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啟智案 DCCC1288/2023
誘使未成年拍攝色情錄像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啟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林啟智於2019年透過網上遊戲認識2008年出生的X,二人於2021年成為網上情侶,從未親身見面。X已向被告人表明自己就讀中一及其年齡。被告人其後多次向年僅13至14歲的X發送男性裸體相片、性交錄像及色情網站,並教導及要求X拍攝、發送性感相片和在浴室自慰的錄像。X先後發送四段第二級兒童色情物品給被告人。事件於2021年12月揭發,被告人被捕後承認四項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四項促致未滿16歲的另一人以製作色情物品罪,核心是犯罪嚴重程度及適當刑罰。控方依案情要求法院作具阻嚇性的即時監禁;辯方則強調被告及X為情侶、沒有暴力或威嚇、錄像數量少且未顯示X容貌,並請求認罪扣減及刑期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被告與X相差22年,且利用裸體相片、性交錄像、色情網站及教導自慰等方法引誘未成年受害人,增加罪行嚴重性。法院參考兒童色情物品分級及相關性罪行判刑因素,亦考慮錄像屬第二級、數量有限、涉及同一受害人、沒有顯示容貌及沒有證據顯示分享。每項控罪的量刑起點為12個月監禁;因被告及早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至每項8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安信 [2018] 3 HKLRD 441,確認管有兒童色情物品通常須判即時監禁及具阻嚇性刑罰;引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Man Kwong Choi (萬廣財) [2008] 4 HKC 565 的四級分類;並參考 HKSAR v Chow Yuen Fai [2010] 1 HKLRD 354,認為分類指引亦適用於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另提及 HKSAR v Lee Kwok Wai [2012] 2 HKLRD 239。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四項控罪,每項判處監禁8個月。因控罪涉及同一受害人並集中於數月內發生,所有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8個月監禁。控罪五留在法庭檔案,不得未經批准檢控。
判決啟示
本案確認即使被告與未成年受害人存在網上戀愛關係,利用引誘方式促使其製作色情物品仍屬嚴重罪行。第二級兒童色情物品及針對未成年人的操控行為可支持即時監禁;早期認罪及控罪事實相近則可影響刑期及同期執行安排。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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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成年人誘使未成年少女拍攝色情錄像會如何判刑?
法院認為被告利用色情材料及教導自慰引誘13至14歲少女,罪行嚴重。四項控罪每項起點為監禁12個月,因及早認罪減至8個月,並同期執行。
Q.網上情侶關係會否減輕誘使兒童製作色情物品的刑責?
網上戀愛關係並未消除被告利用年齡差距及引誘手段的嚴重性。法院雖考慮二人為情侶及沒有暴力,仍判處四項控罪合共同期監禁8個月。
Q.四項相近的兒童色情罪可否同期執行?
法院考慮四項控罪涉及同一受害人,並集中在數月內發生,因此命令刑期同期執行。每項為8個月,實際總刑期也是8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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