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劍明等案 DCCC1216/2023
侵犯兒童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莊劍明、郭振弘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人莊劍明在知悉女童X年僅9歲後,仍與她發展親密關係,帶她到住所性交,並拍攝及保存兒童色情照片及錄像。第二被告人郭振弘明知X年僅11歲,仍以親暱言語、電子紅包、零食、手機及現金接近她,兩次猥褻侵犯她,包括觸摸胸部、插入陰道及強行親吻。兩人均無刑事定罪紀錄,並承認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性侵犯兒童及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的量刑。法庭須考慮受害人年齡、被告人與受害人的年齡差距、哄騙或利誘、侵犯次數及造成的身心傷害。第一被告人請求較低量刑起點及同期執行;第二被告人則以初犯、悔意及家庭負擔求情。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3條及第122(1)條,以及香港法例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1)條量刑。性侵犯兒童須以保護兒童、阻嚇及反映社會譴責為核心;即使沒有心理報告,也不能忽視受害人可能承受的創傷。第一被告人明知X極年幼仍帶她性交並拍攝,罪責因而加重。第二被告人利用親密言語、金錢及物質哄騙X,並造成痛楚,案情嚴重。認罪後兩人均獲三分之一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曾昭德案列出性侵犯兒童的量刑因素,包括年齡差距、哄騙、暴力、犯罪次數及拍攝行為。黃龍威案強調阻嚇、社會譴責及保護兒童。Chung Yui Hung案以五年作類似罪行的量刑基準;Man Kwong Choi案及Chow Yuen Fai案區分製作與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的嚴重性。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人第一項控罪判監禁兩年,第二項控罪判監禁16個月,兩罪同期執行,總刑期兩年。第二被告人兩項猥褻侵犯罪各判監禁14個月,其中第四項部分刑期與第三項分期執行,總刑期17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法院即使面對初犯、認罪及沒有心理報告,仍會以保護兒童及阻嚇作主要考慮。拍攝性行為、利用金錢或物品接近兒童,以及造成身體痛楚,均會顯著增加罪責。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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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明知女童年幼仍與她性交會判刑多久?
法庭會重視女童年齡、年齡差距、被告人是否利用關係及有否拍攝。第一被告人明知X年僅9歲至11歲仍與她性交並拍攝,認罪後被判總刑期兩年。
Q.製作兒童色情物品但沒有發布會判刑嗎?
沒有發布或勒索受害人可屬減刑因素,但不會免除刑責。第一被告人製作一張照片及五段錄像,即使只作留念,仍被判該罪16個月,與另一罪同期執行。
Q.以金錢手機及禮物接近女童並觸摸她會判囚多久?
法庭認為以親密言語、紅包、食物、手機及現金哄騙女童,並造成插入及其他身體痛楚,屬嚴重情節。第二被告人兩項控罪合共被判監禁1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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