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梓滙案 DCCC1023/2023
與13歲男童性行為是否有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梓滙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羅志霖
案情摘要
被告人陳梓滙面對七項涉及同一名男童X的控罪。X於案發時年僅13歲。控罪一、三及五涉及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控罪二及六涉及與16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控罪四涉及促致未滿16歲人士製作色情物品;控罪七涉及製作兒童色情物品。案發期間,被告人透過社交平台約見X,在單位及住所內與X進行性行為,並拍攝影片及照片。被告人承認大部分行為發生,但否認控罪,主張真誠並合理地相信X已滿法定年齡,並否認曾促致X製作色情物品。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被告人能否依賴真誠並合理相信X已滿16歲的免責辯護,以及該辯護是否適用於控罪四。控方主張被告人已知悉X年僅13歲,或至少沒有採取合理步驟核實年齡。控罪四另涉及被告人是否要求或促致X製作色情物品;控罪七則涉及法定免責辯護是否適用。
判決理由
法庭按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評估證據,接納X就其曾告知被告人年齡的證供,拒絕被告人所稱相信X已滿16歲的證供。被告人知道男男性行為有年齡限制,卻在首次見面時沒有核實X年齡,反而立即帶他到單位發生性行為;外貌成熟、聲稱就讀中六及性經驗等,均不足以構成合理相信。依HKSAR v Hung Sze Ho,真誠並合理相信年滿16歲可成為相關控罪的辯護,但本案事實不支持。控罪四的門檻為18歲,且第138A(2)條已有法定免責辯護;控方未能排除被告人要求製作色情物品並非唯一合理推論,因此該控罪不成立。
引用案例與條文
終審法院在Kulemesin v HKSAR確認的「第三種情況」被用作年齡信念辯護的法律背景。HKSAR v Hung Sze Ho [2024] HKCFI 625則確認,在相對可能性準則下,真誠並合理相信受害人已滿16歲,可構成控罪一至三、五及六的辯護。法院並參考《刑事罪行條例》第138A(2)條的法定免責辯護。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就控罪一、二、三、五、六及七罪名成立;控罪四罪名不成立。裁決限於控罪七所涉的7段影片及6幅照片,照片P3(7)不包括在定罪範圍內。本判決未處理刑罰。
判決啟示
法院強調,知道法律年齡限制而計劃發生性行為者,不能僅依賴外貌、教育程度或自稱資料推斷年齡;應採取合理核實步驟。被告人證供即使不獲接納,也不會自動導致控罪四成立,控方仍須證明要求或促致製作色情物品是唯一合理推論。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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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與13歲男童發生自願性行為會否犯法?
會。即使男童自願,相關罪行仍受法定年齡限制約束;本案法院認定被告明知X年僅13歲,六項相關控罪罪名成立。
Q.只看外貌成熟便相信對方已滿16歲可以免責嗎?
不可以。外貌成熟、身材高大、就讀中六或有性經驗,均不足以證明合理相信對方已滿16歲;本案法院拒絕該辯護。
Q.詢問對方有沒有色情照片一定構成促致製作嗎?
不一定。控方須證明被告要求或促致對方製作色情物品,且該推論須達刑事定罪要求;本案法院認為並非唯一合理推論,判控罪四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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