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DCCC 980/2024 B
[2025] HKDC 2150
C C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D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4 年第 980 號
F F
G ----------------------- G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H
訴
I I
陳嘉維
J ----------------------- J
K K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士翔
L L
日期: 2025 年 12 月 18 日
M 出席人士:李慕潔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陳棋祐先生,由李冠霆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
N N
控罪: [1] 窺淫(Voyeurism)
O O
[2] 管有兒童色情物品(Possession of child pornography)
P P
---------------------
Q Q
裁決理由書
R R
---------------------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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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V
-2-
A A
B 引言 B
C C
1. 被告面對兩項控罪,分別是:
D D
(i) 窺淫(“控罪一”)1;及
E E
F F
(ii) 管有兒童色情物品(“控罪二”)2 。控罪指被告
G 於 2022 年 11 月 20 日,在寓所內管有 12 段兒童色 G
情影像片段 (“該兒童色情片段”)。該兒童色
H H
情片段貯存於一部電腦 內。 3
I I
J 2. 被告就控罪一認罪,否認控罪二。本裁決只針對控罪 J
二。
K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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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案的主要爭議點在於被告是否知悉本案涉及的兒童色
M 情片段。控方立場是被告管有該電腦及有電腦知識,必然知道涉案 M
的兒童色情片段存在。辯方的案情是該些兒童色情片段不是由被告
N N
下載,而被告亦從來不知道他的電腦存有該些兒童色情片段,亦從
O O
來沒有懷疑他的電腦會存有該些兒童色情片段。
P P
Q Q
R R
S S
T 1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AAB(1)(a)(i)及(3)條 T
2
違反香港法例第 579 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 3(3)條
3
控方證物 P1
U U
V V
-3-
A A
B 同意案情 B
C C
4. 2022 年 11 月 20 日,警方到被告位於柴灣富欣花園的住
D 所搜屋(“該單位”),檢取了一台電腦4(後稱“P1 電腦”),並 D
E 在該單位拍攝 10 張相5。警方期後在警察總部開啓 P1 電腦,在 P1 電 E
腦內發現了 12 段影片含有兒童色情內容,警方將該 12 段影片下載並
F F
壓縮至兩隻光碟 。證物 P3 藏有影片 1 及影片 2。證物 P4 藏有影片 3
6
G G
至影片 12。
H H
5. 上述 12 段影片中,根據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Man Kwong
I I
Choi(萬廣財)7及 HKSAR v IPP Tin-fan(葉天繁)8兩案的指引,其
J 中 8 段影片(影片 3 至 10)屬 2 級,4 段影片(影片 1 至 2 及 11 至 J
K 12)屬 4 級,當中影片 1 及 2 的內容相同,但格式不同。 K
L L
控方案情
M M
6. 控方傳召了三名證人:控方第一證人(偵緝警員
N N
18615),控方第二證人(偵緝警員 13900)及控方第三證人(警長
O O
12979)。
P P
Q Q
R R
S S
4
控方證物 P1
5
控方證物 P2
T T
6
控方證物 P3 及控方證物 P4
7
[2008] 5 HKLRD 519
8
[2016] 4 HKLRD 486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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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 A
B 7. 控方第一證人表示,當日他負責對證物 P1 電腦作搜查。 B
P1 電腦是放置於被告的睡房內,被告明確表示,該睡房以及 P1 電腦
C C
只有他本人使用,P1 電腦並不需要密碼打開。當控方第一證人開了
D D
P1 電腦後,發現 P1 電腦內有很多檔案,含大量色情影片。由於沒理
E 由現場看,於是檢取作為證物,留待在警署檢查。控方證人一於搜 E
屋當日花了接近一小時檢視 P1 電腦,沒發現兒童色情片段的存在。
F F
G G
8. 控方第二證人及控方第三證人的供詞經《刑事訴訟程序
H 條例》第 65B 條納入本案證供9。 H
I I
9. 簡單而言,控方第二證人利用警方的 X-Swift 軟件,成功
J 從 P1 電腦中找出了該 12 段影片(及其他影片及圖片)。控方證人 J
K 二同意如果不是有專業的科技鑑證軟件 X-Swift 的協助以篩選影片和 K
圖像的話,能成功尋找到該些兒童色情片段是十分困難。
L L
M 10. 控方第三證人詳細列出了該些影片在 P1 電腦硬碟中的具 M
N 體存放位置。在盤問下,控方第三證人同意影片 1 至 2 在硬碟 F 的 N
\back up 2017-07-03\新增資料夾\movie 內;影片 3、5、8 及 9 在硬碟
O O
E 的新增資料夾內;影片 4 在硬碟 E 的\OLD WINDOWS\123 內;影
P P
片 6、7、11 及 12 在硬碟 E 的 iphone use movie 內,而影片 10 則在硬
Q 碟 E 的 Download 內。 Q
R R
S S
T T
9
控方證物 P6 及控方證物 P7
U U
V V
-5-
A A
B 11. 在盤問下,控方第三證人承認警方的法理鑑證組從來沒 B
有調查及檢驗該些兒童色情片段是否有在下載後曾經被開啟及是否
C C
有曾經被任何的電腦播放軟件播放,亦沒有證據顯示如果該些兒童
D D
色情片段有曾經被播放,最後播放的日子。
E E
辯方案情
F F
G 12. 被告出庭自辯,他的證供如下。被告現年 35 歲,居住於 G
H
柴灣小西灣富欣花園的單位,學歷中五,於 2007 年畢業。被告和父 H
母及弟弟(即辯方證人)同住。被告曾經做過侍應,現時的職業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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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的士司機。
J J
K
13. 被告的父母從事服裝批發,工作時間不定,通常上午工 K
作至晚上,有時甚至會工作至深夜,有時候還需要離港採購貨物。
L L
14. 2010 年 , 被 告 的 父 親 購 買 一 部 電 腦 ( 後 稱 “ 電 腦
M M
A”),將這部電腦放置於飯廳角落,這部電腦並無設置密碼及分
N N
開帳戶。電腦 A 內內置一個 Samsung 2TB 的硬碟(後稱“Samsung
O 硬碟”)。 O
P P
15. 電腦 A 的使用者包括被告、被告當時的女朋友、被告父
Q Q
親及被告的兩個朋友。被告通常使用電腦 A 上網、玩遊戲及觀看電
R 影和正常成人影片;父親則主要為工作用途;而女朋友則會觀看電 R
S
影和聽音樂。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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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A A
B 16. 2011 年的時候,被告 21 歲,有兩名年紀相約的朋友(分 B
別為梁健偉及許恩浩,他們為被告的同學及當時的同事)經常到被
C C
告的家中使用電腦遊玩。
D D
E 17. 被告當時買了用作賽車駕駛遊戲的軚盤腳踏和用作射擊 E
遊戲的「光線槍」等配件 10 ,所以被告的朋友會到被告家中使用電
F F
腦。他們會用電腦 A 玩遊戲、上網及下載和觀看色情影片。被告和
G G
他的兩名朋友會輪流使用電腦 A。兩名朋友有時會留宿在家並使用
H 電腦。而被告兩名朋友在家裡玩樂的時候,被告有時會自己外出用 H
膳,兩名朋友則會留在被告家中使用電腦玩樂。
I I
J 18. 2011 至 2014 年間,兩名朋友拖欠被告錢,累積欠款達港 J
K 幣 2,000 元。2014 年被告因兩名朋友欠他錢而與兩人反目。自此,兩 K
名朋友在通訊軟件封鎖被告,被告沒法繼續與他們聯絡。
L L
M 19. 2011 年,因為硬碟容量不夠,所以電腦 A 加裝一個新的 M
N 2TB 硬碟(後稱“硬碟 X”)。硬碟 X 沒有被警方檢取。 N
O O
20. 2017 年,被告購買新的 Crucial 525GB SSD 硬碟(後稱
P “硬碟 F”),將硬碟 X 的全部內容在未看過、沒有整理過的情況 P
Q
下直接複製至硬碟 F,然後清空硬碟 X。硬碟 X 繼續存放在電腦 A Q
內使用。
R R
S S
T T
10
辯方證物 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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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A A
B 21. 2018 年,因硬碟 X 故障,被告再購入新的 TOSHIBA 硬 B
碟(後稱“硬碟 Y”),將硬碟 X 於 2017 至 2018 年所儲存的舊資
C C
料在未看過的情況下轉移到硬碟 Y,被告其後棄置硬碟 X。硬碟 Y
D D
沒有被警方檢取。
E E
22. 2022 年,被告組裝新的電腦11 ,即 P1 電腦,內置一個
F F
Samsung 2.5 吋 1TB 的硬碟(後稱“硬碟 C”)。被告亦將硬碟 F 由
G G
電腦 A 轉移到 P1 電腦內使用。當被告嘗試將硬碟 Y 安裝在 P1 電腦
H 時,不慎弄壞硬碟 Y。被告將硬碟 Y 送往內地維修,救回內裡資 H
料,內地維修商將資料轉移到一個 Seagate 2TB 3.5 吋硬碟(後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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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agate 硬碟”)。硬碟 Y 其後銷毀。
J J
K 23. 同年,被告再購入兩隻新 Toshiba 10TB 硬碟(後稱“硬 K
碟 D”與“硬碟 E”)並加裝在 P1 電腦內,被告將 Seagate 硬碟及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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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在電腦 A 的 Samsung 硬碟的內容,在未看過的情況下分別全部轉
M M
移至硬碟 D 及硬碟 E 內,並清空 Seagate 硬碟及 Samsung 硬碟作後備
N 之用。被告購買硬碟 D 及硬碟 E 是因為 Seagate 硬碟及 Samsung 硬碟 N
的容量已滿,所以被告購買兩個新的硬碟作代替。
O O
P P
24. 最終,P1 電腦內合共安裝 4 隻硬碟作系統及儲存用途,
Q 即硬碟 C、硬碟 D、硬碟 E 及硬碟 F。當轉移了所有資料後,Seagate Q
硬碟及 Samsung 硬碟僅作後備,並未安裝在 P1 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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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控方證物 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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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A A
B 25. 被告從來沒有下載、看過該些兒童色情片段,亦從未懷 B
疑過電腦內有該些兒童色情片段。
C C
D 26. 總括來說,在 2022 年 11 月 20 日,P1 電腦內有硬碟 C、 D
E 硬碟 D、硬碟 E 及硬碟 F。硬碟 F 藏有影片 1 至 2,硬碟 E 是藏有影 E
片 3 至 12 的硬碟。硬碟 F 的內容包含來自原本在電腦 A 的硬碟 X 在
F F
2011 至 2017 年的資料。硬碟 E 的內容包含原本在電腦 A 的 Samsung
G G
硬碟的資料。
H H
27. 被告不知道硬碟 F 及硬碟 E 存有影片 1 至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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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28. 在盤問下,被告確認他能裝嵌電腦,對硬件有認識。 J
K K
29. 被告一直為了儲存所有硬碟內的資料,將資料放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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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硬碟上,是因為有些檔案並不屬於他本人,所以不想隨便刪除這
M 些資料。雖然被告承認他不想爸爸及女朋友知道他的朋友下載及觀 M
看成人影片,但他只是要求朋友清空下載影片,之後沒有再檢查。
N N
O 辯方證人 O
P P
30. 辯方證人陳嘉豪是被告的弟弟,他在 2011 至 2013 年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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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被告的兩個朋友會在他們家中使用電腦觀看成人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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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A A
B 指引 B
C C
31. 本席特別提醒自己以下數點:
D D
(i) 這是一宗刑事案件,與其他刑事案件一樣,控方
E E
有舉證責任證明被告有罪,而被告沒有任何責任
F F
證明自己清白或任何事情,而控方舉證的標準須
G 達 致 毫 無 合理 疑 點 ,即 須 要 使法 庭 肯定 被 告 有 G
H
罪,才可以把他定罪。若辯方依賴法定答辯,答 H
辯的舉證責任在辯方,標準是相對可能性12。若辯
I I
方依賴的法定答辯是第 4(3)(c)、(d)或(e)款所指的
J 免責辯護,在以下情況下視為已予證明: (a) 所援 J
K 引的證據已足夠就有關事實引發爭論點;及 (b) 控 K
方沒有提出無合理疑點的相反證明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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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ii) 被告選擇作供,他沒有責任這樣做,因為他沒有 M
N 需 要 證 明 自己 沒 有 罪或 任 何 事情 。 但他 選 擇 作 N
供,本席必須考慮其說話來決定他是否可信。即
O O
使本席完全拒絕接納他的說法,控方仍然有責任
P P
提出足夠的證據使本席肯定他有罪,才可以把他
Q 定罪; Q
R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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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 4(4)條
13
《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 4(5)條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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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A A
B (iii) 被告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本席提醒自己相關 B
的良好品格指引。他曾經在庭上作供,他的良好
C C
品格有助於他說話的可信性,而且他與沒有良好
D D
品格的人相比,干犯本案控罪的可能性較低;
E E
(iv) 如果本席要在本案中作出推論,必須是根據已證
F F
明的事實所能得出的唯一合理推論。
G G
H 法律 H
I I
32. 根據《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 第 3(3)條,任何人管有 14
J J
兒童色情物品(除非在該兒童色情物品中他是唯一的色情描劃對
K 象),即屬違法。 K
L L
33. 就管有而言,控方只需證明被告 (i) 對涉案的檔案有監管
M M
與控制權,及 (ii) 知道其存在。但控方不需要證明被告知道這些檔案
N 的內容。若控方證明以上事項,被告可依賴在第 4(3)條的法定答 N
辯,包括第 4(3)(c):「他沒有看過有關的兒童色情物品,且不知道
O O
亦沒有懷疑該物品是兒童色情物品」15。
P P
Q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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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香港法例第 579 章
15
詳看 HKSAR v Reese Robert Miles David [2024] HKCA 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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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V
- 11 -
A A
B 爭議點 B
C C
34. 雙方沒有爭議本案的影片 1 至 12 屬兒童色情物品。辯方
D 亦沒爭議被告是 P1 電腦擁有人,對該電腦有監管及控制權。所以, D
E 本席要考慮是:(i) 被告是否知道及管有影片 1 至 12 在他的 P1 電腦 E
硬碟內;及(ii) 法定答辯。
F F
G 案件分析 G
H H
35. 辯方沒爭議控方所有證人的證供,本席接受他們為誠實
I I
可靠的證人,接受他們的證供。
J J
36. 本席細心考慮被告的證供。他的證供主要說有很多色情
K K
影片,不論是成人或兒童,都是由他兩位朋友下載,他不知道影片 1
L L
至 12 的存在。
M M
37. 被告作證時說他沒刪除所有檔案的原因,是因為那些檔
N N
案不屬於他的,因此不想隨便刪除。本席接受控方對被告這方面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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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的批評,這說法極不合理。根據被告的證供,自 2011 年開始,他
P 已因硬碟容量不夠,不斷購買新硬碟。而且,只要對電腦有少許知 P
識,被告必然知道文件檔案或影片檔案的格式分別。所以,若被告
Q Q
要刪除一些別人下載的影片,令他有更多硬碟容量,並非難事。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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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被告同意在使用電腦 A 時,他不想讓父親及女朋友知道有色情
S 影片存在,可是他仍沒有刪除影片。所以,明顯他將所有影片檔 S
T
案,多次將硬碟資料搬來搬去,目的是為了保存影片。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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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A A
B 38. 雖然被告稱他在沒有看過及整理所有檔案的情況下,將 B
所有影片分別由硬碟 X 搬至硬碟 F 及 Samsung 硬碟搬至硬碟 E,但
C C
被告想保存影片,明顯知道有人下載了色情影片及它們的存在。根
D D
據 Reese Robert Miles David 一案,這足夠證明管有。因此,本席在毫
E 無合理疑點下,裁定被告有足夠知識管有影片 1 至 12。 E
F F
39. 因此,本席需要考慮法定答辯。辯方依賴第 4(3)(c)條的
G G
法定答辯,即他沒看過有關的兒童色情物品,也不知道及沒有懷疑
H 該物品是兒童色情物品。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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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根據被告所述,在 2010 至 2014 年期間,被告有兩名朋
J J
友經常到被告家中下載及觀看色情影片。這部份的證供沒有在盤問
K 下被動搖,也得到辯方證人的支持。本席接受被告這方面的證供。 K
根據被告的證供,硬碟 F 藏有的資料,某些是來自 2011 至 2017 年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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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 A 的硬碟 X;硬碟 E 的資料是來自電腦 A 在 2011 至 2022 年的
M M
Samsung 硬碟。所以,硬碟 F 及硬碟 E 的資料,某部份是來自被告兩
N 名朋友仍使用電腦 A 的時間。 N
O O
41. 本席亦有考慮控方第二證人所說,P1 電腦內有很多色情
P 檔案,可以用「海量」來形容。本案涉及的,只是「海量」中的 12 P
Q
個檔案。若沒有他使用的 X-Swift 程式,很難找到這些檔案。控方第 Q
一證人亦承認,他在 P1 電腦內尋找了大約一小時,也沒有發現兒童
R R
色情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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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A A
B 42. 再考慮該 12 段影片的儲存位置,分佈在硬碟 F 及硬碟 E B
的不同資料夾內,而且每個資料夾內亦載有其他資料。控方沒有任
C C
何證據顯示被告有開啓那些影片檔案,或那些影片檔案有在任何時
D D
間 曾 被 開 啟 。 控 方 第 三 證 人 口 供 的 附 件 上 , 雖 然 有 “Created” 及
E “Modified”的日子,但據 Annex A 顯示的影片的“Modified”日子是早 E
於“Created”,所以本席不能單憑“Created”的日子知道該些影片是何
F F
時下載。本席席前也沒有證據顯示這些影片檔案是何時下載。而
G G
2014 年之後才使用的硬碟 C 及硬碟 D 並沒有任何不法影片。
H H
43. 因此,本席不能排除被告所述,他沒有下載及不知道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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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 1 至 12 的內容。考慮以上各點,本席接受被告沒有看過影片 1 至
J J
12,也不知道它們儲存在 P1 電腦的硬碟內。而且,在大量的色情影
K 片中,只有 12 條影片涉及兒童色情,本席亦接受被告沒有理由懷疑 K
這些色情影片中藏有兒童色情影片。由於辯方成功成立法定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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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席裁定被告控罪二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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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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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P
( 黃士翔 )
Q Q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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