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清林案 DCCC1280/2024
替人收取兒童色情款項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清林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三項罪名:發布兒童色情物品、管有兒童色情物品,以及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洗黑錢)。被告受聘在Telegram上向香港客人收款,明知所售材料為兒童色情物品,並保留收入百分之四十至五十,將餘款透過加密貨幣轉給上游人士。警方在其電子設備發現56段影像及117張照片,部分涉及第四級物品、極年幼兒童及其他加重情節。被告亦曾處理合共港幣11,540.84元的款項。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三項罪行的量刑:發布及管有不同級別、數量的兒童色情物品應如何判刑;洗黑錢罪的金額、次數、期間、上游罪行及被告角色如何影響刑罰;認罪扣減及各刑期應否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兒童色情物品的四級分類及相關量刑指引,認為發布罪中第四級物品比例較高,量刑起點為監禁15個月;管有罪涉及大量影像及照片、第四級物品、極年幼兒童及其他加重因素,起點為21個月。洗黑錢方面,法院考慮金額、11次交易、約三個半月期間、上游兒童色情罪行、跨境因素及被告積極收款轉帳的角色,起點為6個月。三項罪行均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但基於行為及罪名不盡相同,部分刑期須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律政司司長訴陳安信 [2018] 3 HKLRD 441及Secretary for Justice v Man Kwong Choi [2008] 5 HKLRD 519,確立管有兒童色情物品須具阻嚇性及通常即時監禁,並採用四級物品量刑框架。洗黑錢方面引用律政司司長對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等,說明量刑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控罪均判處監禁:發布罪10個月、管有罪14個月、洗黑錢罪4個月。第一及第三項控罪各有2個月與第二項分期執行,總刑期為18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及只為個人觀賞而管有,涉及第四級物品、極年幼兒童及大量材料仍會大幅加重刑罰。區域法院過往判刑個案僅具有限參考作用,不能取代依案情作出的量刑分析。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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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發布及管有兒童色情物品會判刑多久?
法院按物品數量、級別及加重因素量刑。本案發布罪判監禁10個月,管有罪判監禁14個月,並與其他刑期部分分期執行。
Q.替他人收取兒童色情款項是否屬洗黑錢?
本案被告明知款項來自出售兒童色情物品,仍代收款並轉帳加密貨幣,因而承認洗黑錢罪,法院判處該罪監禁4個月。
Q.認罪及沒有案底可以免除即時監禁嗎?
認罪可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但兒童色情物品及洗黑錢罪須具阻嚇性。法院認為本案沒有其他足以再減刑的理由,最終總刑期為18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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