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香港法律案例(共 20+ 個結果)
被告人 Chan Chun Ming 以其身份證件開設了三個銀行戶口(stooge accounts),被用於接收三名詐騙受害者的款項。受害者分別被誘騙投資外匯或被冒充中國官員恐嚇而匯款。該三個戶口在短時間內有大量資金進出,且呈現典型的「鏡像模式」(mirror patterns),即款項在存入當日即被提取,總金額約 550 萬港元。
被告人趙麗燕承認一項洗黑錢控罪。在2019年12月至2020年12月期間,其名下之匯豐銀行帳戶涉及約356萬港元的款項,該款項源自投資騙局。該帳戶呈現典型的「鏡像模式」,即資金迅速存入並提取,結餘極低。被告雖辯稱帳戶僅用於支薪且曾遺失ATM卡,但其交易金額與其收銀員或清潔分判商的低收入背景完全不相稱。
被告李小鳳被控兩項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SCO) 第 25 條的「洗黑錢」罪行。在約一年內,被告利用其名下的眾安銀行個人戶口及由其擔任唯一董事及股東的威鳳貿易有限公司渣打銀行戶口,處理總額約港幣 16,951,334.49 元的犯罪得益。交易呈現典型的「大量分拆、即收即轉」模式,且被告在無合法收入的情況下操作巨額資金。
被告人莫裕宁在香港開立了一間名為「渝深貿易有限公司」的公司帳戶(帳戶1)及個人帳戶(帳戶2)。2024年8月,一名德國公司員工被騙徒假冒律師欺騙,將約933,440歐羅匯入帳戶1。被告隨即將該款項兌換成港幣並轉帳至帳戶2,隨後嘗試將其中約750萬元轉帳給他人,並提取約39.5萬元現金。被告於2024年11月入境香港時被捕。
本案涉及多宗詐騙案,25名受害人被騙轉帳至多名被告帳戶,總損失約2,300萬港元。D2、D5及D6作為「人頭帳戶」持有者(stooge account holders),其帳戶共接收約550萬港元黑錢。D2涉及三個帳戶(BOC, SCB, HSBC),總額約1,200萬港元;D5及D6分別涉及約380萬及360萬港元的BOC帳戶交易。三名被告均承認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
本案涉及多宗詐騙案,25名受害人被騙轉帳至多名被告帳戶,總損失約2,300萬港元。D2、D5及D6作為「人頭帳戶」持有者(stooge account holders),其帳戶共接收約550萬港元黑錢。D2涉及三個帳戶(BOC, SCB, HSBC),總額約1,200萬港元;D5及D6分別涉及約380萬及360萬港元的BOC帳戶交易。三名被告均承認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
語義關鍵字搜尋 — 自動匹配意思相近的案例,例如搜「偷嘢」亦會找到「盜竊」相關判決。如需帶意圖地搜尋,請使用 AI 對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