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1023/2023
C [2025] HKDC 1258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3 年第 1023 號
F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陳梓滙
J --------------------------------- J
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羅志霖
L 日期: 2025 年 7 月 22 日 L
出席人士: 黃錦卿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M
陳業禧先生,由陳銘傑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N N
控罪: [1]、[3] 及 [5] 向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O (Indecent conduct towards a child under the age of 16 O
P years) P
[2] 及 [6] 與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男子作出同性肛交
Q Q
(Homosexual buggery with a man under the age of 16
R R
years)
S [4] 促致未滿 16 歲的另一人以製作色情物品(Procuring S
another person under the age of 16 for making pornography)
T T
[7] 製作兒童色情物品(Making child pornograp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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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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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C
裁決理由書
D D
---------------------
E E
控罪
F F
G 1. 被告人面對共七項控罪,分別為: G
H H
(1) 三項「向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
I I
為 」罪,違 反 香 港 法 例 第 2 0 0 章《 刑 事 罪 行 條
J 例 》 第 1 4 6 ( 1 ) 條 ( 控 罪 一 、 三 及 五 ); J
K K
(2) 兩項「與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男子作出同性肛
L L
交 」罪,違 反 香 港 法 例 第 2 0 0 章《 刑 事 罪 行 條
M 例 》 第 1 1 8 C( a ) 條 ( 控 罪 二 及 六 ) ; M
N N
(3) 一項「促致未滿 16 歲的另一人以製作色情物
O O
品 」罪,違 反 香 港 法 例 第 2 0 0 章《 刑 事 罪 行 條
P 例 》 第 1 3 8 A( 1 ) ( a ) 條 ( 控 罪 四 ) ; 及 P
Q Q
(4) 一 項「 製 作 兒 童 色 情 物 品 」罪,違 反 香 港 法 例
R R
第 5 7 9 章《 防 止 兒 童 色 情 物 品 條 例 》第 3 ( 1 ) 條
S (控罪七)。 S
T T
2. 被告人否認所有控罪,案件在本席面前進行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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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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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控方案情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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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控罪發生日期如下:
E E
(1) 控 罪 一 、二 :2 0 2 3 年 4 月 1 日至 2 0 23 年 4 月
F F
21 日的某日;
G G
H (2) 控罪三:2023 年 4 月 22 日; H
I I
(3) 控罪四:2023 年 5 月 2 日;
J J
K
(4) 控罪五至七:2023 年 5 月 20 日。 K
L L
4. 控罪發生地點:
M M
(1) 控 罪 一 至 三:發 生 在 觀 塘 偉 業 街 2 2 1 號 美 德 工
N N
業 大 廈 1 樓 1 B1 3 室 ( 下 稱 “ 該 單 位 ”) ;
O O
P (2) 控 罪 五 至 七;發 生 在 被 告 人 位 於 觀 塘 麗港 城 x x P
座 2 2 樓 F 室 的 家 中 ( 下 稱 “ 該 住 所 ”) 。
Q Q
R
5. 所 有 控 罪 均 涉 及 同 一 名 男 童 ( 下 稱 “ X” )。控 方 案 R
S 情 主 要 來 自 X 的 證 供 , 包 括 他 於 2 0 2 3 年 6 月 8 日 ( 1 5 :3 8 - S
1 8 1 0 時 )在 警 務 處 家 居 錄 影 室 作 出 的錄 影 會 面。X 與 被 告 人 的
T T
聊天紀錄亦為案中重要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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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6. 控 辯 雙 方 根 據《 刑 事 訴 訟 程 序 條 例 》第 6 5 C 條 的 規 C
定,呈 交 兩 份 承 認 事 實( 證 物 P 1 及 P 9 ),同 意 大 部 份 控 方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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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及將相關證物呈堂,包括:
E E
F
(1) 被 告 人 的 身 份 不 受 爭 議,即 他 是 控 罪一 至 七 所 F
指 稱 對 X 作 出 猥 褻 行 為 、 與 X 進 行肛 交 , 促
G G
致 X 製作色情物品及拍攝不雅照片和影片的
H H
人;
I I
(2) X 的出生日期是 2010 年 3 月 18 日;
J J
K (3) 警方從該住所的電腦內撿取的 7 張照片和 8 段 K
影 片 , 並 把 它 們 燒 錄 到 光 碟 ( 證 物 P 2) 中 ;
L L
M M
(4) P 2 中的 7 張 照 片 被 沖 晒 成 為 證 物 P 3(1 -7 ) ;
N N
(5) P 2 中的 8 段 影 片 的 檔 案 名 稱 及 對 話內 容 被 準
O O
確 列 出 於 證 物 P 12 中 ;
P P
Q (6) 照 片 P 3 ( 1 -6 ) 及 上 述 首 7 段 影 片 , 拍 攝 到 控 罪 Q
五的部分過程;
R R
S (7) 警 方 在 X 的 手 提 電 話 ( 證 物 P 5 ) 內發 現 他 與 S
T 被告人的聊天紀錄,並拍攝共 31 張照片,呈 T
堂 為 證 物 P 6( 1 -3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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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8) X 的母親於 2023 年 6 月 4 日用手機拍攝 P5 當 C
中 X 與 被 告 人 的 聊 天 紀 錄 , 共 3 2 頁, 呈 堂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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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 物 P 7 ( 1 -3 2 ) ; 及
E E
F
(9) X 的 錄 影 會 面 紀 錄 被 燒 錄 到 光 碟 中,該 光 碟 呈 F
堂 為 證 物 P 8 , 謄 本 為 證物 P 8 A。
G G
H X 的證供 H
I I
7. X 是 控 方 傳 召 的 唯 一 證 人,他 以 特 赦 證 人 身 份 作 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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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免予起訴書」為證物 P10。
K K
8. X 案 發 時 剛 滿 1 3 歲,是 一 名 中 一 學 生。於 2 0 2 5 年
L L
2 月 2 4 日 作 供 時 , X 的 年 齡 為 14 歲 1 1 個 月 。
M M
N 9. X 供 稱 透 過 T wit t e r 認 識 被 告 人 , 隨後 應 對 方 的 要 N
求 轉 到 T e le gr a m 聊 天 。 雖 然 X 使 用 的 是 Nic e gr a m , 但 兩 者
O O
是互通的。
P P
Q 10. X 在錄影會面中說,被告人可以從兩個渠道得知他 Q
的 年 齡 ( 見 P 8 A/ 1 4 7 C ) , 分 別 是 :
R R
S (1) X 在 Twitter 的「個人簡介」中顯示「13/0.5/60/15」 S
T [見 P6(1)],當中的「13」代表其年齡為 13 歲;及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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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第一次見面時,X 已告知被告人自己的年齡。
C C
控罪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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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11. 根 據 聊 天 紀 錄 P 6 及 P 7,X 與 被 告 人 相約 在 2 0 2 3 年 E
F
4 月 1 1 日 見 面。X 到 達 觀 塘 地 鐵 站 出 口 等 候,隨 後 被 告 人 把 他 F
帶到該單位。
G G
H 12. 進入該單位後,他們互相替對方脫掉衣服。被告人 H
I
在陰莖上塗上潤滑劑, X 的手放在其陰莖上,在被告人要求 I
下,X 替他手淫。 隨後在被告人的要求下,X 替他口交至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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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被告人亦替 X 口交(控罪一)。
K K
13. 之 後,被 告 人 將 陰 莖 插 入 X 的 肛 門 進 行 肛 交,維 持
L L
約 5 至 10 分鐘(控罪二)。隨後,X 在被告的要求下自慰,
M M
被告人在旁觀看及自慰。
N N
控罪三
O O
P P
14. 在 2 0 2 3 年 4 月 2 2 日,被 告 人 再 次 相約 X 見 面。於
Q 進 入 該 單 位 後,他 們 互 相 替 對 方 脫 掉 衣 服。在 被 告 人 的 要 求 下, Q
X 替 他 口 交 及 手 淫,直 到 他 射 精。隨後 X 應 被 告 人 要 求 自 慰,
R R
被告人在旁觀看。 X 自慰至射精後,被告人再替 X 手淫(控
S S
罪三)。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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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四
C C
15. 2 0 2 3 年 5 月 2 日 , 被 告 人 與 X 聊 天 期 間 問 X「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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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j p ic 比 我 睇 吓 」[ P 7( 1 4 )],X 理 解 被 告 人 要 求 他 發 送 自 己 下
E E
體的照片給他,於是拍下自慰的影片,即 P2 內第 8 段影片,
F 並 透 過 Nic e gr a m 發 送 給 被 告 人 ( 控 罪 四 ) 。 F
G G
控罪五至七
H H
I
16. 2023 年 5 月 20 日,X 應邀前往該住所。被告人把 I
X 帶 到 自 己 的 房 間 後,他 們 互 相 替 對 方 脫 掉 衣 服。隨 後 在 被 告
J J
人 的 要 求 下,X 替 他 口 交 及 手 淫,直 至 他 射 精。 隨 後 被 告 人 用
K 俗 稱「 飛 機 杯 」的 性 玩 具 替 X 自 慰,接 着 在 被 告 人 的 要 求 下, K
L X 自慰至射精(控罪五)。 L
M M
17. 之後,被告人戴上安全套並塗上潤滑劑,將陰莖插
N 入 X 的 肛 門 進 行 肛 交 , 維 持 不 超 過 15 分 鐘 ( 控 罪 六 ) 。 N
O O
18. 此 外,在 X 替 被 告 人 口 交 及 自 己 自 慰 時,被 告 人 用
P P
手 機 拍 攝 影 片 及 照 片,即 P 2 內首 7 段影 片 及 照 片 P 3( 1 -6 )( 控
Q 罪七)。 Q
R R
本案的爭議點
S S
T 19. 就控罪一至三、控罪五及六所指的性行為,辯方並 T
不 爭 議 它 們 的 發 生,但 提 出 被 告 人「 真 誠 並 合 理 地 相 信 」X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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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齡 為 1 6 歲 或 以 上 , 並 依 賴 終 審 法院 於 Ku l e me s i n v HKS A R
C ( 2 0 1 3 ) 1 6 HKC F AR 1 9 5 一 案 中 的「 3 r d a lt e r n a t ive 」作 為「 免 C
責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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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就 控 罪 四,辯 方 指 上 述 的「 免 責 辯 護 」同 樣 適 用。此
F 外 , 辯 方 指 被 告 人 只 是 詢 問 X 有 沒 有 「 j p ic 」 可 以 分 享 , 沒 F
有 要 求 / 促 致 X 製 作 自 己 的 色 情 物 品。
G G
H H
21. 就 控 罪 七,辯 方 倚 賴《 防 止 兒 童 色 情 物 品 條 例 》第 4
I ( 2 ) 及 第 ( 4 ) 條 的 「 法 定 免 責 辯 護 」。 I
J J
22. 另 外,控 方 在 審 訊 中 確 認,其 立 場 並 非 指 X 與 被 告
K 人之間的性行為等,是在 X 不自願的情況發生。 K
L L
X 的盤問
M M
N 23. 盤 問 下 , X 確 認 於 2 0 2 2 年 9 月 開設 T wit t e r 帳 戶 , N
當 時 他 未 滿 1 3 歲。X 同 意 被 告 人在 T e le gr a m 聊 天 初 期,曾 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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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 的 個 人 狀 況,即「 b t w u r s t a t ? 」[ 見 P 7 ( 2) ],但 他 沒 有 回 答。
P P
Q 24. 辯方指 X 與另一名男子聊天期間,曾自稱快將 14 Q
歲 [ 見 P 7 ( 2 3 )] , X 解 釋 自 己 所 指 的 是「 虛 齡 」 。
R R
S S
25. 此外,X 同意與被告人見面期間,對方沒有看過他
T 的身份證或其他證件。X 亦不清楚被告人曾否看過自己在 T
T wit t e r 上 的 「 個 人 簡 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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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26. 就 X 與 被 告 人 第 一 次 見 面,辯 方 指 他 們 之 間 沒 有 任 C
何 對 話,X 答「 有 講 過 嘢,但 係 具 體 我 唔 係 好 記 得 」。辯 方 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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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沒 有 告 訴 被 告 人 自 己 的 年 齡,X 答「 第 一 次 喺 地 鐵 站 行 到 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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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t u d io 途 中 , 就 有 問 我 幾 多 歲 , 我 話 1 3 歲 」 , X 亦 表 示 自 己
F 有問被告人的年齡,被告人說自己是 20 歲。X 同意如果要求 F
被 告 人 出 示 身 份 證 去 核 實 其 年 齡,會 是 一 件 a wk wa r d ( 即「 尷
G G
尬」) 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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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27. 辯方質疑 X 一方面說記不起與被告人的對話內容, I
另 一 方 面 又 說 他 們 曾 談 及 年 齡 的 事。X 重 申 在 天 橋 步 往 該 單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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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被告人曾問他的年齡,他回答自己是 13 歲,至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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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在 那 一 階 段 說 自 己 是 2 0 歲 , 他 已記 不 起 。
L L
28. 辯方問 X 曾否說自己在國際學校讀書及不用選修文
M M
科 或 理 科,X 答「 不 記 得 」。辯 方 追問 不 記 得 是 否 包 括 代 表 他
N N
「曾經講過,但現在已不記得」,X 同意。
O O
29. 辯 方 又 問 X 有 否 說 自 己 就 讀 中 六,X 反 問「 中 幾 ? …
P P
六 ! 」,然 後 說「 我 記 憶 中 就 冇 嘅 」。辯 方 要 求 X 澄 清,X 答
Q Q
「 不 記 得 」,但 表 示 以 他 的 外 表 來 看,正 常 人 根 本 就 不 會 相 信
R 他是中六學生。 R
S S
30. 之 後,辯 方 再 向 X 指 出,他 曾 告 訴 被 告 人 自 己 就 讀
T 中 六,X 答「 不 記 得 」。辯 方 追 問 不 記 得 是 否 代 表 他「 曾 經 講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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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但 現 在 不 記 得 」,X 說 自 己 沒 有 講 過,即 使 他 真 的 這 樣 說,
C 也不認為被告人會相信。在本席澄清下, X 表示他雖然不記 C
得,但確認自己不會這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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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辯 方 亦 質 疑 X 的 記 憶 力,並 指 出 他 在 錄 影 會 面 中 的
F 某些答案,與相關聊天紀錄及客觀事實不符,包括: X 開設 F
T wit t e r 帳 戶 的 日 期 、 他 與 被 告 人 聊 天 的 內 容 、 他 們 相 約 見 面
G G
的 日 期 及 時 間、該 住 所 的 正 確 地 址、他 們 發 生 性 行 為 的 情 節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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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 對 被 告 人 的 手 提 電 話 的 形 容 等 ( 詳 情 見「 辯 方 結 案 陳 詞 」C 4
I 的列表)。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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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案情
K K
L 32. 控 方 舉 證 完 畢 後,辯 方 沒 有「 中 段 陳 詞 」。本 席 經 考 L
慮 席 前 證 據 後,裁 定 七 項 控 罪 均「 表 證 成 立 」,被 告 人 需 要 答
M M
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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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33. 被告人選擇作供,沒有傳召其他證人。 O
P P
被告人的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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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被 告 人 現 年 2 8 歲,畢 業 於 香 港 大 學,現 職 土 木 工 程
R R
師。
S S
T 35. 被告人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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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被 告 人 供 稱 沒 有 看 過 X 在 T wit t e r 上的「 個 人 簡 介 」
,
C 說他在聊天初期已經問 X 的個人狀況,但 X 沒有回答,於是 C
他 主 動 透 露 自 己 的 身 高 及 體 重,即「 b t w 我 1 7 0 / 5 5 」,此 時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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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 回 答 「 1 6 9 ~ 1 7 0 / 6 0 」 [ 見 P 7( 3 ) ] 。 隨 後 被 告 人 提 出 「 換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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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 [ 見 P 7 ( 4 )] , 即 下 體 的 照 片 , 但 X 說 「 我 未 影 過 」 , 接 着
F 便 發 送 一 張 上 身 赤 裸 的 照 片 給 他,表示「 得 呢 啲 」。之 後,被 F
告 人 問 X 下 體 的 長 度 , X 回 答 「 1 4 ~1 5 ( 厘 米 ) 」 。 X 亦 提
G G
及 自 己 「 平 日 返 學 可 以 着 便 服 」 [ 見 P 7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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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37. 基於上述的對話,被告人估計 X 是一名正在休假、 I
準備公開試的高中學生,又或是一名大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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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就 第 一 次 見 面,被 告 人 形 容 X 身 形 高 大、唇 上 有 鬚
L / 汗毛,沒有攜帶書本。此外,X 當時穿着短褲,被告人可以 L
見到他濃密的腳毛,故認為 X 是一名高中生或大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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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接 着,由 地 鐵 站 步 往 該 單 位 的 約 1 0 分鐘 路 程,被 告
O 人 曾 問 X 就 讀 的 年 級,X 說「 中 六 」,被 告 人 又 問 X 選 修 什 麼 O
科 目,X 表 示 自 己 在 國 際 學 校 讀 書,沒 有 分 科,還 說 按 照 其 學
P P
校的時間表,他不用每天都上學。
Q Q
R 40. 到達該單位後,被告人說他們互相擁抱,之後互相 R
替 對 方 脫 掉 衣 服。被 告 人 留 意 到 X 的腋 下 及 乳 頭 有 毛,其 下 體
S S
及肛門的體毛亦多。被告人形容 X 的下體長度約 15 至 16 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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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被 告 人 說,他 們 互 相 口 交 及 替 對 方手 淫,當 時 X 表 現 主 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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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像 是 初 哥。X 在 他 射 精 後 要 求 肛 交,於 是 他 便 與 X 肛 交 約 5
C 分鐘。隨後,他替 X 自慰,亦看到 X 射出的精液頗多。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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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基 於 當 日 在 該 單 位 的 所 見 所 聞,被 告 人 認 為 X 聲 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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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中六學生,其說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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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從 4 月 17 日 的 聊 天 紀 錄 P 7 ( 7) 可 見,X 提 出 「 或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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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 可 以 試 吓 你 約 多 個 玩 3 P 」,被 告 人回 答「 好 難 搵 d 同 你 差 唔
H H
多 年 紀 」。被 告 人 解 釋,由 於 他 相信 X 是 一 名 中 六 學 生 或 是 剛
I 進 入 大 學,所 以 年 齡 介 乎 1 7 至 2 0 歲,根 據 他 的 個 人 經 驗,很 I
難透過交友軟件找到合乎這年齡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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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43. 就第二次見面,被告人供稱他們在該單位發生類似 K
L 第 一 次 的 性 行 為,但 就 沒 有 肛 交。被告 人 形 容 自 己 的 體 驗 與 第 L
一次「差唔多」,重申他相信 X 的年齡為 16 歲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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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44. 至 於 控 罪 四,被 告 人 解 釋 當 日 約 會 X 見 面 不 果,打 N
O 算 「 自 己 打 咗 佢 」 [ 見 P 7 ( 1 3 )] , 即以 「 自 慰 」 解 決 個 人 的 性 O
需 要。被 告 人 指 「 j p ic 」是 平 日 供 自 慰 時 觀 看 的 照 片,由 於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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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前 曾 問 他 「 哥 哥 有 冇 D 優 質 t e le gr a m c h a n n e l 或 者 片 推 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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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見 P 7 ( 7 )] , 所 以 他 認 為 X 可 能 有 收藏 「 j p ic 」 , 可 供 分 享 。
R 被 告 人 重 申 X 可 能 誤 解 其 意 思,才 會 將 自 己 自 慰 的 影 片 發 送 給 R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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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就第三次見面,被告人形容情況跟之前大同小異,
C 包括 X 替他口交及手淫,直至射精為止。被告人說 X 曾主動 C
用 口 接 觸 其 精 液,但 他 不 清 楚 對 方 有 否 吞 下。此 外,他 形 容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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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 得 使 用「 飛 機 杯 」自 慰,不 用 他 的 協 助。從 這 次 的 體 驗,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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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認為 X 性經驗豐富,相信其年齡為 16 歲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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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總 括 而 言,基 於 被 告 人 在 網 上 曾 經 詢 問 X 的 個 人 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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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見面時又獲 X 告知他就讀中六,不用選科,此外 X 可以
H H
穿 着 便 服 上 學,又 不 用 每 天 上 課,而且 他 的 身 形 高 大、唇 上 有
I 鬚 / 汗 毛、體 毛 頗 多、下 體 的 長 度 屬 成 人 尺 寸 及 性 經 驗 豐 富 等, I
被 告 人 認 為 自 己 已 經 採 取 一 切 合 理 步 驟,核 實 X 的 年 齡,被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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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亦 堅 稱 自 己「 真 誠 並 合 理 地 相 信 」X 是 一 名 中 六 學 生,其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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齡為 16 歲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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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的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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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盤問下,被告人確認知道法律上規定,參與「男與
O 男 」 性 行 為 者 , 必 須 年 滿 1 6 歲 或 以上 。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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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控 方 指,由 於 T wit t e r 開 戶 者 只 需 年滿 1 3 歲,被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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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應 當 預 期 X 可 能 只 有 1 3 歲 , 被 告人 反 駁 指 , X 表 示 曾 看 過
R 自 己 的 性 感 照 片,由 於 T wit t e r 要 求瀏 覽 者 需 年 滿 1 8 歲,所 以 R
他相信 X 是年滿 18 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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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控 方 指 , 既 然 X 在 T e le gr a m 聊 天 時 迴 避 提 及 個 人
C 資 料,特 別 是 年 齡,被 告 人 為 何 不 去 追 問;被 告 人 解 釋,即 使 C
對 方 在 網 上 自 稱 是 2 0 多 歲,到 見 面 時 也 可 能 是 4 0 多 歲,故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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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留待見面時才去判斷對方的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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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50. 控 方 又 質 疑,既 然 被 告 人 約 X 見 面,是 打 算 帶 他 到 F
該 單 位 發 生 性 行 為,為 何 不 爭 取 時 間,直 接 問 X 的 年 齡;被 告
G G
人 認 為 沒 此 需 要,因 自 己 相 信 X 聲 稱是 一 名 中 六 學 生,認 為 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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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足以反映 X 的年齡為 16 歲或以上。此外,被告人認為自己
I 與 X 的 交 往 屬「 約 炮 」性 質,要 求 對 方出 示 證 件 是 非 常 a wk wa r d I
的事,並非正常社交舉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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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就 着 控 罪 四,被 告 人 堅 持 沒 有 要 求 或 促 致 X 製 作 自
L 己的自慰影片。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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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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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52. 控辯雙方就本案的法律及事實爭議,提交了詳盡的 O
的書面「結案陳詞」,同時亦在庭上作出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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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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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指引
C C
53. 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標準是要達致毫無合理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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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告 人 選 擇 作 供,由 於 他 過 往 沒 有 任 何 刑 事 定 罪 紀 錄,其 證 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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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信性較高,其犯罪的傾向亦較低,本席必須謹記。
F F
證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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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被告人的證供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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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被告人供稱,他真誠相信 X 為年滿 16 歲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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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因 部 份 來 自 他 們 的 聊 天 內 容,當 中包 括:X 不 用 穿 着 校 服 上
K 學、其 下 體 的 長 度 等;部 份 來 自 他 與 X 見 面 時,看 到 對 方 身 形 K
高 大、腳 毛 濃 密,還 自 稱 是 中 六 學 生、不 用 選 科 或 每 天 上 學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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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M
55. 雖 然 被 告 人 稱 X 身 材 高 大、外 表 成 熟 等,但 這 並 不
N 足 以 確 認 X 為 1 6 歲 或 以 上。就 以 喜 愛籃 球 運 動 的 年 青 人 而 言, N
即使他們年齡不足 16 歲,也可以長得身材高大、外表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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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外,在 現 今 教 育 制 度 下,成 績 優 異的 學 生 可 以「 跳 級 」或「 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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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等,即使中六學生,也不一定是年滿 16 歲,更何況 X 自
Q 稱是中六學生,有可能是謊言。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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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無論如何,被告人知道法律上對參與「男與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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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為 者 的 年 齡 要 求,亦 知 道 即 使 在 聊天 時 追 問 X 的 年 齡,也 未
T 必 得 到 真 實 的 答 案,那 他 在 與 X 見 面時,更 需 把 握 機 會,核 實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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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的年齡,以免自己誤墮法網。可是,根據被告人的證供,
C 他 與 X 第 一 次 見 面 時,便 將 對 方 帶 到該 單 位 內 發 生 性 行 為,期 C
間連 X 的年齡也不問一句,實在不合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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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此外,X 供稱他曾問被告人的年齡,被告人回答自
F 己是 20 歲,這點辯方並沒爭議。既然如此,本席不明白被告 F
人為何不詢問 X 的年齡,這點實在令人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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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再 者 , 從 P 2 內 的 影 片 及 照 片[ 包 括 P 3 ( 5 ) 及 ( 6 )] 可
I 見,X 的 唇 上 雖 然 有 點 汗 毛,但 其 樣 貌 還 是 一 臉 稚 氣,而 且 體 I
形 單 薄,並 非 如 被 告 人 形 容 般 的 成 熟。本 席 認 為 被 告 人 在 問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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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問 的 情 況 下,便 把 X 帶 到 該 單 位 內發 生 性 行 為,其 行 為 正 反
K K
映 他「 目 標 為 本 」、「 速 食 」的 心 態,完 全 罔 顧 X 的 真 實 年 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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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考慮到以上各點,本席裁定被告人並非誠實、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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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證 人,拒 絕 接 納 他 的 證 供,特 別 是 他 聲 稱 相 信 X 的 年 齡 為 1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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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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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的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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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60. X 是一名特赦證人。由於其案中行為同樣涉及違反 Q
R
相 關 法 例,所 以 他 有 可 能 為 了 自 保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推 卸 責 任,作 R
出不實證供,本席必須小心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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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曾否向被告人表述自己的年齡
C C
61. 辯 方 指 X 一 時 說 記 不 起 與 被 告 人 的 對 話 內 容,一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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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 說 他 們 曾 談 及 雙 方 的 年 齡,批 評 其 證 供 前 後 不 一,並 不 可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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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62. X 在盤問初期說「具體我唔係好記得」,但當辯方 F
指 他 沒 有 與 被 告 人 談 及 自 己 的 年 齡 時,X 即 時 否 認,並 指 相 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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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話 發 生 於 他 們 在 天 橋 步 往 該 單 位 期 間。無 論 如 何,X 在 錄 影
H 會面中已經說「… 其實我去到現場,我… 佢…點樣講?我… H
I 我 就 同 佢 講 咗 我 幾 多 歲。」,他 亦 表 示 被 告 人 曾 說 自 己 是 2 0 歲 I
( 見 P 8 A/ 1 4 1 C - 1 4 7 C ) 。 雖 然 X 在 會 面 時 沒 有 指 明 「 我 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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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 現 場 」是 那 個 階 段,但 他 亦 提 及「 即係 我 係 到 咗 個 地 鐵 站 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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佢 喺 度 等 我。然 後 我 哋 期 間 行 路 嘅 時 候 有 傾 偈 」( 見 1 8 9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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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綜 合 X 在 錄 影 會 面 中 所 說 及 其 庭 上 的 證 供,本 席 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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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 就 着 他 告 訴 被 告 人 自 己 的 年 齡 一 點,其 證 供 清 晰、連 貫,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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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任何前後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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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多次就自己的年齡說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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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64. 辯 方 批 評 X 在 T wit t e r 開 設 帳 戶 時 ,隱 瞞 自 己 未 達 Q
R
官 方 要 求 的 1 3 歲,與 另 一 名 男 子 聊 天 時,又 自 稱 快 將 1 4 歲。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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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從 P 7( 2 3 ) 可 見,當 該 名 男 子 問 及 X「個 人 簡 介 」中
T 的 「13」代表什麼時,X 即時回答是自己的年齡,即 13 歲。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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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 者,相 關 對 話 發 生 在 4 月 17 日,即 X 與 被 告 人 於 4 月 1 1 日
C 第 一 次 見 面 之 後。本 席 相 信,假 若 被告 人 在 第 一 次 見 面 時 有 問 C
及 X 的年齡,X 亦會如實作答,不會就此說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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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閃縮迴避、毫不可信
F F
66. 辯 方 批 評 X 在 錄 影 會 面 中,每 當 被 問 及 對 其 不 利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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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方 時 , 都 會 表 現 迴 避 、 拒 絕 作 答 , 相 關 的 記 項 包 括 P 8 A/
H 977C、1491C、 1495C、 1515C 及 1533C – 1535C,它們主 H
I 要涉及 X 是否自願與被告人發生性行為及當中的一些細節。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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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從 記 項 1 3 2 7 C、1 3 3 5 C、1 5 3 9 C 及 1 5 6 7 C 可 見,X
K 並不知道案件是由誰揭發,控辯雙方在審訊初期亦告知本席, K
L X 對於自己母親向警方提供證物 P7 一事,並不知情。因此, L
本席有理由相信 X 以為父母沒有看過自己與被告人之間的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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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紀錄,加上他當時只得 13 歲,根本不知如何面對父母,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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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在錄影會面中表現被動,有所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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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無 論 如 何,X 自 願 應 約 及 與 被 告 人 發生 性 行 為 一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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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 是 不 爭 事 實,加 上 他 在 庭 上 亦 沒 有 作 出 否 認。考 慮 到 整 體 的
Q Q
情 況,特 別 是 X 當 時 的 年 齡 及 所 面 對的 壓 力 等,本 席 認 為 即 使
R X 的表現有不足之處,也屬於可以理解。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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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記憶嚴重不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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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就 着 X 在 錄 影 會 面 期 間 的 答 案,與 其 他 證 供 上 的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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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本 席 認 為 X 在 會 面 期 間 沒 有 相 關聊 天 紀 錄 去 協 助 記 憶,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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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 會 有 誤 差。無 論 如 何,本 席 認 為 相關 分 歧 僅 只 屬 枝 節,並 不
F 影響其關鍵證供。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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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綜 合 上 述 分 析,本 席 認 為 X 的 證 供,特 別 是 他 曾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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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被告人自己的年齡一點,清晰直接,在盤問下沒有動搖。
I 整 體 而 言,本 席 認 為 X 是 誠 實、可 靠的 證 人,接 納 他 的 證 供。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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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本 席 裁 定 X 在 2 0 2 3 年 4 月 11 日 與 被告 人 見 面 時,
K 已經告知對方自己只有 13 歲,本席亦裁定被告人辯稱自己已 K
L 經採取一切合理步驟,核實 X 是年滿 16 歲或以上,又或他相 L
信 X 的 年 齡 為 1 6 歲 或 以 上 等 , 並 非事 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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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法律爭議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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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基 於 上 述 事 實 裁 斷 , 辯 方 是 否 能 夠 倚 賴 Ku l e me s i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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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中 的「 3 r d a lt e r n a t ive 」作 為 控 罪 一 至 六 的 辯 護 理 由,便 淪 為
Q 了一項法律討論。 Q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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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經考慮控辯雙方在法律觀點上的陳詞,本席認同高
C 等 法 院 暫 委 法 官 郭 啟 安( 當 時 官 階 )於 HKS A R v Hu n g S z e Ho C
[ 2 0 2 4] HKC FI 6 2 5 的 裁 決 , 即 就 控 罪 一 至 三 、 控 罪 五 及 六 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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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如 果 被 告 人 能 夠 在 相 對 可 能 性 的 準 則 下,證 明 他 於 案 發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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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誠並合理地相信」X 的年齡為 16 歲或以上,這便構成一
F 項「辯護理由」。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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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另外,辯方指控罪四與其他五項控罪同樣源自《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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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罪 行 條 例 》,所 以 上 述「 辯 護 理 由 」亦 同 樣 適 用。可 是,控
I 罪四涉及的年齡門檻為 18 歲,雖然 X 曾表示看過被告人的性 I
感 照 片,但 以 被 告 人 經 常 使 用 社 交 平 台,必 然 知 道 相 關 平 台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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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 只 要 求 使 用 者 按 鈕 確 認 其 年 齡,完 全 沒 有 任 何 核 實 措 施。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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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從 X 提 出 找 其 他 人 「 玩 3 P 」的議 題 可 見,被 告 人 只 介 定
L X 的 年 齡 為 1 7 至 2 0 歲 , 並 沒 有 堅 持相 信 X 是 1 8 歲 或 以 上 。 L
M
總 括 而 言,被 告 人 根 本 無 法 在 相 對 可 能 性 的 準 則 下,證 明 他 於 M
案發時「真誠並合理地相信」X 的年齡為 18 歲或以上,從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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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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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無 論 如 何,控 罪 四 涉 及 的 第 1 3 8 A( 1 ) ( a ) 條,針 對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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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製 作 」色 情 物 品,而 非 實 質 的 性行 為。再 者,第 1 3 8 A( 2 )
Q Q
條 已 經 提 供 了「 法 定 免 責 辯 護 」,即被 告 人 可 以 在 相 對 可 能 性
R 的 準 則 下,證 明 X 同 意「 被 如 此 描 述」,及 所 製 作 的 色 情 物 品 R
S 只 供 他 及 X「 作 私 人 用 途 」。因 此 ,本 席 對 於 Ku l e me s i n 中 的 S
“ 3 r d a lt e r n a t ive ” 是 否 適 用 , 有 所 保 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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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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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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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76. 本 席 裁 定 於 2 0 2 3 年 4 月 1 1 日 發 生於 該 單 位 的 作 E
F
為,包 括 被 告 人 與 X 互 相 替 對 方 口 交、手 淫 等,屬 於 嚴 重 猥 褻, F
而被告人向 X 作出相關作為時,明知對方的年齡是 13 歲,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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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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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控罪二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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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同樣地,本席裁定被告人於同一日於該單位內與 X
K 進行肛交時,被告人明知對方的年齡是 13 歲,被告人罪名成 K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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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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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本 席 裁 定 於 2 0 2 3 年 4 月 2 2 日 發 生於 該 單 位 的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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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包 括 被 告 人 與 X 互 相 替 對 方 口 交、手 淫 等,屬 於 嚴 重 猥 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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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被告人向 X 作出相關作為時,明知對方的年齡是 13 歲,被
Q 告人罪名成立。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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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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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79. 即 使 X 認 為 被 告 人 要 求 他 提 供 其 個 人「 j p ic 」, 但 T
被 告 人 確 實 沒 有 在 相 關 對 話 中 如 此 表 述 [ 見 P 7 ( 1 4 )]。再 者,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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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 前 曾 詢 問 被 告 人 「 … 有 冇 D 優 質 te le gr a m c h a n n e l 或 者 片
C 推 薦 」 [ 見 P 7 ( 7 )] , 這 顯 示 他 有 興 趣搜 尋 、 甚 至 收 藏 相 關 色 情 C
物 品,因 此 被 告 人 向 X 詢 問 有 否「 j p ic 」分 享,並 不 一 定 指 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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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X 的 「 j p ic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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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80. 雖然本席不相信被告人的證供,但被告人要求或促 F
致 X 製 作 自 己 的 色 情 物 品,並 非 唯 一合 理 推 論,被 告 人 罪 名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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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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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控罪五 I
81. 本 席 裁 定 於 2 0 2 3 年 5 月 2 0 日 發 生於 該 住 所 的 作
J J
為,包 括 被 告 人 與 X 互 相 替 對 方 口 交、手 淫 等,屬 於 嚴 重 猥 褻,
K K
而被告人向 X 作出相關作為時,明知對方的年齡是 13 歲,被
L 告人罪名成立。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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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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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82. 本席裁定被告人於 2023 年 5 月 20 日於該住所內與 O
X 進行肛交時,被告人明知對方的年齡是 13 歲,被告人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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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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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七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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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本席已經觀看過被告人於控罪五發生期間,以手機
T 拍 攝 的 7 段 影 片 及 照 片 P 3 ( 1 -6 ),其內 容 涉 及 X 替 被 告 人 口 交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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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X 自 慰 的 情 節,鑒 於 被 告 人 明 知 X 的 年 齡 是 1 3 歲,相 關 條
C 例 附 予 的「 法 定 免 責 辯 護 」並 不 適 用。被 告 人 明 顯 干 犯 了「 製 C
作兒童色情物品」罪,被告人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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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雖然控罪七的罪行詳情涉及 7 幅照片,但控辯雙方
F 確 認 照 片 P 3( 7 ) 與 控 罪 五 無 關 , 故 被告 人 只 就 製 作 7 段 影 片 及 F
6 幅照片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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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羅志霖 )
J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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