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莊劍明及另一人
本案涉及兩名成年男子對一名 9 至 11 歲女童 X 的性侵犯。第一被告人莊劍明於 2021 年在網上結識 X,將其帶回住所進行性交並錄影。第二被告人郭振弘於 2023 年在網上結識 X,兩次與其見面,期間多次撫弄 X 胸部及將手指插入其私處,並以金錢及物質(如手機、紅包)利誘 X。
本案為判刑程序,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如何根據受害人年齡、年齡差距及犯罪手段確定適當的量刑起點 (sentencing starting point)。第一被告人涉及非法性交及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第二被告人涉及兩項猥褻侵犯。辯方請求法庭考慮初犯、反省及家庭責任以獲得寬大處理。
法官引用 曾昭德案 及 黃龍威案 確立的原則,強調保護兒童是最高考慮因素,量刑須具阻嚇性。針對第一被告人,法官認為其錄影行為加重罪責,將非法性交量刑起點定為 3 年。針對第二被告人,法官認為其利用金錢哄騙且造成受害人痛楚,居心叵測,將每項猥褻侵犯量刑起點定為 21 個月。
引用 HKSAR v Tsang Chiu Tak [2013] 1 HKLRD 422 及 SJ v Wong Lung Wai (CAAR 5/2008) 確立保護兒童及阻嚇原則;引用 SJ v Chung Yui Hung [2007] 2 HKLRD 771 及 HKSAR v Lee Lou [2012] 1 HKLRD 1106 關於年齡差距的量刑參考;引用 SJ v Man Kwong Choi [2008] 5 HKLRD 519 關於兒童色情物品分級之量刑指引。
第一被告人:非法性交及製作兒童色情物品兩罪刑期同期執行,總判監禁 2 年。第二被告人:兩項猥褻侵犯罪經認罪扣減後,總判監禁 17 個月(部分分期執行)。
本案再次強調即使受害人看似「同意」或缺乏心理創傷報告,法庭仍不能忽視兒童在性侵犯中因年幼而處於被動地位,且必須對此類罪行採取嚴厲的阻嚇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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