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I WENBO DCCC618/20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I WENBO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譚思樂法官 (Judge Isaac Tam)
案情摘要
被告 LI WENBO 於2024年9月至10月期間,利用其名下的 Livi Bank 銀行戶口處理了約331萬港元的犯罪得益。該戶口在不足兩個月內進行了64筆存款及43筆提款,呈現典型的「鏡像」交易模式。被告聲稱自己是加密貨幣交易員,開立戶口是為了買賣加密貨幣,並否認對資金來源有實際知情。警方於被告前往銀行查詢戶口凍結事宜時將其拘捕。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觸犯《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OSCO) 第25(1)及(3)條下的洗黑錢罪,法庭需根據涉案金額、被告的參與程度及犯罪行為的普遍性,決定適當的量刑起點及加刑幅度。
判決理由
法庭參考了《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下的判刑指引,指出洗黑錢罪行難以制定劃一標準,需考慮犯罪性質、被告的認知狀態及犯罪的組織性。法庭採納39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認罪給予三分之一刑期扣減。鑑於洗黑錢罪行在香港仍然猖獗,且對社會造成重大損害,法庭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11)條行使權力,將刑期加重20%,最終判處被告監禁31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 關於洗黑錢罪的量刑考慮因素,以及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an Kwok Keung [2012] 1 HKLRD 201 關於涉案金額的量刑起點指引。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被判處監禁31個月。
判決啟示
法庭明確指出,即使被告聲稱僅具備「有合理理由相信」而非「實際知情」的犯罪意圖,若其在洗黑錢過程中扮演積極角色,仍須承擔嚴重刑責。此外,法庭強調會根據警方提供的統計數據,對猖獗的洗黑錢罪行實施刑期加重,以收阻嚇之效。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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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人處理不明資金,會否構成洗黑錢罪?
會。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OSCO),處理已知或相信為犯罪得益的財產即屬違法。即使被告聲稱僅有「合理理由相信」而非「實際知情」,仍須負上刑事責任。本案被告因處理331萬港元犯罪得益,被判監禁31個月。
Q.洗黑錢罪的判刑長短主要取決於什麼因素?
判刑主要考慮涉案金額、犯罪的組織性、被告的參與程度及認知狀態。法庭亦會參考警方提供的統計數據,若洗黑錢罪行在社會上極為猖獗,法庭可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行使權力加重刑期。本案因涉及331萬港元且罪行普遍,獲加刑20%。
Q.如果我認罪,法庭會否減刑?
會。法庭通常會給予認罪被告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在本案中,被告在適當時候認罪,法庭已給予其全數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但因罪行嚴重且猖獗,最終仍判處監禁3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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