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817/2023
C [2024] HKDC 2014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3 年第 817 號
F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廖偉俊
J J
---------------------------------
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崔美霞
L L
日期: 2024 年 11 月 25 日
M 出席人士: 馬藻玉女士,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N
楊錫能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梁浩然律師事務所有限 N
法律責任合夥延聘,代表被告人
O O
控罪: [1] 企圖猥褻侵犯另一人(Attempted indecent assault on
P another person) P
Q [2] 煽 惑 年 齡 在 16 歲 以 下 的 兒 童作 出嚴 重 猥 褻 作 為 Q
(Inciting a child under the age of 16 years to commit acts of
R R
gross indecency)
S S
T T
U U
V V
-2-
A A
B B
----------------------
C 裁決理由書 C
----------------------
D D
E 1. 被告人被控三項控罪,包括:— E
F F
控罪一
G G
企圖猥褻侵犯另一人,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
H 條例》第 122 (1)、159G 及 159J 條1。 H
I I
控罪二
J J
煽惑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作為,違反香
K 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46 (1) 條2。 K
L L
控罪三
M M
管有兒童色情物品,違反香港法例第 579 章《防止兒童色
N 情物品條例》第 3 (3) 條3。 N
O O
2. 被告人承認控罪三,同意涉及控罪三的案情。本席裁定被
P P
Q Q
1
控罪一詳情指被告人於 2022 年 3 月 11 日至 3 月 17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
的某日,在香港新界葵涌葵翠邨綠翠樓 409 室,企圖猥褻侵犯 15 歲女童 X。
R R
2
控罪二詳情指被告人於或約於 2022 年 3 月 14 日,在香港新界葵涌葵翠邨綠翠
S 樓 409 室,煽惑 15 歲女童 X,與他或向他(即被告人)作出嚴重猥褻作為。 S
3
T 控罪三詳情指被告人於 2022 年 11 月 16 日,在香港新界葵涌葵翠邨綠翠樓 409 T
室,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即貯存於他的流動電話內、載有兒童色情物品的 3 幅
照片及 11 個影像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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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 A
B B
告人控罪三罪名成立。
C C
3. 被告人否認控罪一及控罪二,法庭就控罪一及控罪二進行
D D
審訊。
E E
F
控方案情 F
G G
4. 控方案情指被告人與他的妻子、兒子及女兒居住於香港葵
H 翠邨綠翠樓(下稱「涉案單位」)
。被告人的妻子跟受害人(下稱「X」) H
I
的母親(下稱「Y」)是中學同學,兩人一直關係良好。案發時 Y 與 I
其丈夫分居,她跟兩名女兒包括 X 及 X 的妹妹居住於青衣一屋邨。
J J
X 出生於 2006 年 3 月 28 日,於關鍵時間她是 15 歲,妹妹是 9 歲,
K 而被告人的兒女是一對 10 歲的雙胞胎。 K
L L
控罪一
M M
N 5. 於 2023 年 3 月 11 日至 17 日 X 和她的妹妹在被告人家中 N
留宿。在其中一天,被告人與 X 單獨在房間時,被告人向 X 稱若 X
O O
親吻他便給 X 金錢買東西。被告人用「嘟嘴」動作向 X 暗示要求 X
P P
親吻他,X 便親吻了被告人的嘴。被告人繼而向着 X 的胸部,伸出雙
Q 手手掌向外,在 X 的胸部前約 10 至 15 厘米作出雙掌開合開合手勢。 Q
R
X 理解為要「揸」她的胸部。X 立刻拒絕並即時離開房間 。 R
S S
控罪二
T T
6. 約於 15 分鐘後被告人走到客廳。被告人向 X 提出若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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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 A
B B
「幫他含」便會給 X 500 元,若「可以搞」便會給 X 800 元。X 即時
C 拒絕及走開。X 了解「含」的意思是替被告人口交,而「搞」的意思 C
是跟被告人進行性交。
D D
E E
承認事實(控方證物 P3)
F F
7. 控辯雙方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罪條例》第
G G
65C 條承認事實包括:—
H H
I
(a) X 的出生日期為 2006 年 3 月 28 日,於關鍵時間她 I
是 15 歲。X 的妹妹 9 歲。被告人的一對兒女是 10
J J
歲的雙胞胎。
K K
(b) 被告人與他的妻子及一子一女居住於香港新界葵
L L
翠邨綠翠樓 409 室。
M M
N (c) 被告人的妻子與 X 的母親 Y 是中學同學,兩人一直 N
關係良好。Y 與丈夫分居,她有兩名女兒包括大女
O O
兒 X,母女二人一起居住於青衣某公共屋邨。
P P
Q (d) 於 2022 年 3 月 11 日至 3 月 17 日 X 和她的妹妹在 Q
被告人家中留宿。
R R
S S
(e) 於關鍵時間,被告人與 X 均身處被告人家中。
T T
(f) 於 2022 年 12 月 19 日 1734 時,偵緝警員 26738 在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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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A A
B B
被告人家外以非禮罪名拘捕被告人。
C C
(g) 於 2023 年 6 月 14 日 1445 時至 1620 時及於 2023 年
D D
6 月 16 日 1100 時至 1328 時,女偵緝警員 26179 在
E E
荔枝角收押所接見室為被告人錄取兩份會面紀錄。
F 兩份會面紀錄均是在被告人自願的情況下錄取。兩 F
份紀錄內容真實反映兩次會面的經過,是兩次會面
G G
的準確紀錄(控方證物 P1 及 P2)。
H H
I (h) 辯方並不質疑本案所有證物的連鎖性。 I
J J
控方證人一「X」
K K
8. X 作供稱她的母親跟跟告人的妻子是好朋友。被告人跟其
L L
妻子及一對子女居住於涉案單位。在 2022 年她 15 歲,她的妹妹 9 歲,
M M
被告人的一雙兒女約 10 歲。由於兩家人分屬朋友,X 的妹妹跟被告
N 人的兒女年紀相近,喜歡一起玩耍,因此她們會在被告人家中留宿。 N
O O
9. 於 2022 年正值新冠疫情發生,同年 3 月被定為學校暑假
P P
假期。X 跟妹妹便從 3 月 11 至 17 日到被告人家中留宿玩耍。期間被
Q 告人在家時也有跟她們一起玩遊戲機。當時 X 及其妹妹跟被告人關 Q
R
係融洽。被告人不時購買玩具及貼紙給自己的女兒及 X 的妹妹。在 14 R
日凌晨時分被告人給予 X 的妹妹金錢準備翌日到商場購物,但期間
S S
要求妹妹親吻他。及後當其他人在另一房間時,被告人要求 X 進入他
T 的房間。在房間內兩人面對面站着,距離 15 至 20 厘米。被告人向 X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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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A A
B B
稱若 X 希望像妹妹一樣得到他贈予金錢便要親吻他,期間作出「嘟
C 嘴」動作。X 親吻被告人的嘴後,被告人向着 X 的胸部使用雙手手掌 C
開合動作暗示想摸她的胸部。當時被告人的手掌向外,與 X 的胸部距
D D
離 10 至 15 厘米,而被告人的手掌開合動作維持約 10 秒。X 以不回
E E
應方式拒絕被告人,便離開房間到客廳。當時客廳沒有其他人。
F F
10. 同一天在客廳中,被告人跟 X 稱若「幫他含」會給她 500
G G
元,跟他「搞」會給她 800 元。X 擰頭拒絕並走開。X 意會被告人說
H H
「含」代表「口交」,「搞」則代表「性交」。
I I
11. X 害怕會破壞其母親與被告人家人的關係,因此沒有向他
J J
人透露事件。X 跟家人在 3 月 26 至 27 日再到被告人家中留宿。同年
K K
3 月 28 日是 X 的 16 歲生辰,被告人當天曾私下向 X 說「你自己再諗
L 吓啦」。X 認為被告人是要求她考慮早前提出替被告人口交及性交的 L
要求。X 聽罷便走開。X 在 2022 年 8 月後再沒有到被告人的住所。
M M
N N
12. X 在 2022 年 12 月發現被告人對其妹妹提出某些要求後
O 認為事態嚴重,於是把發生事件告知母親 Y。Y 通知學校,由學校報 O
案。
P P
Q Q
被告人的會面紀錄
R R
13. 控方依賴被告人於 2023 年 6 月 14 日4及於 2023 年 6 月 16
S S
T T
4
控方證物 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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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A A
B B
日5跟警方錄取的兩份警誡會面紀錄內容。
C C
14. 被告人在 6 月 14 日的會面紀錄內確認於 2022 年 3 月 X
D D
及其妹妹曾到他的家留宿。就 X 指控他要求「錫錫」,被告人稱 X 經
E E
常要求他給姊妹二人送禮物,他便說「咁你錫啖我先」。X 便親吻了
F 他6。 F
G G
15. 就煽惑與 16 歲以下兒童非法性交的指控,被告人稱在某
H H
一晚上的深夜時分,他觀察到 X 仍在瀏覽手機網頁。他詢問 X 會否
I 看到一些不應看到的東西。X 向他表示經常看到,被告人便問 X「會 I
唔會想試下」。X 擰頭後走開7。被告人澄清所指「睇到唔應該嘅嘢」
J J
是代表「鹹濕網頁嗰啲」 。被告人否認在 3 月 14 日曾跟 X 提出付金
8
K K
錢進行口交及 / 或性交的要求。
L L
16. 被告人於控方證物 P1 內確認向 X 問「會唔會想試下」是
M M
在知悉 X 已滿 16 歲才發問9。
N N
O 17. 被告人在控方證物 P2 內指跟 X 在 2021 年 12 月認識,每 O
月見面約 1 至 2 次,每次均在他家留宿 1 至 2 晚。他確認知悉 X 的生
P P
日是在 2006 年 3 月 28 日。過往曾於 2016 年 3 月及 2022 年 3 月在他
Q Q
R R
5
S 控方證物 P2 S
6
控方證物 P1,答 7
7
T 控方證物 P1,答 3 T
8
控方證物 P1,答 5
9
控方證物 P1,答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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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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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家中為 X 慶祝生日10。他知悉在 3 月初時 X 未滿 16 歲11。
C C
18. 被告人稱當他的兒女要求他購買玩具時均會作出親吻他
D D
的要求。在案發日他的女兒作出購物要求後親吻了他。當 X 作出同樣
E E
要求時被告人便叫 X「順便錫我」。X 便「錫左落嚟」12。
F F
19. 被告人指「含」的意思是口交,而「搞」的意思是性交,
G G
但他稱對 X 指控他提出給予 500 元「含」及 800 元「搞」的事宜不知
H H
情13。他解釋跟 X 說「會唔會想試下」的意思是會否想試色情網站內
I 的事宜。若 X 回答想試他會告誡 X 要小心,因容易懷孕14。 I
J J
辯方案情
K K
20. 被告人選擇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
L L
M M
21. 被告人否認 X 所有指控包括曾在房間跟 X 單獨相處、要
N 求 X 親吻他及 / 或跟他發生其他身體接觸、向 X 提議給予金錢替被 N
告人「含」和「搞」。被告人稱在一天深夜時觀察到 X 瀏覽色情網頁,
O O
他問 X「會晤會想試下」只是好奇,及後亦曾告誡 X 需要小心因為容
P P
易懷孕。
Q Q
R R
10
S 控方證物 P2,答 3、4 及 5 S
11
控方證物 P2,答 13
12
T 控方證物 P2,答 8 T
13
控方證物 P2,答 10 及 11
14
控方證物 P2,答 14 及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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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A A
B B
適用法律
C C
22. 控罪一指控被告人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
D D
例》第 122 (1)、159G 及 159J 條,根據相關條例,任何人威脅侵犯另
E E
一人,即屬犯罪。第 159G (1) 條涉及任何意圖犯本條所適用的罪行的
F 人作出的某項作為已超乎只屬犯該罪行的預備作為者,則該人即屬企 F
圖犯該罪行。第 159J 條則列明有關審訊及就罰則的規定。
G G
H H
23. 控罪二指控被告人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
I 例》第 146 (1) 條,煽惑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作為。 I
相關條例訂明「…任何人與或向一名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
J J
重猥褻作為,或煽惑一名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兒童與他或她、向他或
K K
她、與另一人或向另一人作出此種作為,即屬犯罪…」。
L L
適用的法律原則
M M
N 24. 本席謹記此為刑事審訊,舉證責任全在控方。控方必須要 N
O 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每項控罪的每一個元素。被告人不須要證明自 O
己是清白。
P P
Q 25. 被告人被控三項控罪,就兩項控罪進行審訊。法庭在考慮 Q
R
證據時必須分開及個別地考慮就針對每項控罪的舉證證據。 R
S S
26. 控方案情主要依賴控方證人一「X」的證供。在這一對一
T 的案件,法庭在考慮 X 的證供時必須特別小心。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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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A A
B B
C 27. 被告人的警誡會面紀錄(控方證物 P1 及 P2)均屬混合陳 C
述。法庭可就涉及入罪陳述給予絕對比重,就脫罪陳述不給予任何比
D D
重。
E E
F
28. 本席作出事實裁決時,有權從已經獲得證明的事實去推論 F
另外一些事實的存在。但本席謹記,推論必須是唯一合理和不可抗拒
G G
的推論。另一方面,當作推論時,本席是可以考慮個別實際情況的累
H H
積效應。
I I
討論
J J
K 29. 根據辯方案情,X 是基於被告人送贈給 X 的妹妹的禮物 K
多於 X 的 4 倍,引發 X 的妒忌而捏造證供,誣捏被告人企圖猥褻侵
L L
犯她,及煽惑她作出嚴重猥褻行為。被告人稱 X 的指控包括他企圖猥
M M
褻侵犯及煽惑 X 的事件從沒有發生。
N N
30. 控方案情依賴 X 的證供,因此案件的主要爭議是 X 證供
O O
的可靠性和可信性。
P P
Q X 證供的評估 Q
R R
31. 本席小心考慮了 X 的證供。
S S
T 32. 辯方認為 X 的證供存在矛盾、不合邏輯及 X 傾向揣測事 T
實,因此其證供不應被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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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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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33. 辯方指 X 首次提出指控是據稱案發後約 9 個月,X 從沒 C
有作出新近投訴,更沒有把握案發時被告人的妻子在家而向她作出投
D D
訴。X 作供時承認沒有即時作出投訴。
E E
F
34. 案發時 X 只有 15 歲。X 的母親曾多次讓 X 姊妹兩人在被 F
告人家中留宿。在案發時段更是留宿約一個星期的時段,可反映兩家
G G
人親近的關係及 X 母親對被告人及其家人的信任。X 稱沒有即時作出
H H
投訴是擔心影響兩家庭的關係,尤其母親跟被告人妻子的友誼。X 的
I 擔憂屬正常,尤其當自己的家庭正發生重大變故時,一個 15 歲的女 I
孩並不願意放棄或破壞新建立的友誼及從中所得到的關懷是可理解。
J J
X 稱當事件進展至她發現被告人向其妹妹作出某些涉及嚴重事故的
K K
要求時,她為了保護妹妹才最終把事實道出。本席認為 X 的證供並無
L 不合理之處。 L
M M
35. 辯方批評 X 在被企圖侵犯時沒有即時作出保護自己的動
N N
作。案發時 X 只有 15 歲,兩家人的關係一直親近,她稱呼被告人為
O 叔叔。在這關係下被被告人要求進入房間單獨相處,並被一直視為叔 O
叔、長輩的人要求親吻嘴,隨即伸出雙手掌向她的胸部重複作出開合
P P
動作時,X 作為一名女童未能即時作出反應是可理解。
Q Q
R 36. 被告人作為一名 42 歲的男子,要求 X 一名沒有任何親屬 R
關係的 15 歲女童親吻自己的嘴,明顯知悉不會是父女關係之間作出
S S
的要求。他向 X 作出此要求明顯是有猥褻意圖。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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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A A
B B
37. 辯方批評在 2022 年 3 月 28 日被告人要求 X「諗下」時,
C X 便斷定屬性暗示。被告人跟 X 提議「含」及「搞」是在 3 月 14 日 C
發生企圖侵犯事件當天。被告人不只跟 X 說「諗吓」,而是在她 16
D D
歲生日會上跟 X 私下特意提及她已經 16 歲了,要求她「諗吓」,語
E E
句明顯帶有暗示。
F F
38. 若被告人說的語句不是跟他在 3 月 14 日對 X 作出的行為
G G
及提議有關,被告人可在出席人士前向 X 指出她已 16 歲,在眾人面
H H
前要求她「諗吓」,而不須特意跟 X 私下作出要求。
I I
39. 考慮了上述證據分析,被告人在 X 的 16 歲生日會期間私
J J
下向 X 指出她已 16 歲,要求她「諗吓」時,X 斷定被告人是向她作
K K
出性暗示屬合理分析。本席不同意辯方提議 X 是一名傾向揣測事實
L 的人及因此容易在記憶上出現偏差。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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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辯方批評 X 在錄取的兩份證人口供內沒有提及案發的確
N N
實日子,只是籠統地指案發在 2022 年 3 月發生。根據 X 的證供,她
O 被被告人要求親吻嘴及企圖身體接觸是接連發生的事件。企圖猥褻侵 O
犯發生在被告人給予其妹妹金錢後,被告人要求 X 進入他的房間單
P P
獨相處時發生。 X 作供時清楚道出記憶,翌日她們外出玩耍時曾拍
Q Q
照,而從照片中可使她知悉兩件事件發生的日期均在或約在 3 月 14
R 日。而就被告人是在她慶祝生日當天要求她再「諗吓」,因此記得當 R
天是 3 月 28 日。X 的解釋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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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41. 辯方批評 X 看到「被告人雙掌開合」15,縱使在沒有被觸
C 碰到便可斷言被告人是想捏她的胸部,反映 X 是傾向揣測事實。本席 C
認為就辯方提出的批評,法庭必須考慮案發時在房間內 X 據稱發生
D D
的所有事情,從而衡量 X 對事件的譯解是否屬斷言。
E E
F 42. 案發時一位她熟悉的男長輩特意指示她進入房間,單獨相 F
處。在作出開合手勢前,被告人曾要求 X「錫」他的嘴,她遵從了被
G G
告人的要求,即她已跟被告人作出兩人從沒有作出過的親密接觸。被
H H
告人隨即向她作出手勢。X 看到的手勢是被告人的雙手手掌向前,對
I 着她的胸部位置,同時作出開合開合的動作。這不是一般男士的社交 I
動作,更枉論一名長輩向一名 15 歲女童單獨在臥室內做出的動作。
J J
被告人剛要求 X 親吻其嘴,便隨即向她的胸部作出上述手勢,明顯是
K K
示意對她的胸部作出該動作。X 看到被告人向她作出該手部動作時判
L 斷被告人是在示意「揸」她的胸部合理不過。 L
M M
43. 辯方質疑案發時兩人距離相近,被告人捏不到 X 的胸部
N N
是有內在不可能性。從被告人的行為反映,案發時他是逐步試探 X 的
O 反應,再視乎 X 的反應把侵犯行為變本加厲。他先趁機製造兩人單獨 O
相處機會,在利誘 X 親吻他的嘴成功後,觀察到 X 沒有激烈反應或
P P
作出反抗便把侵犯行動升級,對着她的胸部作出雙手掌開合手勢,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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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繼續侵犯 X。
R R
44. 本席小心考慮了 X 的證供及辯方對 X 證供的批評與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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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辯方結案陳詞第 12a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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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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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後,認為 X 的證供不存在矛盾、內在不可能性或有揣測事實的傾向。
C 她作供時坦白直接,在盤問下堅定作答,沒有動搖。本席認為她是一 C
名誠實可靠的證人。本席接納她的證供。
D D
E E
45. 辯方提議 X 判斷親吻叔叔的嘴可被視為親吻父親的嘴,
F 因此她親吻被告人嘴的舉動不一定存在猥褻成分。 F
G G
46. 本案的證據反映 X 案發時是一名 15 歲的女童,她的父母
H H
離異,在一個不健全的家庭成長,同時跟父親關係疏離,明顯對一般
I 父親跟女兒恰當的身體接觸沒有足夠認知。她跟被告人的家人關係親 I
近,在相處期間觀察到被告人作為父親跟其 10 歲女兒的行為模式,
J J
及跟 X 的 9 歲妹妹的行為接觸是她觀察健全家庭日常的僅有機會。
K K
L 47. 被告人對其女兒及 X 的妹妹闊綽,經常購買玩具、貼紙 L
及贈予金錢給她們。其女兒及 X 的妹妹亦常以親吻回報。當被告人要
M M
求 X 親吻他的嘴時,X 稱曾想過有可能是像父女關係般親吻嘴。法庭
N N
考慮到 X 在一個不健全的家庭成長,她認為觀察到的是健全家庭中
O 父親跟女兒交流的正常行為模式,及在沒有父親教導恰當接觸界線的 O
基礎下,X 當刻作出該等評估並不稀奇。鑒於 X 缺乏對父女恰當身體
P P
接觸的概念,實不可單憑她曾譯解被告人親吻嘴的要求作為判斷猥褻
Q Q
成分是否存在的基礎。
R R
48. 被告人作為一名 42 歲的成年男子,要求 X 這名沒有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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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關係的 15 歲女童親吻他的嘴,他隨即伸出雙手手掌向外對着 X
T T
的胸部位置,手掌作出開合開合手勢,明顯是有猥褻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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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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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被告人的證供評估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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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辯方指被告人在其會面紀錄 P216內提及親吻 X 的嘴可能
E 是指親吻 X 的妹妹而不是 X,是被告人混淆了 X 及 X 的妹妹。警方 E
F
在問記項「8」的問題時清晰道出 X 的名稱,問題內容沒有提及 X 的 F
妹妹,被告人沒有可能混淆問題。
G G
H 50. 被告人在控方證物 P1 答「7」內承認他曾對 X 說「咁你 H
I
錫啖我先」,在控方證物 P2 答「8」內重申他曾叫 X「順便錫他」。 I
J J
51. 辯方提議被告人見到 X 在深夜瀏覽色情網站後問 X「會
K 唔會想試下」很可能純粹是長輩對後輩的關注。 K
L L
52. 被告人身為 X 的長輩,發現 X 瀏覽色情網頁不但沒有直
M M
斥其行為或好言相勸教導 X 不應瀏覽成人網頁,若有疑問應向家長、
N 老師或訓導主任詢問,他的即時反應反而是問 X「會唔會想試下」。 N
他跟 X 的關係建基於他妻子跟 X 母親的友誼。被告人作為非親屬男
O O
士,觀察到 X 的行為理應跟其妻子及 / 或向 X 的母親反映,但被告人
P P
卻是即時問 X「會唔會想試下」實有違常理。
Q Q
53. 被告人在其會面紀錄內對 X 年齡認知的答案亦存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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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在控方證物 P2 答「13」稱知悉 X 在 3 月初時是未滿 16 歲,但在控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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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控方證物 P2,問答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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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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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證物 P1 答「8」稱是知悉 X 已滿 16 歲才問她「會唔會想試下」。
C 然而根據被告人的證供他在 3 月 28 日在家為 X 慶祝生辰,即是在 X C
的生日會上問 X「會唔會想試下」,但亦曾稱問 X「會唔會想試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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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X 在他家留宿的晚上當他步出卧室上廁所時看到 X 瀏覽成人網站
E E
後問 X。其證供存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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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被告人在他的兩份會面紀錄內承認曾向 X 「叫佢順便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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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及說「咁你錫啖我先」 ,亦曾向 X 問「會唔會想試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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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55. 本席考慮了被告人的證供後認為被告人的證供存在矛盾 I
及內在不可能性。本席尤其不接納被告人在兩份會面紀錄20中的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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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述。本席提醒自己,即使不接納被告人的證供,這並不代表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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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因舉證責任全在控方。
L L
56. 被告人稱 X 的妹妹一直仿效她女兒的行為,在要求購買
M M
東西時便主動親吻他的嘴。因此被告人向 X 提議親吻他可像妹妹得
N N
到金錢的舉動,實可以在子女、X 的妹妹或被告人的妻子在場時提出。
O O
57. 法庭考慮了案件的所有證據及控辯雙方的書面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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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裁定被告人於 2022 年 3 月 14 日或約於當天在涉案單位要求 X 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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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他的房間,並要求 X 親吻他的嘴。X 親吻他的嘴後,被告人伸出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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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控方證物 P2,答 8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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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證物 P1,答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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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控方證物 P1,答 8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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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證物 P1 及 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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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手,手掌向外,向着 X 的胸部作開合開合的動作。明顯是猶如 X 稱
C 暗示想「揸」X 的胸部。X 離開房間。被告人到 X 身處的客廳,並向 C
X 提議若替他「含」便給她 500 元,若「可以搞」便給予 800 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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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亦接納於 3 月 28 日被告人在 X 的生日會上曾向 X 指出她已 16 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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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詢問 X 會否「諗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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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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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就控罪一本席認為被告人向 X 作出的動作明顯懷有猥褻
I 意圖,而他知悉其行為屬企圖猥褻侵犯仍然作出涉案行動。基於本席 I
對案件事實的裁斷,認為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控罪一的所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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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因此裁定被告人就控罪一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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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控罪二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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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控罪二案發時 X 是 15 歲,被告人向 X 提出替他口交及性
N 交均屬嚴重的猥褻行為。他更以金錢利誘 X,口交便給予 500 元,性 N
O 交則給予 800 元。本席考慮就控罪二被確立的證據後裁定控方已舉證 O
至毫無合理疑點控罪二的所有元素。因此裁定被告人控罪二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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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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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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