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 K. T.
被告人(祖父)在2021年至2024年期間,於九龍藍田家中多次性侵其8至11歲的孫女X。被告利用其照顧者身份,將受害人壓在床上,強行撫摸其胸部並將手指插入其陰道。此外,被告曾拍攝受害人生殖器官照片並威脅其保密。受害人因此患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出現自殘行為及嚴重心理創傷。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如何為涉及親屬及照顧者對兒童實施性侵犯的罪行定刑。控方強調被告濫用信任及行為之嚴重性;辯方則主張被告為初犯、認罪且真誠悔意,並引用心理報告指其重犯風險低,請求輕判。
法官認為被告處於「父母地位」,嚴重背叛信任。法官分析指出,手指插入陰道屬於極其嚴重的侵犯,其傷害遠超身體表面觸摸。雖然香港法律未將此行為單獨定義為強姦,但量刑時必須視為嚴重傷害。法官採取「阻嚇」原則,認為必須判處嚴峻刑期以向社會表明法庭不容忍此類違背倫常之行為。關於減刑,法官雖給予認罪之減刑,但拒絕接納其「真誠悔意」之陳詞,因其在心理評估中試圖推卸責任。
引用 HKSAR v Kong Yun Chiu (CACC315/2006) 等案例確立保護兒童及判處具阻嚇性刑期的原則;引用 HKSAR v KKK (CACC540/2011) 強調父母地位人士濫用信任的嚴重性;參考 HKSAR v W.K.F. (DCCC1 & 641/2022) 作為量刑起點之參考。
被告承認三項控罪成立。第一及第二項猥褻侵犯控罪各判監禁 24 個月(其中 12 個月分期執行);第三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控罪判監禁 2 個月(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 36 個月。
法官在判決中特別對比了英國 Sexual Offences Act 2003,強調手指侵入陰道在量刑上應被視為極其嚴重,即使在香港法律框架下仍應採取嚴厲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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