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偉俊案 DCCC817/2023

利誘女童作出性行為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6個月
三項罪成,總刑期為監禁26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崔美霞5/12/2024[2024] HKDC 207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偉俊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崔美霞

案情摘要

被告人廖偉俊面對三項控罪:企圖猥褻侵犯另一人、煽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作為,以及管有兒童色情物品。案發時,一名15歲女童與妹妹在被告人家中留宿。被告人以金錢利誘女童親吻及進行口交、性交,並作出觸摸胸部的示意。警方其後在被告人的手提電話內發現3張兒童色情照片及11段影片,涉及年齡6至10歲的女童,其中影片屬第四級兒童色情物品。被告人承認第三項控罪,並就首兩項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三項罪行的判刑:企圖猥褻侵犯及煽惑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的嚴重程度、被告人利用年齡差距及金錢利誘的加刑因素、管有第四級兒童色情物品的量刑基準,以及各項刑期應同期或分期執行。辯方強調受害人接近16歲、色情物品數量不多且沒有散播或圖利計劃,並提出悔意及家庭背景求情。

判決理由

判刑原則 (sentencing principles)要求法庭按每項控罪的個別案情、罪行嚴重性、阻嚇及保護兒童需要,以及被告人的背景和刑事紀錄作整體評估。法庭認為,被告人明知受害人未滿16歲,仍利用其信任、家庭變故及金錢作出性要求;其後再次提出更嚴重的性活動,故首兩項罪行均屬嚴重。就兒童色情物品而言,法庭考慮物品級別、兒童年齡、數量、內容及再流傳風險;雖無證據顯示圖利或散播,涉及幼童及第四級性活動影像仍屬非常嚴重。第三項控罪因審訊前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考慮了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岳威 [2008] 1 HKLRD 546,該案涉及觸摸未成年人的量刑起點;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家良及另外三人 [2024] HKDC 290,涉及煽惑15歲女童的量刑;以及 SJ v Man Kwong Choi [2008] 5 HKLRD 519,確立第四級兒童色情物品通常以12至36個月為量刑基準,並須考慮兒童年齡、物品數量及用途等加刑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三項控罪均罪名成立。首項控罪判監18個月,第二項判監16個月,第三項判監12個月。首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第三項其中8個月分期執行,其餘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6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利用成年人與兒童的巨大年齡差距、信任及金錢作性誘因,會顯著增加判刑嚴重性。即使兒童色情物品數量不多且沒有圖利證據,涉及年幼兒童及第四級性活動影像仍可導致較高量刑。被告人過往同類定罪亦構成重要加刑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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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以金錢利誘15歲女童作出性行為會判刑多久?
A.

法庭認為被告利用女童的信任、家庭變故及金錢作出性要求,並在被拒後提出更嚴重行為,因此判處相關兩項控罪18個月及16個月監禁,刑期同期執行。

Q.管有少量兒童色情物品是否一定判刑較輕?
A.

不一定。法庭除數量外,亦考慮影像級別、兒童年齡、內容及再流傳風險。本案涉及6至10歲兒童及第四級影像,扣除認罪減刑後仍判監12個月。

Q.有同類前科會否影響性罪行判刑?
A.

會。被告六年前曾因猥褻侵犯兒童被判監12個月,法庭認為重犯相類案件且過往刑罰未具阻嚇作用,構成重要加刑因素,並判總刑期2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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