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雅倫案 DCCC1132/2024

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40個月
被告洗黑錢罪成,判囚40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興偉27/3/2026[2026] HKDC 59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雅倫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興偉

案情摘要

被告人李雅倫於2022年2月至4月期間,將其名下兩個恒生銀行帳戶借予一名稱為「阿玲」的友人使用,並收取港幣8,000元報酬。該帳戶在短短兩個月內處理了總額近港幣2,000萬元的款項,交易模式包括大額存款、鏡像交易及同日快速提存,具有明顯的洗黑錢特徵。警方調查發現,其中一筆款項涉及一名受騙女士的報案。被告人被捕後承認借出帳戶,但聲稱對帳戶內的具體交易不知情。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觸犯兩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罪)的量刑。法庭需考慮涉案金額(近2,000萬元)、被告人與上游罪行的關係、洗錢的複雜程度,以及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提出的加刑申請是否成立。

判決理由

法官參考了「洗黑錢」罪的量刑指引,指出涉案金額超過1,000萬元,基準刑期一般設於5年左右。考慮到被告人與上游罪行無直接關係,法官將每項控罪的基準刑期定為48個月。被告人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至32個月。法官接納控方依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提出的加刑申請,認為「傀儡洗錢」手法對社會造成嚴重障礙,故將刑期提高25%,最終判處每項控罪監禁40個月,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了律政司司長訴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 及 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 等案例,確立洗黑錢罪的量刑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串謀處理洗黑錢罪名成立,每項控罪判處監禁40個月,兩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40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法庭對「傀儡戶口」洗錢活動採取嚴厲態度。即使被告人並非上游罪行參與者,法庭仍可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因應洗錢手法的普遍性及對社會造成的嚴重障礙,對刑期進行加刑,本案最終加刑25%。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人洗黑錢會有什麼後果?
A.

借出戶口處理犯罪得益屬嚴重罪行。法庭會考慮涉案金額及洗錢手法,即使被告未參與上游罪行,仍可能被判處長期監禁。本案被告因處理近2,000萬元黑錢,最終被判監禁40個月。

Q.洗黑錢罪的判刑基準是如何決定的?
A.

法庭主要考慮涉案金額、洗錢時間及複雜程度、是否涉及跨境元素及被告與上游罪行的關係。金額逾1,000萬元通常以5年監禁為量刑基準,並會根據認罪扣減及加刑申請調整。

Q.法庭可以因為洗錢手法普遍而加重刑罰嗎?
A.

可以。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若洗錢手法(如傀儡戶口)對社會及警方執法造成嚴重障礙,法庭可批准控方申請提高刑期。本案法庭因此將刑期提高了25%。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