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俊杰
DCCC919/2025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31/3/2026[2026] HKDC 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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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28歲)透過Twitter認識一名13歲男童X。在已知悉X真實年齡後,被告於2023年4月至5月期間三度與X發生性行為,包括猥褻行為及同性肛交。在最後一次犯案期間,被告使用手機拍攝了7段影片及6幅照片,構成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
被告人(祖父)在2021年至2024年期間,於九龍藍田家中多次性侵其8至11歲的孫女X。被告利用其照顧者身份,將受害人壓在床上,強行撫摸其胸部並將手指插入其陰道。此外,被告曾拍攝受害人生殖器官照片並威脅其保密。受害人因此患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出現自殘行為及嚴重心理創傷。
被告人(35-36歲)於2019年透過網上遊戲結識一名13-14歲的女童X。兩人發展為情侶關係但從未親身見面。被告人透過發送陽具相片、男女性交錄像及色情網站引誘X,並教導其如何手淫,促使X拍攝並發送四段在浴室手淫的錄像給被告人。事件最終由X的外祖母及學校老師揭發。
本案涉及兩名成年男子對一名 9 至 11 歲女童 X 的性侵犯。第一被告人莊劍明於 2021 年在網上結識 X,將其帶回住所進行性交並錄影。第二被告人郭振弘於 2023 年在網上結識 X,兩次與其見面,期間多次撫弄 X 胸部及將手指插入其私處,並以金錢及物質(如手機、紅包)利誘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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