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 K. T. DCCC1413/2024

祖父侵犯孫女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36個月
三罪總刑期為監禁三十六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25/7/2025[2025] HKDC 128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 K. T.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

案情摘要

被告 L. K. T. 是女童 X 的祖父,案發時年約62至65歲;X 當時年約8至11歲。三項罪行於2021年9月至2024年6月期間,在被告與 X 共同居住的藍田住所內發生。被告兩度以暴力限制 X,觸摸其胸部及私密部位,並將手指插入其陰道;另拍攝 X 生殖器官的照片並威脅她不要披露。被告被捕後承認事實,承認全部三項控罪,且無刑事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三項控罪的量刑,包括兩項猥褻侵犯另一人及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法庭須評估受害人年幼、被告為祖父及照顧者、違反信任、使用暴力、陰道插入及心理創傷等加重因素,並考慮認罪、年齡、悔意及低重犯風險等減刑因素,以及各刑期應否同期或分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所定最高刑罰及上訴法庭對兒童性侵犯案件的判刑原則,認為刑罰必須具懲罰性及一般阻嚇性。祖父兼照顧者對年幼孫女犯案,屬嚴重違反信任及倫常;以手指插入陰道較單純體外觸摸嚴重,並須充分反映受害人的持續心理創傷。每項猥褻侵犯的量刑起點為監禁36個月,適時認罪減刑三分之一。控罪一及二不可完全同期,以反映兩次犯案;控罪二其中12個月須分期執行,控罪三則與其他刑期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上訴法庭關於兒童性侵犯須判處具阻嚇性刑期及考慮十項量刑因素的判例,包括 HKSAR v 曾昭德、HKSAR v KKK、HKSAR v Kong Yun Chiu 及 HKSAR v L.C.M.;並參考 HKSAR v W.K.F. 的量刑水平。法庭亦援引《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及 Sexual Offences Act 2003 第2(1)及2(4)條作比較。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控罪均罪名成立。控罪一及二各判監24個月;控罪三判監2個月。控罪二其中12個月與控罪一分期執行,控罪三與其餘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36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明確指出,照顧兒童的親屬以手指插入女童陰道,屬極嚴重的性侵犯及信任背叛。即使被告初犯、年長、認罪及重犯風險低,兒童保護及一般阻嚇仍要求即時監禁。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祖父性侵犯年幼孫女通常會判刑多久?
A.

法庭認為祖父兼照顧者嚴重違反女童信任,且兩次以暴力作出性侵犯及陰道插入,須即時監禁。本案三罪總刑期為監禁36個月。

Q.拍攝兒童生殖器官照片會判囚嗎?
A.

本案拍攝一張女童生殖器官照片構成製作兒童色情物品。雖然照片其後被刪除且未被展示,法庭仍判處該控罪監禁2個月,並與其他刑期同期執行。

Q.認罪及沒有前科能否避免即時監禁?
A.

法庭承認被告初犯並適時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減刑,但罪行涉及年幼兒童、照顧者違反信任及嚴重心理傷害,唯一恰當選擇仍是即時監禁。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