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偉俊案 DCCC817/2023
向未成年少女提出性要求是否有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偉俊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崔美霞
案情摘要
被告人與妻子及一對十歲子女居於葵涌。受害人X年僅15歲,其母親與被告人妻子是中學同學,因此X及九歲妹妹曾於被告人家中留宿。控方指被告人於2022年3月要求X親吻其嘴,繼而以雙手向其胸部作出開合手勢,意圖猥褻侵犯;其後又提出以500元換取口交、以800元換取性交。被告人否認兩項指控,但承認管有兒童色情物品。
核心法律爭議
控方是否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作出超越準備階段、具有猥褻意圖的企圖猥褻侵犯;以及被告人是否明知X未滿16歲,仍煽惑她作出嚴重猥褻行為。核心爭議是X的證供是否可靠,以及被告人的會面紀錄應如何評價。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原則,逐項及分別審視每項控罪。對於主要依賴單一受害人證供的案件,法庭須特別小心,但若證供坦白、直接、前後一致且沒有內在不可能性,仍可予以接納。法庭認為X延遲投訴具有合理解釋,其對被告人手勢及言語的理解亦符合當時情境。被告人要求15歲女童親吻其嘴後,立即向其胸部作出特定手勢,顯示猥褻意圖;其後以金錢提出口交及性交,已符合煽惑未滿16歲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的法定元素。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主要依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159G、159J及第146(1)條,並適用刑事案件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每一元素的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並被裁定第3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名成立。經審訊後,法庭亦裁定第1項企圖猥褻侵犯及第2項煽惑未滿16歲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罪名成立。判決理由書未處理刑罰。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法庭可根據未成年證人的整體證供、行為背景及延遲投訴的合理解釋評估可信性。即使不接納被告人的脫罪說法,也不會自動導致定罪;控方仍須獨立證明每項控罪至毫無合理疑點。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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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向15歲少女提出以金錢交換性行為會否犯罪?
會。法庭認定被告提出500元換取口交及800元換取性交,構成煽惑未滿16歲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並裁定第2項控罪成立。
Q.沒有實際觸摸胸部也可構成企圖猥褻侵犯嗎?
可以。法庭認為被告要求女童親吻其嘴後,立即向其胸部作出開合手勢,已超越單純準備,並顯示猥褻意圖,因此第1項企圖猥褻侵犯罪成立。
Q.受害人延遲報案會否令證供不可信?
不一定。法庭考慮X年僅15歲、兩個家庭關係密切,以及她擔心破壞雙方關係的解釋,認為延遲披露合理,並接納她的證供,裁定三項控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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