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劍邦案 DCCC1086/2024

誘使兒童拍色情片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12個月
四項控罪各判十二個月並同期執行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27/6/2025[2025] HKDC 110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劍邦 CHAN Kim-po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案情摘要

被告於2021年10月透過網上賽車遊戲結識12歲的受害人X,並以虛構的19歲身分及「包養」關係取得X信任。被告其後透過Line及WhatsApp多次要求X拍攝裸體照片及自慰錄像,並以金錢、遊戲利益及感情承諾誘使X服從。四項罪行連續四天發生,涉及一級及二級兒童色情照片共15張及影片5段,被告亦曾未經同意將影片發送至聊天群組。被告承認全部四項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促致未滿16歲人士製作色情物品罪的判刑:四項連續犯案、以操控及金錢誘使兒童製作色情物品、涉及網上發布,以及被告認罪、無刑事紀錄和悔意等因素應如何平衡。控方強調罪行卑劣及阻嚇需要;辯方則請求考慮認罪、個人背景及重犯機會低。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 第138A條判刑,並注意控方沒有依《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提出檢控,故適用的最高刑罰不同。法庭認為被告明知受害人年僅12歲,仍以感情、金錢及性指示施加心理壓力,且連續四天促使受害人製作色情照片及影片,並作出發布行為,構成重大加重因素。網上性剝削日益嚴重,判刑須具阻嚇性;但受害人拒絕創傷評估不應導致被告加刑。法庭以每項18個月為量刑起點,再因認罪減刑三分一至12個月,四項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主要依據《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 第138A條,並比較該條與《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的適用及最高刑罰差異。法庭亦以一般判刑原則,尤其阻嚇、罪行嚴重性及認罪折扣,作出裁量。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四項促致未滿16歲的另一人製作色情物品罪均判罪成。每項控罪以18個月為起點,因認罪減刑三分一至12個月;四項刑期同期執行,即總刑期為監禁12個月。

判決啟示

判刑顯示,成年人透過網絡操控兒童製作色情物品,即使沒有出售意圖,仍可因連續犯案、金錢及感情誘使、性指示和發布行為而受到嚴厲處罰。受害人不合作會限制創傷評估,但不會成為對被告加刑的理由。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成年人誘使兒童拍攝色情照片會如何判刑?
A.

法庭認為明知受害人只有12歲仍以感情、金錢及性指示誘使其製作色情物品,罪責嚴重並須具阻嚇性。本案四項控罪最後各判12個月,全部同期執行。

Q.被告認罪可否大幅減刑?
A.

本案法庭以每項18個月為量刑起點,再因被告承認全部控罪而給予三分一認罪折扣,減至每項12個月。認罪折扣不會消除罪行本身的嚴重性。

Q.受害人拒絕創傷評估會令被告加刑嗎?
A.

受害人及其父母拒絕協助,使法庭沒有創傷評估報告,但法庭明確表示不會因此對被告加刑。判刑仍根據已證實的犯案情節及一般阻嚇需要作出。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