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Jong Shun-him HCCC417/2023

拍攝兒童色情及與女童性交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四年
四項罪名總刑期為四年監禁
高等法院(刑事)Mr Recorder Derek Chan, SC10/11/2024[2024] HKCFI 346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Jong Shun-him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Mr Recorder Derek Chan, SC

案情摘要

被告Jong Shun-him承認四項罪名: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兩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以及與未滿十三歲女童非法性交。警方在被告三部電子設備內發現逾12,500張圖片及影片,其中135張圖片及222段影片屬兒童色情物品,部分達第三及第四級。被告又拍攝與兩名未成年女童進行性活動的影片,其中一名女童年僅十歲七個月。被告有相關前科,心理評估顯示其性再犯風險高。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時應如何評估管有及製作兒童色情物品,以及與未滿十三歲女童性交的嚴重性?被告主張其合作、認罪、影片涉及自願性活動並僅供私人觀看,且部分行為發生於戀愛關係中;控方則要求法院考慮受害人的年齡、影片級別、既往性罪行及再犯風險。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兒童色情物品罪的量刑指引,按數量、級別及私人觀看因素,將管有罪的量刑起點定為十五個月。製作兒童色情物品較單純管有嚴重,兩項製作罪各以三十個月為起點。至於非法性交罪,法庭考慮受害人年齡、被告與受害人的年齡差距、既往性罪行、拍攝性活動及高再犯風險,以四年為起點。及時認罪屬唯一主要減刑因素,給予三分之一折扣。各罪原則上應分期執行,但依總體性原則調整為總刑期四年。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Man Kwong Choi [2008] 5 HKLRD 519及HKSAR v Tsang Yuk-hei,作為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的量刑參考;引用HKSAR v Chow Yuen Fai [2010] 1 HKLRD 354處理製作罪;並依HKSAR v Lee Hon Wah [2011] 4 HKLRD 319所列因素處理兒童性罪行。HKSAR v Chan Ching Ho、HKSAR v Kong Yun Chiu及HKSAR v Lai Wing Tat則支持威嚇性刑罰及考慮年齡差距。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四項罪名均判處監禁。認罪折扣後,各罪分別為10個月、20個月、32個月及20個月;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其餘同期執行,總刑期為四年監禁。

判決啟示

兒童色情物品的製作,即使涉及戀愛關係、雙方知悉拍攝及僅供私人觀看,仍屬嚴重加重因素。法院亦強調兒童性罪行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總體性原則可限制分期刑罰的最終總額。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管有大量兒童色情物品會判囚多久?
A.

法庭按數量、圖片及影片級別,以及僅供私人觀看等因素,以十五個月為管有罪的量刑起點;認罪後該罪判監十個月,但與其他刑期同期執行。

Q.拍攝未成年女童的性活動影片是否嚴重罪行?
A.

是。製作兒童色情物品較單純管有更嚴重;本案兩項製作罪各以三十個月為起點,認罪折扣後各判監二十個月。

Q.與十歲女童性交並拍攝影片如何判刑?
A.

法庭考慮女童年齡、雙方年齡差距、被告性罪行前科、拍攝行為及高再犯風險,以四年為起點;認罪後該罪判監三十二個月,總刑期為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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