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917 & 918/2022 & DCCC 627/2024
C (合併) C
[2024] HKDC 1929
D D
E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F F
刑事案件 2022 年第 917 及 918 號及 2024 年第 627 號
G G
H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I I
訴
J J
姚燕武 (第一被告人)
K 吳星熠 (第二被告人) K
------------------------------
L L
M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M
N 日期: 2024 年 11 月 14 日 N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林曉敏女士及檢控官黎心欣女士,代
O O
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P P
陳嘉軒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盧錦霆律師事務所延
Q 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Q
李百秋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姚寶通律師事務所延
R R
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S S
控罪: [3] 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T (Doing an act or acts tending and intended to pervert the T
course of public justice)
U U
V V
-2-
A A
B B
C ------------------------ C
判刑理由書
D D
------------------------
E 控罪 E
F F
1. 本案兩名被告人承認控罪 3 及同意案情,被裁定控罪 3 罪
G G
名成立,分別針對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的控罪 1 及 2 獲控方申請存檔,
H 不予起訴,本席照淮。 H
I I
同意案情
J J
K 2. X 出生於 2006 年 6 月 24 日。姚燕武(「第一被告人」) K
出生於 1995 年 3 月 1 日,2018 年 10 月 8 日加入香港警務處。吳星熠
L L
(「第二被告人」)出生於 1995 年 11 月 21 日,2021 年 5 月 24 日加
M M
入香港警務處。案發所有期間,他的綽號都是阿星。
N N
3. 案發所有期間,第一被告人於區域法院刑事案件 2022 年
O O
第 918 號被控以下罪名:
P P
Q
控罪 1: 煽惑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作 Q
為,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
R R
例》第 146(1) 條
S S
T
控罪 2: 向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違 T
反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U U
V V
-3-
A A
B B
146(1) 條
C C
控罪 3: 向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違
D D
反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E E
146(1) 條
F F
控罪 4: 與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違反香
G G
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24(1)
H H
條
I I
4. 案發所有期間,第二被告人於區域法院刑事案件 2022 年
J J
第 917 號被控以下罪名:
K K
L
控罪 1: 向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違 L
反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M M
146(1) 條
N N
O
控罪 2: 與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違反香 O
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24(1)
P P
條
Q Q
控罪 3: 製作兒童色情物品,違反香港法例第 579 章
R R
《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 3(1) 條
S S
T 控罪 4: 向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違 T
反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U U
V V
-4-
A A
B B
146(1) 條
C C
5. 區域法院刑事案件 2022 年第 917 號的原定審訊日期定於
D D
2024 年 2 月 20 日至 2024 年 2 月 27 日期間及 2024 年 3 月 1 日至 2024
E E
年 3 月 4 日期間。區域法院刑事案件 2022 年第 918 號的原定審訊日
F 期定於 2024 年 4 月 23 日至 2024 年 4 月 30 日期間。 F
G G
6. X 是區域法院刑事案件 2022 年第 917 號和第 918 號中所
H H
有控罪的原訴人及關鍵證人。
I I
7. 案發所有期間,第一被告人和第二被告人都獲法庭保
J J
釋,而他們的保釋條件包括不得直接或間接干擾任何控方證人,包
K K
括 X。
L L
事件
M M
N 8. 2023 年 12 月 15 日 1639 時,X 致電第一被告人,説她不 N
O
會在區域法院刑事案件 2022 年第 918 號一案指證他,因為她仍然喜 O
歡第一被告人,而她是自願與第一被告人作出與性相關的行為的
P P
(「第一次電話通話」)。在第一次電話通話即將完結時,第一被
Q 告人代表第二被告人,提出給 X 支付港幣 100,000 元,以換取 X 不 Q
R 再針對第二被告人的刑事法律程序中出庭作證(「該提議」)。X R
在第一次電話通話中拒絕接受有關提議。
S S
T 9. 第一被告人和 X 之間於 2023 年 12 月 23 日所傳的 T
U U
V V
-5-
A A
B B
WhatsApp 訊息從兩人的手提電話起出。2023 年 12 月 23 日 1513 時,
C X 向第一被告人發送 WhatsApp 訊息,表示她對第一被告人在第一次 C
電話通話中提出的提議有興趣。1645 時,第一被告人在 WhatsApp 內
D D
回覆並叫 X 用匿名來電的方式致電給他。
E E
F 10. 於 2023 年 12 月 23 日 1646 時,X 根據第一被告人的指示 F
致電第一被告人(「第二次電話通話」),並將第一被告人與她本
G G
人的整個對話錄音。在第二次電話通話之中,第一被告人再次提出
H H
有關提議。X 假裝接受該提議,並聲稱她不會在法律程序中指證第
I 二被告人。第一被告人表示第二被告人會在案件完結後向 X 支付現 I
金。
J J
K K
11. 於 2023 年 12 月 24 日,案件被報案,第二次電話通話的
L 錄音交予了警方。上述錄音和謄文是本案情撮要的一部分。 L
M M
拘捕和警誡
N N
O 12. 於 2023 年 12 月 29 日,第一被告人因「妨礙司法公正」 O
被捕。第一被告人在警誡下稱「我當時都係衝口而出先至咁講,都
P P
係諗住幫下阿星。」
Q Q
R 13. 於 2023 年 12 月 29 日與第一被告人進行的警誡錄影會面 R
當中,他確認他所指的「阿星」是指第二被告人。他亦供稱有一名
S S
女童於 2023 年 12 月 23 日用匿名來電的方式致電他的手提電話。
T T
U U
V V
-6-
A A
B B
第一被告人和第二被告人之間的 WhatsApp 對話(「 WhatsApp 紀
C 錄」) C
D D
14. 第一被告人和第二被告人之間於 2023 年 12 月 22 日至
E E
2023 年 12 月 25 日期間所傳的 WhatsApp 訊息從第一被告人的手提電
F 話起出。第一被告人和第二被告人之間於 2023 年 12 月 22 日至 2023 F
年 12 月 28 日期間所傳的 WhatsApp 訊息從第二被告人的手提電話起
G G
出。
H H
I 15. 上述 WhatsApp 紀錄是本案情撮要的一部分。有關紀錄顯 I
示於 2023 年 12 月 22 日,第一被告人向第二被告人表示 X 明顯對他
J J
們提出的 100,000 元提議感到有興趣。另外,紀錄亦顯示在 2023 年
K K
12 月 23 日:
L L
(a) 1523 至 1538 時期間,第一被告人向第二被告人發
M M
送一張截圖,顯示 X 於 2023 年 12 月 23 日 1459 至
N N
1513 時期間向第一被告人發送的 WhatsApp 訊息,
O 當中顯示 X 對於電話通話中提出的提議感到有興 O
趣;
P P
Q Q
(b) 第一被告人問第二被告人他是如何處理事件的。
R 第二被告人其後問第一被告人 X 是否同意私下解決 R
事件,第一被告人回答是;
S S
T T
(c) 第二被告人亦問第一被告人,第一被告人給 X開出
U U
V V
-7-
A A
B B
甚麽條件,以及 X是否同意不出庭。第一被告人重
C 申 X 對該提議感到有興趣; C
D D
(d) 第二被告人表示他害怕與 X直接溝通,並問第一被
E E
告人是否可以幫他與 X 溝通。案件完結後便會向 X
F 付款。第一被告人同意幫助第二被告人;及 F
G G
(e) 第一被告人和第二被告人其後討論如何可以了結
H H
案件,以及 X不出庭是否一個可行的方法。第二被
I 告人建議教導 X如何處理事件。第二被告人說他知 I
道如原訴人不出席審訊,被告人就會被無條件釋
J J
放。
K K
L 通訊紀錄 L
M M
16. 根據 X 的手提電話號碼的通訊紀錄:
N N
O
(a) 第一次電話通話是由 X 於 2023 年 12 月 15 日 1639 O
時致電第一被告人,通話時長是 1,802 秒;及
P P
Q (b) 第二次電話通話是由 X 於 2023 年 12 月 23 日 1646 Q
時致電第一被告人,通話時長是 172 秒。
R R
S S
區域法院刑事案件 2022 年第 917 號和第 918 號的修訂控罪
T T
17. 於 2024 年 6 月 13 日,控方:
U U
V V
-8-
A A
B B
C (a) 撤回區域法院刑事案件 2022 年第 918 號(訴第一 C
被告人的案件)的第 2 項至第 4 項原控罪,並向第
D D
一被告人新增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的控罪;
E E
F
(b) 撤回區域法院刑事案件 2022 年第 917 號(訴第二 F
被告人的案件)的第 1 項、第 3 項和第 4 項原控
G G
罪,並向第二被告人新增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的控
H H
罪;及
I I
(c) 申請合併審理區域法院刑事案件 2022 年第 918 號
J J
和區域法院刑事案件 2022 年第 917 號。
K K
L
18. 在案發時,第一被告人和第二被告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L
而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第一被告人
M M
代表第二被告人,提出給 X 港幣 100,000 元,以換取 X 不再針對第
N 二被告人的刑事法律程序中出庭作證。 N
O O
被告人的背景及減刑陳詞
P P
第一被告人
Q Q
19. 第一被告現年29歲,未婚,2018年加入警隊,曾獲10次
R R
嘉許。第一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S S
T T
U U
V V
-9-
A A
B B
20. 辯方指本次定罪必令第一被告人失去繼續當警務人員的
C 可能,亦令他的人生蒙上陰影,對他及其家人造成長期的心理壓 C
力,辯方希望法庭考慮以上情況,盡量寬大處理。
D D
E E
第二被告人
F F
21. 第二被告人現年28歲,未婚,2021年加入警隊。第二被
G G
告人為家庭支柱,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H H
I
22. 本席留意到李大律師在其書面減刑陳詞中援引了一些上 I
訴庭的案例,並主張本席採納6至18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
J J
K 判刑 K
L L
23. 妨礙司法公正是嚴重的罪行。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
M M
例》第101I(5) 條:「(5)凡任何人被裁定犯了普通法中妨礙司法公正
N 的罪行,該人可在法院的酌情決定下,被處以任何刑期的監禁及任 N
O
何款額的罰款,但上述監禁及罰款須受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 O
336章)... 該法院可依法判處的最高監禁刑期及最高罰款額的限制所
P P
規限。」。因此,控罪3的最高刑罰為7年監禁。
Q Q
24. 上訴法庭在AG v Yeung Kwong Chi [1989] 1 HKLR 266 指
R R
出,一般而言,除非有不尋常的情況,否則即時監禁是妨礙司法公
S S
正一般的判刑選擇。犯案者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擁有良好背景,及
T 重犯機會不大等均不構成緩刑的理由,以緩刑處理妨礙司法公正罪 T
U U
V V
- 10 -
A A
B B
更是錯誤的。在Yeung Kwong Chi,答辯人於一個商場任職保安員。
C 事件的主腦希望令受害人不能夠繼續在商場內經營業務,於是夥同 C
答辯人及其他人誣告受害人於店舖內猥褻侵犯一女子,答辯人則訛
D D
稱他有目睹案發經過。受害人因此被檢控。後來經過進一步調查,
E E
控方撤銷針對受害人的檢控。答辯人在原審時被判處9個月監禁,緩
F 刑2年。上訴庭在處理刑期覆核的申請時,考慮了答辯人在事件中的 F
角色,認為適當的判刑為18個月監禁。由於是刑期覆核申請,上訴
G G
庭把答辯人的刑期下調至15個月監禁。
H H
I 25. 除了辯方援引的案例,本席亦考慮了以下案例、判刑例 I
子及法律典籍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詠東 [2016] HKCA 508,上訴
J J
法庭指出量刑時應顧及以下3個因素:第一,妨礙司法公正者所針對
K K
的實質罪行有多嚴重;第二,干犯者的堅持程度;第三,有關行為
L 對妨礙司法公正本身的實質影響。在 胡詠東一案,上訴人在高等法 L
M 院原訟法庭經審訊後被裁定控罪 (1)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M
罪和控罪 (3) 「妨礙司法公正」罪罪名成立。控罪 (2) 「強姦」罪
N N
則獲判無罪。原審法官判囚共2年9個月。上訴人提出定罪及判刑上
O O
訴。在該案中,上訴人的妨礙司法公正行為不涉暴力或恐嚇,而是
P 連續不斷地在案發後至上訴人被拘捕前5天不斷游說受害人不要向警 P
方提供證供。上訴人的妨礙司法公正行為比較襲擊行為嚴重,上訴
Q Q
法庭認為合適判刑基準不應該超過15個月監禁。
R R
S 26. 就本案而言,本席在量刑時考慮了以下事項: S
T T
1
U Archbold 2024 Vol. 2 para 30-23 U
V V
- 11 -
A A
B B
(1) 本 案 所 涉 及 的罪 行 性 質 嚴重 。 在 本案的 嚴 重 情
C 節,包括第二被告人涉嫌與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 C
性交。2022年8月11日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也有
D D
法庭命令被告人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或干擾證人
E E
(即X)。第一被告人嚴重違反法庭命令,嚴重侵
F 害司法公正,並在2023年12月15日及23日提出給X F
10萬元游說X不要出庭作證;
G G
H H
(2) 此外,被妨礙的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的原罪最高刑
I 罰分別為監禁10年及5年,刑罰不輕。案例亦說明 I
一名被告人的良好背景、教育和品格不足以構成
J J
減刑理由,本席不以此減刑;
K K
L (3) 兩名被告人並非單獨行事,此乃加刑因素;及 L
M M
(4) 警方的職責是保護市民的生命及財產、防止、偵
N N
查及撲滅罪行。他們在司法制度下亦擔當重要的
O 角色。市民大眾對警隊有一定的期望及信任。然 O
而,身為警員的兩名被告人不但沒有防止罪行,
P P
反而以身試法,並企圖掩蓋原罪,他們的作為令
Q Q
警隊蒙羞。
R R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的判刑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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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27. 司法公正是香港社會的基石之一,妨礙司法公正是對這
C 不可動搖的基石的攻擊,危害公眾利益,必須予以阻嚇及懲罰。 C
D D
28.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共同被裁定第3項控罪罪名成立。考慮
E E
了相關的案情、判刑原則及上述判刑考慮事項,本席認為適當的量
F 刑基準為18個月監禁,基於二人夥同犯案,量刑上調3個月至21個月 F
監禁,扣減認罪的1/3後為14個月監禁。因此,就第3項控罪,第一
G G
及第二被告人的判刑均為14個月監禁。
H H
I I
J J
( 李慶年 )
K 區域法院法官 K
L L
M M
N N
O O
P P
Q Q
R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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