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堅春 DCCC828/2024

判處監禁 · 監禁38個月
被告承認洗黑錢罪,判監38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證瑜24/3/2026[2026] HKDC 55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堅春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證瑜

案情摘要

被告人陳堅春於2021年11月29日至12月8日期間,受一名稱為「吳喆凱」的人士指使,開立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 (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帳戶,並將銀行卡及密碼交予對方。該帳戶在短時間內處理了22筆共港幣4,302,101元的存款及提款,其中包括一宗加密貨幣投資騙案的受害人款項。被告人被捕後承認曾受僱開戶以換取報酬,但聲稱對帳戶內的非法交易不知情。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處理犯罪得益的罪責程度,以及如何根據涉案金額、洗黑錢 (money laundering) 的頻率及被告人的參與角色,釐定適當的量刑起點,並考慮控方提出的加刑申請。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第25(1)及(3)條判刑。法官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HKSAR v Hui Yau-yik)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雲國強 (HKSAR v Wan Kwok-keung) 等案例,指出涉案金額是量刑的重要參考,但非唯一因素。法庭須考慮洗黑錢的次數、犯案時間、被告人的角色及罪行的精密程度。考慮到本案涉及金額約430萬元,法庭以48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再因應控方加刑申請,最終判處38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主要引用了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 及律政司司長 訴 谢志建 CAAR 4/2024 等案例,確立了洗黑錢罪行的量刑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被判監禁38個月。

判決啟示

法庭強調量刑不應僅依賴金額的數學計算,而須結合案情整體觀感。即使被告人聲稱對前置罪行不知情,其協助洗黑錢的行為仍具高度阻嚇必要性。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人洗黑錢會有什麼後果?
A.

借出戶口處理犯罪得益屬嚴重罪行。法庭會考慮涉案金額、交易次數及被告參與程度判刑。本案被告因處理逾400萬元黑錢,最終被判監禁38個月。

Q.洗黑錢罪的判刑是否只看涉案金額?
A.

不是。涉案金額是重要參考,但法庭亦會考慮犯案時間、被告角色、罪行精密程度及是否有跨境元素。本案法官強調不應僅作數學計算,須結合案情整體觀感。

Q.如果對前置罪行不知情,洗黑錢罪是否會減刑?
A.

即使不知情,洗黑錢仍具高度阻嚇必要性。本案被告聲稱不知情,但法庭仍以4年為量刑起點,僅因認罪給予扣減,並因控方申請而加刑,最終判囚3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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