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家成案 DCCC640/2024

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14個月
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判監十四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11/2/2025[2025] HKDC 23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家成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

案情摘要

被告鄭家成承認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違反香港法例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3)條。警方在其住所執行搜查令,在電腦及外置硬碟發現127段錄像。當中44段屬第二級、2段屬第三級及81段屬第四級,90段包含年幼兒童、插入性行為、肛交或集體性交等加重因素。被告承認材料由其下載及觀看,聲稱只供個人使用,沒有發佈意圖。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的量刑問題,包括錄像數量、級別、兒童年齡及加重因素的影響。辯方主張被告初犯、認罪、悔意及無發佈或牟利意圖,並以個人背景及檢控延誤求情,要求較低量刑起點。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的量刑指引,認為保護兒童及阻嚇性須優先於罪犯更生,除特殊情況外應判即時監禁。第四級物品一般量刑為12至36個月;物品數量、極年幼兒童及嚴重性內容均屬重要加重因素。雖然被告只為個人觀看,127段錄像中約三分之二屬最高級別,且90段有加重因素,故量刑起點為24個月。認罪扣減8個月、良好品格扣減1個月及不合理檢控延誤扣減1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律政司司長 訴 陳安信 [2018] 3 HKLRD 441,確認罪行嚴重、須以阻嚇及保護兒童為量刑重點;並依循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Man Kwong Choi [2008] 5 HKLRD 519 的四級分類及量刑指引。辯方另援引多宗同類案件作為較輕量刑的比較。

裁決與命令

被告的認罪及求情因素獲部分接納,但案件嚴重程度不足以免除即時監禁。法庭判處被告監禁14個月,並無另行記載其他命令。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沒有散播或牟利意圖,持有大量第四級兒童色情物品仍可導致即時監禁。法庭亦確認,若案情不複雜而檢控程序出現不合理延誤,延誤可作有限度扣減刑期的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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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只下載及觀看兒童色情物品會否判監?
A.

可以。法庭指出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屬嚴重罪行,即使只供個人觀看及沒有散播意圖,仍可判即時監禁。本案被告最終被判監禁14個月。

Q.兒童色情物品的數量和級別如何影響刑期?
A.

數量、兒童年齡及物品級別均會影響刑期。第四級涉及成人與兒童的插入性行為或虐待,通常須判較長監禁。本案127段中有81段屬第四級,法庭以24個月為量刑起點。

Q.檢控延誤可以減少兒童色情物品罪刑期嗎?
A.

在案情及證據不複雜而延誤屬不合理時,法庭可酌情扣減刑期。本案接納律政司在收到案件報告後七個月才提供法律意見,因而扣減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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