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卓綸 DCCC544/20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卓綸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
案情摘要
被告人陳卓綸於案發時年僅18歲,報稱學生。他因財政壓力,在社交媒體看到廣告後,以港幣1,000元的報酬,將其持有的4個銀行帳戶憑證及提款卡交予犯罪份子使用。該些帳戶在2021年7月至2022年3月期間,被用於處理涉及多宗求職騙局的犯罪得益,總涉案金額高達數百萬元。被告人被捕後承認控罪,並表示對被利用犯案感到後悔。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作為洗錢傀儡(money laundering puppet),在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財產為犯罪得益的情況下處理該財產,應如何量刑。法庭需考慮被告人的年齡、初犯身份、認罪扣減,以及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申請加刑的幅度。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上訴庭案例,確認洗黑錢罪性質嚴重,必須判處具阻嚇性刑罰。法庭參考了《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27條,考慮到近年洗錢傀儡案件激增,批准控方加刑申請,並將加刑幅度定為25%。法庭在量刑時平衡了被告人年輕、初犯及認罪的求情因素,最終決定總刑期為36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4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被判監禁36個月。
判決啟示
法庭明確指出,儘管洗錢傀儡案件的增長趨勢在2025年有所緩和,但涉案金額仍持續上升,因此加刑申請具有充分理據。本案反映了法庭對年輕人淪為洗錢工具的嚴厲態度,即使被告人背景良好,仍須面對具阻嚇性的監禁刑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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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別人使用,會觸犯洗黑錢罪嗎?
會。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若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戶口內的款項是犯罪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即屬違法。本案被告因借出戶口處理騙款,被判監禁36個月。
Q.洗黑錢罪的判刑會因為案件數量多而加重嗎?
會。法庭可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考慮警方提供的犯罪趨勢數據,若洗錢傀儡案件頻繁,法庭可批准控方的加刑申請。本案法庭批准了25%的加刑幅度。
Q.年輕人初犯洗黑錢,法庭會因為他年輕而輕判嗎?
法庭會考慮被告的年齡及初犯身份作為求情因素,但洗黑錢罪性質嚴重,必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本案被告雖僅18歲且初犯,仍被判處36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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