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梓滙案 DCCC1023/2023

與13歲兒童發生性行為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18個月
六項罪成,總刑期監禁18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羅志霖12/8/2025[2025] HKDC 139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梓滙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羅志霖

案情摘要

被告人透過 Twitter 認識年僅13歲的 X,得悉其真實年齡後,於約一個半月內三度與 X 發生性行為,包括口交、手淫及肛交。被告人在最後一次事件中亦以手機拍攝7段影片及6幅照片。被告人否認七項控罪,經審訊後六項罪名成立,包括三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兩項與16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以及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兒童性罪行及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的量刑。辯方主張雙方自願、使用安全措施,被告人沒有戀童癖,且屬年輕初犯,應獲較輕處理。控方則要求法庭按照罪行嚴重性、重複犯案及拍攝行為判處即時監禁。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上訴庭所列量刑因素,包括年齡差距、雙方關係、是否利用威嚇或利誘、犯案次數、暴力、保護措施、受害人創傷及拍攝等附帶行為。X年僅13歲,其同意在法律上無效;被告人明知年齡仍重複犯案,並在部分罪行中拍攝錄影,須以重刑反映社會對兒童性侵犯的厭惡及一般阻嚇作用。雖然被告人年輕、無案底、非戀童癖且重犯風險低,法庭仍認為即時監禁不可避免,但其罪責較一般同類案件低,故調低量刑起點及採取整體性原則。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採納香港特別行政區訴 Lee Hon Wah、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曾昭德及相關上訴判例所列的兒童性罪行量刑因素。Secretary for Justice v Man Kwong Choi 將兒童色情物品分為四級;第三級管有案件通常判處6至12個月,而製作罪較管有罪嚴重。Chow Yuen Fai 說明該分類亦適用於製作罪。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六項控罪成立,判處總刑期18個月即時監禁。控罪一及二同期執行為12個月;控罪五、六及七同期執行為15個月;兩組刑期及控罪三按整體性原則安排,總刑期為18個月。

判決啟示

被害人表面上積極或表示同意,不會使13歲兒童的同意在法律上有效。拍攝或錄影會加重兒童性罪行的量刑。即使被告人沒有戀童癖、重犯風險低及背景良好,涉及多次兒童性罪行仍通常須即時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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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13歲兒童同意性行為,成年人仍會犯法嗎?
A.

會。法庭指出,13歲兒童的同意在法律上無效;即使兒童表現積極或雙方使用安全措施,也不會免除刑責。本案被告人因此六項罪成。

Q.與未滿16歲兒童多次發生性行為會判多久?
A.

刑期取決於年齡差距、犯案次數、行為性質及其他加重因素。雖然本案被告人年輕且無案底,法庭仍認為須即時監禁,總刑期為18個月。

Q.拍攝兒童性行為會否加重刑罰?
A.

會。拍攝或錄影屬法院須考慮的加重因素,製作兒童色情物品亦比單純管有更嚴重。本案涉及7段影片及6幅照片,並促成18個月總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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