇嘅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本案合併處理兩宗案件:律政司司長申請覆核許守城販運氯胺酮的判刑(CAAR 7/2006),以及黃日新申請上訴其販運冰毒及「搖頭丸」的定罪及判刑(CACC 126/2007)。律政司司長提出,鑑於氯胺酮在香港的普及性及最新醫學知識,應為氯胺酮販運制定獨立的判刑指引,並更新「搖頭丸」的判刑指引。許守城因販運1.64公斤氯胺酮被判監7年4個月。黃日新則因販運冰毒及85.11克「搖頭丸」被定罪及判監5年半。
本案合併處理兩宗案件:律政司司長申請覆核許守城販運氯胺酮的判刑(CAAR 7/2006),以及黃日新申請上訴其販運冰毒及「搖頭丸」的定罪及判刑(CACC 126/2007)。律政司司長提出,鑑於氯胺酮在香港的普及性及最新醫學知識,應為氯胺酮販運制定獨立的判刑指引,並更新「搖頭丸」的判刑指引。許守城因販運1.64公斤氯胺酮被判監7年4個月。黃日新則因販運冰毒及85.11克「搖頭丸」被定罪及判監5年半。
申請人(被告)被控販運危險藥物及管有危險藥物兩項罪名。警方在灣仔一單位內搜獲多種危險藥物,包括31.53克氯胺酮、42.01克甲基安非他命(「冰」)及30.29克可卡因,總市值約76,920港元。申請人認罪,原審法官以甲基安非他命為量刑基準,並考慮到其他毒品,將總量刑起點定為12年監禁。申請人就第一項控罪的判刑申請上訴許可。
被告Pedro Nel Rojas於1993年2月25日在香港啟德機場被捕,被控販運危險藥物(2,353.75克混合物,含1,771.58克可卡因)及使用虛假旅行證件。他對使用虛假旅行證件罪名認罪,並在審訊第二天對販運危險藥物罪名認罪。原審法官判處他販運罪名監禁7年,虛假證件罪名監禁4個月,兩罪同期執行。律政司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 第81A條申請覆核販運罪的判刑,認為判刑過輕或原則上錯誤。
本案涉及兩宗上訴案件,均關於販運危險藥物罪行。第一宗案件中,Lau Tak Ming被裁定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成,判監20年;Hoo See Chong承認串謀販運及販運危險藥物罪,判監14年。兩人均申請上訴。第二宗案件中,Yeung Wai Shing及Ho Wang Cheuk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分別判監13年及9年,兩人亦申請上訴。所有上訴均圍繞量刑指引的適用性,特別是R. v. Cheng Yeung案(1989年)所確立的新指引。
上訴人Javid Kamran被控三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及兩項處理已知或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洗錢)罪。他承認了其中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及一項洗錢罪。警方在臥底行動中逮捕了上訴人,他曾向臥底警員供應「搖頭丸」和「冰毒」。警方還發現上訴人銀行帳戶中有大量現金存款,總額超過119萬港元,上訴人承認這些款項是販毒所得。上訴人聲稱他沒有從中獲取實質利潤,僅允許其帳戶被用於販毒交易,每筆交易收取100或150港元。上訴人有販毒前科,且在判刑時正服刑。
上訴人周俊生於2010年9月14日在元朗被警員截停搜查時,丟棄一個藏有吸食「冰」毒工具的膠袋並逃跑。追捕期間,上訴人反抗並抓傷及踢傷一名警長,最終被制服及拘捕。警方其後在上訴人身上搜出7.22克「冰」毒及15片含0.08克硝甲西泮 (nimetazepam) 的藥片。上訴人承認四項控罪,包括販運危險藥物、管有危險藥物、襲警及管有吸食危險藥物工具,被判監禁總刑期為3年10個月。由於上訴人另有盜竊及管有危險藥物罪的12個月刑期,法官命令本案刑期與該12個月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4年10個月。上訴人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申請人承認三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名。原審法官就第二項控罪(涉及300克氯胺酮、56.70克冰毒、10.94克硝甲西泮及0.68克甲基苯丙胺)判處18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總刑期為12年監禁。申請人認為第二項控罪的量刑起點及總刑期明顯過重,因此提出上訴。
申請人因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定罪。第一項控罪涉及2克可卡因,於2012年11月14日在其身上搜出。第二項控罪涉及在其酒店房間內搜出的多種危險藥物,包括2.75克氯胺酮、6.05克甲基安非他命(俗稱「冰」)、5.47克海洛英以及8.62克可卡因。原審法官對第一項控罪判處1年4個月監禁,對第二項控罪判處4年8個月監禁,並命令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6年。申請人就判刑申請上訴許可。
申請人曾志偉因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區域法院裁定罪名成立,判監5年。此外,他早前因管有危險藥物被判緩刑24個月,法庭命令緩刑令與本案判刑分期執行,總刑期為5年4個月。申請人承認管有涉案毒品,但否認販運。他聲稱毒品是自用,並解釋了其職業司機身份、身上現金來源及被截查時的行為。原審法官不接納申請人的解釋,裁定其販運毒品罪名成立。
申請人被控藏有危險藥物,即15.877克冰毒,以及帶有毒品痕跡的匙羹和四瓶液體。警方在九龍彌敦道一處所監視,於1999年9月21日截查申請人,並在其住所搜出毒品。申請人承認毒品供自己吸食,有時也與訪客一同吸食。他對控罪不認罪,但在區域法院被定罪並判處三年監禁。申請人現申請就判刑提出上訴。
兩名申請人葉偉賢及黃肇行因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成立,原審法官判處監禁9年。他們在警方臥底行動中被捕,涉嫌向警員出售10,000粒「搖頭丸」。檢獲的毒品實為10,029粒及14塊毒品混合物,包含冰毒(甲基安非他命)和氯胺酮(K仔),總重362.45克,其中冰毒佔126.48克,氯胺酮佔235.97克。申請人提出上訴,認為刑期過重。
上訴人周俊生於2010年9月14日被警員截查時,丟棄載有吸食「冰」毒工具的膠袋並企圖逃跑,期間抓傷並踢傷警長。被捕後,警方在其身上搜出7.22克「冰」毒及15片硝甲西泮片劑。上訴人承認四項控罪,包括非法販運「冰」毒、管有硝甲西泮片劑、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及管有吸食毒品器具。原審法官判處上訴人總刑期3年10個月監禁,並與其因其他盜竊及管有毒品罪的12個月刑期分期執行,總計4年10個月。上訴人就判刑提出上訴。
上訴人Abdallah Anwar Abbas因販運1,218.86克海洛英而被控。他於裁判法院認罪,並於高等法院原訟法庭(Court of First Instance)由Tong法官判處監禁16年8個月,該判決以25年為量刑起點(starting point),因認罪獲三分之一減刑。上訴人申請逾期上訴,理由是其刑罰較其他販運更多毒品的人嚴苛。本案涉及海洛英販運案件的重要量刑政策問題,特別是針對600克以上的大量毒品。
申請人譚伊真因販運1,916克冰毒(甲基安非他命)被定罪。原審法官在判刑時,參考了針對販運海洛英的量刑指引(HKSAR v Abdallah [2009] 2 HKLRD 437),並將23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因案件涉及國際販運元素而額外增加2年,最終判處25年監禁。申請人就判刑提出上訴,質疑原審法官將海洛英的量刑指引應用於冰毒販運的原則性錯誤。
申請人被控三項罪名:無牌藏有槍械彈藥(電擊槍)、販運危險藥物(冰毒)及違反逗留條件。他承認違反逗留條件,但否認其他兩項控罪。經審訊後,法官裁定他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成立,但無牌藏有槍械彈藥罪名不成立。法官判處他販運危險藥物罪監禁5年4個月,違反逗留條件罪監禁4個月,兩罪同期執行。申請人現就販運危險藥物罪的定罪及判刑申請上訴許可。
上訴人Islam S M Majharul因販運危險藥物(51.7克可卡因及479.26克「搖頭丸」)被控。警方根據搜查令進入深水埗一單位,發現毒品、電子磅及一封寄給上訴人關於其不驅回申請的信件。上訴人其後返回單位並承認是佔用人,他被捕後在錄影會面中承認從「Ali」處接收毒品並保管,等待進一步指示,尚未收到報酬。原審法官判處其9年6個月監禁。
兩名申請人Sin Chung-kin(「Sin」)和Hon Chi-on(「Hon」)承認販運危險藥物(氯胺酮和可卡因)及管有危險藥物。海關人員在元朗一處地點截查由Hon駕駛的私家車,車上載有Sin及Hon的女友。Hon和Sin進入一棟建築物後,海關人員截停他們並搜查車輛。在車上發現Sin管有的氯胺酮,Sin承認屬他所有。隨後,海關人員利用Hon身上的鎖匙進入該建築物的一個房間,發現大量氯胺酮和可卡因,以及製毒工具。Hon承認知悉毒品性質,Sin則承認毒品屬他所有並打算出售。Hon租用的另一處住所亦發現可卡因。兩名申請人均被判處監禁14年8個月。
兩名申請人,單松健(「單」)和韓志安(「韓」),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承認非法販運危險藥物罪及管有危險藥物罪。控罪涉及氯胺酮和可卡因。案情指「韓」駕駛私家車載「單」和玉女士到元朗大棠谷一建築物外。「韓」和「單」進入該建築物後,關員上前搜查私家車,並在車內「單」的座位旁發現氯胺酮。關員其後在該建築物內搜獲更多氯胺酮和可卡因,並在「韓」的另一居所搜獲可卡因。兩名申請人均承認販運和管有毒品。
申請人嚴紅雷因販運危險藥物罪在裁判法院認罪,並轉介至高等法院判刑。原審法官Barnes判處其總刑期8年監禁。申請人就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上訴法庭批准申請並將其視為正式上訴。申請人被捕時,警方在其身上搜獲危險藥物(控罪一),隨後在其租住的單位內搜獲更多危險藥物及包裝工具(控罪二)。控罪一涉及26.80克甲基苯丙胺(俗稱「冰」)和22.67克氯胺酮。控罪二涉及4.56克可卡因、1.12克草本大麻、20片含0.12克硝甲西泮及2片7毫克甲基苯丙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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