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UNG HOI HANG JAMES DCCC263/2024
拍攝未成年裸體影像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KEUNG HOI HANG JAMES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am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與X為同校男女朋友。X於案發時為14至15歲,被告約17至18歲。2021年9月,被告在寓所要求X為其口交及手淫;2022年2月及同年8月,被告兩度與X非法性交。被告亦促使X製作自慰影片,並在未獲同意下拍攝X進行性行為的裸體照片。被告就五項控罪認罪;第五項控罪因控方不提供證據而獲正式判無罪,第二項控罪則留在法庭檔案內,不予進一步處理。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爭議是:被告對未滿16歲兒童作出猥褻行為、與未成年女童性交、促致製作色情物品及製作兒童色情物品,應如何量刑;兩人年齡相近及戀愛關係是否足以判處非監禁刑;延遲檢控、認罪、案底及悔意應獲多少減刑。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第146(1)、124(1)及138A(1)(a)條,以及《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Prevention of Child Pornography Ordinance)第3(1)條判刑。戀愛關係、年齡差距小、無威脅及部分性行為表面上獲同意,可對其他控罪提供有限寬減;但第六項涉及未經同意拍攝未成年人的第四級影像,並造成其後再次受創。製作兒童色情物品比單純管有更嚴重,須即時監禁。法庭以六個月為該罪起點,考慮認罪及清白案底後作減刑;為避免同一案件混合社會服務令及監禁,其他控罪判處名義性同期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Tsang Chiu Tak列出兒童性侵犯量刑因素,包括年齡差距、關係、次數、暴力及受害人創傷。HKSAR v Lee Hon Wah & Anor確認年輕戀人、私下及無脅迫情況可酌情寬大。Secretary for Justice v Man Kwong Choi提供兒童色情物品按影像級別量刑的指引;HKSAR v Ipp Tin Fan確認製作比管有更嚴重。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第一、三、四、六及七項控罪被判有罪。第一、三、四及七項各判監禁三星期;第六項判監禁三個月。所有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三個月。第五項正式判無罪,第二項留在檔案內。
判決啟示
即使未成年雙方為戀愛伴侶且年齡相近,未經同意製作兒童色情影像仍可要求即時監禁。法院亦指出,檢控延遲必須是不合理,並造成額外壓力或伴隨實質改過努力,方可減刑;本案延遲不屬不當。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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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戀愛中的未成年人拍攝裸體照片會否入獄?
可以。法院認為被告未經X同意拍攝第四級兒童色情照片,不能以雙方戀愛及年齡相近作充分辯解,並就該罪判監禁三個月。
Q.未滿16歲男女自願發生性行為如何判刑?
本案中,雙方為同校戀人且年齡差距小,法院對相關性交及猥褻行為判處每項三星期監禁,並與較嚴重的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同期執行。
Q.認罪及沒有案底可以免除監禁嗎?
不一定。被告及早認罪並有清白案底而獲減刑,但法院認為製作未經同意的第四級兒童色情影像必須即時監禁,最終總刑期為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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