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啟智
被告人(35-36歲)於2019年透過網上遊戲結識一名13-14歲的女童X。兩人發展為情侶關係但從未親身見面。被告人透過發送陽具相片、男女性交錄像及色情網站引誘X,並教導其如何手淫,促使X拍攝並發送四段在浴室手淫的錄像給被告人。事件最終由X的外祖母及學校老師揭發。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如何對四項「促致未滿16歲的另一人以製作色情物品」罪行進行量刑。控方主張該行為嚴重,而辯方則提出 mitigation,強調兩人為情侶關係、錄像未顯示容貌、未涉及暴力或利誘,且被告人適時認罪並刪除部分錄像,請求從輕發落及同期執行。
法官在量刑時參考了 HKSAR v Lee Kwok Wai 確立的兒童性罪行量刑因素,重點考慮年齡差距(22年)及引誘手段。雖然本案控罪(第200章 s.138A)最高刑罰高於管有兒童色情物品,但法官引用 Man Kwong Choi 案將色情物品分為四級,認定本案錄像屬第二級(兒童手淫)。法官認為被告人利用引誘手段增加案情嚴重性,但考慮到錄像數量少且未外洩,將每項控罪的量刑起點定為12個月監禁。
引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Man Kwong Choi [2008] 4 HKC 565 確立的色情物品分級指引;HKSAR v Lee Kwok Wai [2012] 2 HKLRD 239 的量刑因素;以及 HKSAR v Chan On Shun [2018] 3 HKLRD 441 關於即時監禁的原則。
被告人承認四項控罪。法官裁定每項控罪原刑期12個月,因適時認罪獲得三分之一扣減,下調至8個月。由於涉及同一受害人且發生時間相近,法官命令四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8個月監禁。
本案強調即使在所謂的「情侶關係」中,成年人利用引誘手段促使未成年人製作色情物品仍屬嚴重罪行。法官在處理第200章 s.138A 控罪時,可參考第579章關於兒童色情物品的分級指引作為量刑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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