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C.T. DCCC90/2025
拍攝子女猥褻影片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W.C.T.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May Chung,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W.C.T.是兩名受害兒童的母親,另育有一名子女。2019年至2022年間,她在寓所內先後兩次對兩歲的兒子作出猥褻行為,並以手機拍攝;其後又拍攝四歲兒子與不足一歲女兒涉及猥褻情境的片段。她將三段影片傳給丈夫,影片分別被評為第三級、第三級及第二級兒童色情物品。丈夫於2024年6月向警方提供影片,被告其後在警誡下及錄影會面中承認事實,並對五項控罪認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兩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以及三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核心爭議是:母親對極年幼子女作案、重複犯案及拍攝並傳送影片的嚴重性;影片未作商業發布、被告受丈夫控制的背景、認罪折扣及整體量刑如何處理。辯方主張刑期較低並部分同期執行,控方則強調信任 breach、兒童年齡及保護兒童的需要。
判決理由
法庭依《刑事罪行條例》第146(1)條及《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1)條量刑。對兒童性侵犯,須重視阻嚇、彰顯公眾厭惡、補償受害者及保護兒童;即使沒有受害人心理報告,亦可合理推定性虐待造成心理創傷。被告是母親,對兩歲兒子嚴重違反親子信任,且在三個事件中自願行事,並非受丈夫脅迫。製作兒童色情物品比單純管有更嚴重,但與所記錄的性罪行相關時,為免重複計算,相關刑罰應同期執行。考慮影片外泄風險、受害兒童極年幼、重複犯案及認罪後,法庭採取整體性量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HKSAR v Tsang Chiu Tak、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uang Long Wei及HKSAR v Kong Yun Chiu,確立兒童性罪行的阻嚇及保護原則;HKSAR v Man Kwong Choi及HKSAR v Ipp Tin Fan確立兒童色情物品的分級及製作罪較嚴重,並支持相關影片罪行同期執行。法庭亦指出未經上訴確認的原訟法庭判例不具約束力。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五項控罪均認罪並被判罪成。每項猥褻行為罪判監禁22個月;兩項相關製作罪各判監禁10個月,另一本級二級影片製作罪判監禁8個月。首四項同期執行,第五項連續執行,總刑期為監禁30個月。
判決啟示
本判決強調父母對子女犯下性罪行屬最嚴重的信任違反,兒童極年幼及重複犯案會大幅加重刑責。即使影片只傳給配偶且沒有商業目的,拍攝及傳送仍帶來外泄風險。法庭將兒童保護置於罪犯復康之前,並以整體性原則避免相關罪行重複計算。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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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母親拍攝子女猥褻影片會被判多久?
法庭考慮受害兒童極年幼、母親違反親子信任、事件重複及影片可能外泄,並給予認罪折扣後,判被告五項控罪總刑期監禁30個月。
Q.把兒童色情影片傳給丈夫是否仍屬嚴重罪行?
是。雖然影片沒有商業發布目的,傳送仍帶來外泄風險,並構成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的加重情節;本案相關製作罪與性罪行同期執行。
Q.被丈夫控制或虐待可否免除對子女犯案的刑責?
不能。本案法庭接受被告生活困難及曾受丈夫虐待,但認定她自願犯案、知道行為錯誤,個人背景不能合理化或免除對子女作出的嚴重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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