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PAMONAG LEAHLYN SINGANON
被告是一名在港工作的菲律賓籍家庭傭工。她於2023年3月受一名同鄉誘使,在一名自稱銀行職員的男子協助下,開設了兩個銀行戶口並交出控制權,僅換取300元報酬。該兩個戶口隨後被用作處理網上情緣及求職騙案的犯罪得益,涉及金額合共超過336萬元。被告被捕後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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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是一名在港工作的菲律賓籍家庭傭工。她於2023年3月受一名同鄉誘使,在一名自稱銀行職員的男子協助下,開設了兩個銀行戶口並交出控制權,僅換取300元報酬。該兩個戶口隨後被用作處理網上情緣及求職騙案的犯罪得益,涉及金額合共超過336萬元。被告被捕後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罪)。
被告是一名在港工作的菲律賓籍家庭傭工。她於2023年3月受一名同鄉誘使,在一名自稱銀行職員的男子協助下,開設了兩個銀行戶口並交出控制權,僅換取300元報酬。該兩個戶口隨後被用作處理網上情緣及求職騙案的犯罪得益,涉及金額合共超過336萬元。被告被捕後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罪)。
被告張樂軒於2021年12月開設兩個銀行帳戶,並將帳戶控制權售予他人以換取金錢報酬。該兩個帳戶隨後被用作接收網上騙案的犯罪得益,涉及金額合共約港幣912萬元。被告被控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罪)。被告承認控罪,並承認在案發時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帳戶內的款項為犯罪得益。
被告人岑俊威被控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罪)。案情指,被告人名下的兩個銀行帳戶在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期間,被用作接收來自多宗騙案(包括加密貨幣及網購騙案)的犯罪得益。涉案帳戶交易頻密,呈現「鏡像模式」及「化整為零」等典型洗黑錢特徵,總涉案金額約449萬元,其中約111萬元直接存入被告人帳戶。被告人承認控罪,並在警誡下承認帳戶由其持有。
被告人冯娟為一名內地居民,受其男朋友指示開設渣打銀行帳戶,並在2023年11月1日至8日期間,處理了合共港幣390萬元的犯罪得益。該帳戶涉及12名騙案受害人的款項,資金流向呈現典型的洗黑錢特徵,包括鏡像交易及快速提存。被告人被捕後承認控罪,辯稱因誤信男友而開戶,並非知悉上游罪行。
被告人蕭財勝報稱司機,於2022年7月開立銀行帳戶。2023年2月,該帳戶在18日內錄得83筆存款,總額逾港幣950萬元,均為網上騙案得益。被告人承認以港幣3,000元報酬將帳戶出售予不知名人士。被告人其後獲准保釋,但未按指定日期出席提訊,潛逃約8個半月後被捕。
被告人林永锋於2019年6月在香港開設銀行帳戶,並將自動櫃員機卡及密碼交予他人使用。該帳戶在兩個月內處理了約港幣540萬元的犯罪得益,涉及一宗投資騙案。被告人於2024年入境香港時被捕,承認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洗黑錢)。被告人聲稱因經濟困難誤信他人,並對帳戶交易不知情。
被告人李成欢於2024年3月14日在港開立銀行戶口,並於同年3月18日至5月3日期間操作該戶口處理犯罪得益。案中受害人郭女士因參與網上虛假投資計劃,於2024年3月19日將港幣50,000元轉帳至被告人控制的轉數快(FPS)帳戶。經調查,該戶口在約兩個月內處理了合共港幣2,593,225.60元的款項,被告人隨後於羅湖口岸被捕。
被告人蘇駿偉承認三項串謀詐騙罪。案情指,被告人於2024年5月兩日內,先後兩次前往一名長者(PW1)家中,訛稱其兒子被捕需保釋金,合共騙取港幣20萬元。翌日,被告人再向另一名長者(PW2)行騙,訛稱其兒子被捕,並在收取載有現金的信封時被警方當場截獲。被告人承認因欠債而受僱擔任「跑腿」角色,每次收取少量報酬。
被告殷偉強於2024年6月兩度參與電話騙案的收款工作。在事件一中,被告向一名86歲老婦收取港幣55,000元騙款;在事件二中,被告企圖向一名50歲女子收取港幣500,000元,隨即被警方拘捕。被告辯稱受僱於他人收取賭債,對騙案不知情,但法庭認為其供詞前後矛盾且不可信,裁定其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芷敏於2022年7月開設銀行帳戶,隨後將帳戶操控權交予一名網上情人。一名網上情緣騙案受害人將港幣398萬餘元存入該帳戶。在約兩個月內,帳戶共有468萬餘元存款,被告人親自參與提款及轉帳。被告人被捕後承認一項洗黑錢罪,辯稱僅為情人支付工資,並無收取報酬或知悉前置罪行。
被告人曾健盈為內地居民,於2023年10月多次來港,以個人名義開立三個銀行帳戶。這些帳戶隨後被用作處理詐騙案的犯罪得益,涉及金額合共約港幣358萬元。被告人於2024年11月入境香港時被捕,警誡下保持緘默。被告人承認三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罪)。辯方求情指被告人因母親患癌欠債,受朋友介紹來港開戶以賺取報酬還債,最終未獲分毫。
被告人曹婉珊開設了三個銀行帳戶,並將其交予一名稱為「肥仔」的人士使用。該些帳戶在短時間內處理了大量資金,總額接近港幣2,000萬元,涉及多宗網上騙案的犯罪得益。被告人於2021年至2023年間多次被捕,並承認其中三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洗黑錢罪)。
被告人覃葦航涉及兩宗洗黑錢案件。在DCCC 1123/2023案中,被告人擔任「收款者」,兩次向長者騙案受害人收取騙款並交予同夥。在DCCC 333/2024案中,被告人擔任「洗錢傀儡」(money laundering stooge),提供三個銀行戶口處理超過1,300萬港元的犯罪得益,涉及多宗投資及援交騙案。被告人被捕後向警方提供資料,協助拘捕共犯盧永業。
被告人覃葦航涉及兩宗洗黑錢案件。在DCCC 1123/2023案中,被告人擔任「收款者」,兩次向長者騙案受害人收取騙款並交予同夥。在DCCC 333/2024案中,被告人擔任「洗錢傀儡」(money laundering stooge),提供三個銀行戶口處理超過1,300萬港元的犯罪得益,涉及多宗投資及援交騙案。被告人被捕後向警方提供資料,協助拘捕共犯盧永業。
三名被告人均為內地居民,被控串謀處理犯罪得益(俗稱「洗黑錢」)。案情指D2在網上開設銀行帳戶,D1及D3則協助D2提取現金並購買加密貨幣。警方於2025年7月截獲三人,搜出大量現金及銀行卡。調查顯示,涉案帳戶有頻繁的短暫存放資金模式,且與被告報稱職業不符。三人透過微信群組接收指示,專程來港進行洗黑錢活動。
被告人郭加駒於2024年1月使用偽造香港身分證開立銀行戶口,隨後申請網上貸款。該戶口在兩週內處理了約港幣53萬元的可疑交易,呈現鏡像提存模式。被告人於2024年2月在銀行會面時,因身分證質素粗糙被職員識破並報警。被告人承認使用及管有偽造身分證、企圖欺詐及洗黑錢等四項控罪。
被告人郭加駒承認4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罪,以及1項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被告人先後開設4個銀行賬戶,並將戶口控制權交予他人使用,涉及金額合共超過1,000萬港元。該些賬戶被用作處理網上騙局的騙款,款項經頻繁存提後轉走。被告人於保釋期間缺席聆訊,潛逃兩週後被捕。
兩名被告人承認一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案情指,兩名長者於2024年7月30日接獲電話騙案,誤信其兒子被捕需繳付保釋金。第一被告人受第二被告人招攬,先後前往兩名長者住所收取合共90,000港元騙款,並按指示將款項交予他人。第二被告人則負責招攬第一被告人及轉交騙款,並從中獲取10,000港元報酬。警方隨後拘捕兩名被告人。
被告人梁志偉承認三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洗黑錢罪)。案情指被告人於2022年期間,利用其名下三個銀行帳戶(眾安銀行、東亞銀行及中信銀行)處理電話騙案的犯罪得益。涉案帳戶呈現鏡像模式,總涉款超過港幣3,100萬元。被告人承認受他人唆擺,為獲取報酬而提供或借出帳戶予他人使用,並在部分帳戶中親自提取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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