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俊杰
被告劉俊杰於2024年3月25日被發現於家中管有13個兒童色情影像片段,儲存於外置硬磁碟內。被告承認出於好奇從互聯網下載該些片段供私人觀看,並無發布意圖。涉案片段中,1段屬第2級,12段屬第4級(涉及入侵式性行為),總播放時間約4小時41分,受害兒童均未滿16歲。
瀏覽香港法律案例(共 20+ 個結果)
被告劉俊杰於2024年3月25日被發現於家中管有13個兒童色情影像片段,儲存於外置硬磁碟內。被告承認出於好奇從互聯網下載該些片段供私人觀看,並無發布意圖。涉案片段中,1段屬第2級,12段屬第4級(涉及入侵式性行為),總播放時間約4小時41分,受害兒童均未滿16歲。
被告陳嘉維面對兩項控罪:窺淫,以及管有兒童色情物品。2022年11月20日,警方在其柴灣住所搜查並檢取一部電腦,在硬碟內發現12段兒童色情影片。被告承認窺淫罪,但否認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被告主張,電腦多年來由其本人、家人、女朋友及朋友共同使用,涉案檔案是朋友過往下載並在多次轉移硬碟時保留下來;他從未看過、下載或懷疑該等影片的存在。
被告W.C.T.是兩名受害兒童的母親,另育有一名子女。2019年至2022年間,她在寓所內先後兩次對兩歲的兒子作出猥褻行為,並以手機拍攝;其後又拍攝四歲兒子與不足一歲女兒涉及猥褻情境的片段。她將三段影片傳給丈夫,影片分別被評為第三級、第三級及第二級兒童色情物品。丈夫於2024年6月向警方提供影片,被告其後在警誡下及錄影會面中承認事實,並對五項控罪認罪。
被告人透過 Twitter 認識年僅13歲的 X,得悉其真實年齡後,於約一個半月內三度與 X 發生性行為,包括口交、手淫及肛交。被告人在最後一次事件中亦以手機拍攝7段影片及6幅照片。被告人否認七項控罪,經審訊後六項罪名成立,包括三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兩項與16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以及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
被告承認三項罪名:發布兒童色情物品、管有兒童色情物品,以及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洗黑錢)。被告受聘在Telegram上向香港客人收款,明知所售材料為兒童色情物品,並保留收入百分之四十至五十,將餘款透過加密貨幣轉給上游人士。警方在其電子設備發現56段影像及117張照片,部分涉及第四級物品、極年幼兒童及其他加重情節。被告亦曾處理合共港幣11,540.84元的款項。
被告 L. K. T. 是女童 X 的祖父,案發時年約62至65歲;X 當時年約8至11歲。三項罪行於2021年9月至2024年6月期間,在被告與 X 共同居住的藍田住所內發生。被告兩度以暴力限制 X,觸摸其胸部及私密部位,並將手指插入其陰道;另拍攝 X 生殖器官的照片並威脅她不要披露。被告被捕後承認事實,承認全部三項控罪,且無刑事定罪紀錄。
被告人陳梓滙面對七項涉及同一名男童X的控罪。X於案發時年僅13歲。控罪一、三及五涉及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控罪二及六涉及與16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控罪四涉及促致未滿16歲人士製作色情物品;控罪七涉及製作兒童色情物品。案發期間,被告人透過社交平台約見X,在單位及住所內與X進行性行為,並拍攝影片及照片。被告人承認大部分行為發生,但否認控罪,主張真誠並合理地相信X已滿法定年齡,並否認曾促致X製作色情物品。
被告於2021年10月透過網上賽車遊戲結識12歲的受害人X,並以虛構的19歲身分及「包養」關係取得X信任。被告其後透過Line及WhatsApp多次要求X拍攝裸體照片及自慰錄像,並以金錢、遊戲利益及感情承諾誘使X服從。四項罪行連續四天發生,涉及一級及二級兒童色情照片共15張及影片5段,被告亦曾未經同意將影片發送至聊天群組。被告承認全部四項控罪。
被告與X為同校男女朋友。X於案發時為14至15歲,被告約17至18歲。2021年9月,被告在寓所要求X為其口交及手淫;2022年2月及同年8月,被告兩度與X非法性交。被告亦促使X製作自慰影片,並在未獲同意下拍攝X進行性行為的裸體照片。被告就五項控罪認罪;第五項控罪因控方不提供證據而獲正式判無罪,第二項控罪則留在法庭檔案內,不予進一步處理。
被告人吳信標承認一項發布兒童色情物品罪及兩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2023年,他將載有兒童色情錄像的USB儲存裝置交給12歲的Y,表示可觀看其中錄像,意圖與Y分享。警方其後在被告人住所尋獲該USB及其流動電話。USB載有22段涉及16歲以下兒童的色情錄像,包括第2級及第4級影像;電話另載有3段第2級錄像。被告人承認有關控罪,並有2017年涉及猥褻及兒童色情物品罪的前科。
被告人林啟智於2019年透過網上遊戲認識2008年出生的X,二人於2021年成為網上情侶,從未親身見面。X已向被告人表明自己就讀中一及其年齡。被告人其後多次向年僅13至14歲的X發送男性裸體相片、性交錄像及色情網站,並教導及要求X拍攝、發送性感相片和在浴室自慰的錄像。X先後發送四段第二級兒童色情物品給被告人。事件於2021年12月揭發,被告人被捕後承認四項控罪。
第一被告人莊劍明在知悉女童X年僅9歲後,仍與她發展親密關係,帶她到住所性交,並拍攝及保存兒童色情照片及錄像。第二被告人郭振弘明知X年僅11歲,仍以親暱言語、電子紅包、零食、手機及現金接近她,兩次猥褻侵犯她,包括觸摸胸部、插入陰道及強行親吻。兩人均無刑事定罪紀錄,並承認控罪。
被告鄭家成承認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違反香港法例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3)條。警方在其住所執行搜查令,在電腦及外置硬碟發現127段錄像。當中44段屬第二級、2段屬第三級及81段屬第四級,90段包含年幼兒童、插入性行為、肛交或集體性交等加重因素。被告承認材料由其下載及觀看,聲稱只供個人使用,沒有發佈意圖。
被告人廖偉俊面對三項控罪:企圖猥褻侵犯另一人、煽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作為,以及管有兒童色情物品。案發時,一名15歲女童與妹妹在被告人家中留宿。被告人以金錢利誘女童親吻及進行口交、性交,並作出觸摸胸部的示意。警方其後在被告人的手提電話內發現3張兒童色情照片及11段影片,涉及年齡6至10歲的女童,其中影片屬第四級兒童色情物品。被告人承認第三項控罪,並就首兩項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
被告人與妻子及一對十歲子女居於葵涌。受害人X年僅15歲,其母親與被告人妻子是中學同學,因此X及九歲妹妹曾於被告人家中留宿。控方指被告人於2022年3月要求X親吻其嘴,繼而以雙手向其胸部作出開合手勢,意圖猥褻侵犯;其後又提出以500元換取口交、以800元換取性交。被告人否認兩項指控,但承認管有兒童色情物品。
兩名被告人均為警務人員,當時因涉及未滿16歲女童的性罪行而被檢控,並獲准保釋,條件包括不得直接或間接干擾證人X。2023年12月15日及23日,第一被告人代表第二被告人,向X提出支付港幣100,000元,換取X不再出庭指證第二被告人。X其後報案並交出錄音;兩名被告人之間的WhatsApp紀錄亦顯示,他們曾共同討論如何令X不出庭及了結案件。
兩名被告人均為警務人員,當時因涉及未滿16歲女童的性罪行而被檢控,並獲准保釋,條件包括不得直接或間接干擾證人X。2023年12月15日及23日,第一被告人代表第二被告人,向X提出支付港幣100,000元,換取X不再出庭指證第二被告人。X其後報案並交出錄音;兩名被告人之間的WhatsApp紀錄亦顯示,他們曾共同討論如何令X不出庭及了結案件。
兩名被告人均為警務人員,當時因涉及未滿16歲女童的性罪行而被檢控,並獲准保釋,條件包括不得直接或間接干擾證人X。2023年12月15日及23日,第一被告人代表第二被告人,向X提出支付港幣100,000元,換取X不再出庭指證第二被告人。X其後報案並交出錄音;兩名被告人之間的WhatsApp紀錄亦顯示,他們曾共同討論如何令X不出庭及了結案件。
被告Jong Shun-him承認四項罪名: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兩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以及與未滿十三歲女童非法性交。警方在被告三部電子設備內發現逾12,500張圖片及影片,其中135張圖片及222段影片屬兒童色情物品,部分達第三及第四級。被告又拍攝與兩名未成年女童進行性活動的影片,其中一名女童年僅十歲七個月。被告有相關前科,心理評估顯示其性再犯風險高。
第一被告FENG KA HO(D1)及第二被告WONG TSZ FUNG(D2)均承認控罪並被定罪。案發時D1年19歲,D2年16歲;女童Y年12歲,另一女童Z年13歲。D2與Y為戀愛關係,二人於酒店房間內發生性行為。D1以手機拍攝Y與D2進行口交及性交的五段影片;D2另拍攝Y及Z裸體洗澡的影片。警方其後在酒店拘捕兩人並從手機取得影片。Y出現創傷後壓力症狀、抑鬱及解離情況。
語義關鍵字搜尋 — 自動匹配意思相近的案例,例如搜「偷嘢」亦會找到「盜竊」相關判決。如需帶意圖地搜尋,請使用 AI 對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