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梓滙
被告人(28歲)透過Twitter認識一名13歲男童X。在已知悉X真實年齡後,被告於2023年4月至5月期間三度與X發生性行為,包括猥褻行為及同性肛交。在最後一次犯案期間,被告使用手機拍攝了7段影片及6幅照片,構成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
本案之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如何對多項涉及兒童性侵犯的控罪進行量刑。辯方主張被告並非戀童癖,且行為經受害人同意(儘管法律上無效),並強調被告為家庭經濟支柱且父母患癌,請求輕判。控方則強調罪行嚴重性及對兒童的侵害。
法官根據 Lee Hon Wah 及 曾昭德 案確立的量刑因素(如年齡差距、犯罪次數、是否拍攝錄影等)進行分析。法官認為被告與受害人相差13歲且明知其年齡,且在短時間內重複犯案,必須處以即時監禁以達阻嚇作用。然而,法官亦考慮到受害人表現較成熟且並非被動,判定被告罪責比一般同類案件較低,故在量刑起點上有所調整。
引用 Lee Hon Wah 及 曾昭德 案確立性侵兒童的量刑考慮因素;引用 Man Kwong Choi 案將兒童色情物品分為四級以決定量刑起點;引用 Chow Yuen Fai 案指出「製作」色情物品比單純「管有」更嚴重。
被告被裁定六項控罪成立。法官判定總刑期為18個月監禁。具體安排為:第一組(控罪一、二)及第二組(控罪五、六、七)部分同期執行,並與控罪三的刑期分期執行,最終總計18個月監禁。
法官在判決中提到,雖然受害人的「同意」在法律上無效,但受害人的積極程度及成熟度可作為考慮被告相對罪責(culpability)的因素,從而影響最終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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