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燕武等案 DCCC917/2022

游說證人不出庭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 監禁14個月;D2 監禁14個月
兩名被告各被判即時監禁14個月
UNKNOWN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14/11/2024[2024] HKDC 1929
合併案件:DCCC918/2022DCCC917/2022DCCC627/202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姚燕武、吳星熠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人均為警務人員,當時因涉及未滿16歲女童的性罪行而被檢控,並獲准保釋,條件包括不得直接或間接干擾證人X。2023年12月15日及23日,第一被告人代表第二被告人,向X提出支付港幣100,000元,換取X不再出庭指證第二被告人。X其後報案並交出錄音;兩名被告人之間的WhatsApp紀錄亦顯示,他們曾共同討論如何令X不出庭及了結案件。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爭議是兩名被告人提出金錢利益以阻止證人出庭,是否構成普通法妨礙司法公正罪,以及應否判處即時監禁。辯方請求寬大處理,並主張以6至18個月監禁作量刑基準,考慮被告人的良好背景、無刑事紀錄及認罪。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5)條,確認普通法妨礙司法公正罪可處監禁及罰款,而區域法院最高刑期為七年。案件涉及正在進行的嚴重性罪行、明確違反不得干擾證人的保釋命令,以及兩名警員共同策劃以金錢阻止證人作供,故罪行嚴重並須具阻嚇性。按照案件所針對原罪的嚴重程度、干犯者的堅持程度及對司法公正的實質影響,法庭定出18個月量刑基準;共同犯案加刑3個月,再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處各14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5)條規定妨礙司法公正罪的刑罰範圍。AG v Yeung Kwong Chi [1989] 1 HKLR 266指出,除非有不尋常情況,即時監禁通常是適當刑罰。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詠東 [2016] HKCA 508列出量刑時須考慮的三項因素。

裁決與命令

兩名被告人承認控罪3,均被裁定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名成立。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各被判即時監禁14個月;其餘原控罪獲控方申請存檔,不予起訴。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妨礙正在審理案件的證人、違反保釋條件及警員共同犯案均屬重大加重情節。良好背景、無刑事紀錄及重犯機會低,一般不足以取代即時監禁;認罪折扣則在量刑中獲得承認。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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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以金錢阻止證人出庭會被判刑嗎?
A.

會。法庭認為以港幣100,000元換取證人不出庭,屬於妨礙司法公正的嚴重行為;本案兩名被告均被判即時監禁14個月。

Q.警員違反保釋條件干擾證人會怎樣?
A.

違反不得接觸或干擾證人的保釋條件會加重罪責。本案兩名警員共同策劃阻止證人作供,法庭因此認為須判處即時監禁,而非緩刑。

Q.妨礙司法公正罪的認罪折扣如何計算?
A.

本案法庭先以18個月為量刑基準,因兩人夥同犯案加刑3個月至21個月,再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最後各判1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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