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俊杰 DCCC919/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8個月
被告承認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判囚8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31/3/2026[2026] HKDC 60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俊杰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姚勳智

案情摘要

被告劉俊杰於2024年3月25日被發現於家中管有13個兒童色情影像片段,儲存於外置硬磁碟內。被告承認出於好奇從互聯網下載該些片段供私人觀看,並無發布意圖。涉案片段中,1段屬第2級,12段屬第4級(涉及入侵式性行為),總播放時間約4小時41分,受害兒童均未滿16歲。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法律爭議在於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Possession of child pornography)的量刑。法庭需根據涉案物品的色情程度(第2級至第4級)、物品數量及被告的個人求情因素(如重犯風險、家庭背景及認罪扣減),決定合適的監禁刑期。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Prevention of Child Pornography Ordinance)及相關量刑指引,指出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屬嚴重罪行,必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即時監禁。法官參考了「Secretary for Justice v Man Kwong Choi」的指引,認為涉及第4級物品的量刑起點通常為12至36個月。考慮到本案物品數量較少,但部分涉及年幼兒童(6至10歲),法庭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經認罪扣減後判處8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了「律政司司長 訴 陳安信 [2018] 3 HKLRD 441」確立的阻嚇性判刑原則,以及「Secretary for Justice v Man Kwong Choi [2008] 5 HKLRD 519」的四級量刑指引。同時參考了「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潘錦華 [2024] HKCFI 537」、「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紀泉 [2023] HKDC 1464」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邱智豪 [2021] HKDC 1115」等案例。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被判處監禁8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即使被告無意散播且重犯風險極低,管有兒童色情物品仍須判處即時監禁。法庭在量刑時,會嚴格區分物品的色情級別,涉及入侵式性行為(第4級)的物品會顯著提高量刑起點,即便數量較少亦然。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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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管有兒童色情物品會被判監嗎?
A.

會。法庭認為管有兒童色情物品(Possession of child pornography)是嚴重罪行,必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即時監禁。本案被告因管有13個影像片段,最終被判監禁8個月。

Q.只是下載來看,沒有發布也會判刑嗎?
A.

會。即使被告僅出於好奇下載供私人觀看,且無散播意圖,法庭仍會判處即時監禁。本案被告雖配合調查且重犯風險低,仍被判處8個月監禁。

Q.法庭如何決定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的刑期?
A.

法庭會根據物品的色情程度(分四級)及數量量刑。涉及第4級(入侵式性行為)的物品量刑起點較高,通常為12至36個月。本案法官考慮到物品數量較少,以12個月為起點,認罪後減至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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