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嘉維案 DCCC980/2024

保存色情檔案是否構成管有兒童色情物品?

部分罪名成立
被告一罪認罪,另一罪獲判無罪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士翔18/12/2025[2025] HKDC 215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嘉維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士翔

案情摘要

被告陳嘉維面對兩項控罪:窺淫,以及管有兒童色情物品。2022年11月20日,警方在其柴灣住所搜查並檢取一部電腦,在硬碟內發現12段兒童色情影片。被告承認窺淫罪,但否認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被告主張,電腦多年來由其本人、家人、女朋友及朋友共同使用,涉案檔案是朋友過往下載並在多次轉移硬碟時保留下來;他從未看過、下載或懷疑該等影片的存在。

核心法律爭議

控方須證明被告對涉案檔案具有監管及控制權,並知道檔案存在。爭議在於被告是否具備管有的知識,以及能否依賴《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4(3)(c)條的法定答辯,證明他沒有看過該物品、不知道且沒有懷疑其屬兒童色情物品。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只須證明被告對檔案有監管及控制權,並知道檔案存在,控方毋須證明他知道檔案內容。被告將多年來不同使用者留下的檔案,在未檢視及整理下多次轉移至新硬碟,顯示他知道色情影片存在,故控方已證明管有。然而,涉案12段影片散落於大量檔案及不同資料夾內,警方亦無證據證明曾被開啟或何時下載;控方未能排除被告沒有看過或懷疑其為兒童色情物品的可能性。因此,法定答辯成立,控方未能達到排除合理疑點的證明標準。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Man Kwong Choi 及 HKSAR v IPP Tin-fan 判斷影片級別;並依 HKSAR v Reese Robert Miles David 認定,知道色情檔案存在及保存檔案可足以構成管有。法庭亦依《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3)及第4(3)(c)條處理控罪及法定答辯。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對控罪一窺淫認罪;控罪二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則裁定罪名不成立。判決理由書只處理控罪二,未載有本案刑罰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知道檔案存在可構成管有,即使被告不知道具體內容;但若控方不能證明被告看過或合理懷疑檔案屬兒童色情物品,第4(3)(c)條法定答辯仍可成立。本案亦強調大量檔案、未證明開啟紀錄及不確定下載時間,均可造成合理疑點。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不知道電腦內有兒童色情檔案也會被判管有罪嗎?
A.

控方須證明被告知道檔案存在,但不必證明他知道檔案內容。本案法庭認為被告知道電腦保存色情檔案,已證明管有;可是被告成功證明沒有看過或懷疑涉案檔案屬兒童色情物品,故管有罪不成立。

Q.朋友下載的影片留在共用電腦,電腦擁有人要負責嗎?
A.

電腦擁有人如對檔案具有控制權並知道其存在,可能構成管有。本案雖然朋友曾使用電腦及下載影片,但法庭最終接納被告不知道涉案兒童色情影片存在,並裁定他該罪無罪。

Q.沒有證據證明影片曾被開啟,可以構成管有罪嗎?
A.

沒有開啟紀錄並不必然排除管有,因為知道檔案存在及具有控制權已可能足夠。然而,本案沒有開啟證據、下載時間不明,且影片藏在大量檔案中,法庭因此認為控方未能排除合理疑點。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