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172/2025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陈平
DCCC 172/2025
[2026] HKDC 5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1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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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陈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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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念慈
日期:
2026年3月20日
出席人士:
毛國萍女士,為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熊健民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劉玉娟朱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3]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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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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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面對共3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即俗稱「洗黑錢」。她承認所有控罪。
案情
2. 本案的上游罪行涉及假冒政府官員騙局,共有3名受害人,損失超過350萬,其中有部分被騙的款項,存入了由被告人持有的3個銀行帳戶,分別是渣打銀行帳戶、恆生銀行帳戶、及中國銀行帳戶。被告人是涉案帳戶的獲授權簽署人。
3. 渣打銀行帳戶由被告人在2023年11月10日開立,由2023年11月10日至11月30日期間,有9筆合共超過94萬元存款(包括上述其中一名受害人被騙的款項),並有16筆合共超過94萬元的提款(控罪1)。
4. 恆生銀行帳戶由被告人在2023年11月9日開立,由2023年11月9日至12月8日期間,有超過100萬元存款(包括上述其中一名受害人被騙的款項),款項亦在同日提取(控罪2)。
5. 中國銀行帳戶由被告人在2023年11月9日開立,由2023年11月9日至2024年1月18日期間,有超過255萬元存款(包括上述其中一名受害人被騙的款項),款項都在短時間內提取(控罪3)。
6. 被告人是一名雙程證持有人,她於2024年7月12日入境時被拘捕。
7. 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開立涉案帳戶,並向一名在網上認識的人,披露涉案帳戶的密碼,獲得港幣5,000元作為報酬。
8. 總括而言,被告人透過上述3個涉案帳戶,處理接近450萬黑錢。
被告人的背景
9. 被告人為內地居民,現年45歲,已經離婚,與前夫有一名現年約13歲、並與前夫同住的女兒。
10. 此外,被告人家中有一名年約38歲之弟弟,現於內地一間餐廳任職洗碗工,因其患有自閉症,一直與被告人同住,並不時需要由被告人照顧。
11. 被告人在被羈押前是國內一名導遊,月入並不固定,由人民幣一萬元至兩萬多元不等。
12. 被告人在以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被告人的犯案原因及求情
13. 代表被告人的熊大律師陳述,被告人在國內認識了一名自稱從事貸款業務的男子。該男子向被告人表示,若被告人在香港開設戶口以協助其充撐業務,該男子可提供被告人赴港的之旅費及食宿費用。被告人因貪小便宜,同意開立了3個涉案帳戶,收取了港幣5,000元作為旅費。
14. 被告人原本以為開設戶口只為協助該男子充撐業務,但在被要求交出密碼之後,覺得事有蹺蹊,不過因為已經接受了對方好處,又不知道如何拒絕,在騎虎難下的情況下,最終妥協,把涉案帳戶的資料及密碼交給該男子。
15. 被告人對於洗黑錢背後的詐騙行為,毫不知情,亦沒有參與其中。
16. 被告人寫了一封求情信,表達悔意,並希望輕判,可以及早返回內地。
量刑陳詞
17. 熊大律師呈交了涉及洗黑錢案件量刑原則的案例,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志建[2],HKSAR v Boma[3];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 [4]等。
加刑申請
18. 控方就被告人承認的控罪申請加刑,並根據香港法例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呈交一份李耀南總督察的供詞,列出了近6年來及今年截至1月份涉及詐騙和洗黑錢案件的宗數和損失金額,與及涉及使用傀儡户口洗黑錢的案件的宗數和損失金額。
19. 熊大律師對加刑申請沒有反對,但指出近年來涉及「詐騙」、「洗黑錢」及使用「傀儡户口」的情況有下降趨勢,並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耀輝[5],希望本席採納低於3分之1的加幅。
量刑考慮
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麗婷[6]案綜合了有關的量刑原則:
「22. 由於每宗「洗黑錢」的案件的情況不大相同,案情甚至可以說是千變萬化,上訴庭不能也沒有對「洗黑錢」的罪行訂下量刑指引。上訴庭副庭長司徒敬在 Boma一案第40段列舉洗黑錢案件的判刑因素,並強調除了“黑錢”的數額之外,其餘因素包括:
(一) 產生黑錢的前置罪行的性質及判刑;
(二) 被告人是否知道該前置罪行是甚麼;
(三) 有否國際元素;
(四) 洗黑錢的罪行是否涉及繁複的步驟、計劃或詐騙手段;
(五) 有否犯罪集團存在;
(六) 交易的次數及犯案時期的長短;
(七) 被告人是否知道了前置罪行的性質後仍然繼續洗黑錢;
(八) 被告人的角色及報酬。
23.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上訴法庭法官張澤𧙗在第9段指出下列各點是量刑的參考因素:
(一) 涉案的金額是重要的考慮因素,而非被告人本身在這次交易所獲得的利益。
(二) 控罪的罪責是協助、支持及鼓勵有關的公訴罪行,故此被告人的參與程度及涉及「洗黑錢」的次數是有關連的因素。
(三) 處理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控罪與有關的公訴罪行不一定有直接關係,但若果有關的公訴罪行是可以確認的,那麼法庭是可以在處理控罪時考慮有關公訴罪行本身的刑期。
(四) 若案件涉及國際跨境成分,法庭可採用較嚴峻的刑期,以免香港作為國際金融及銀行中心的形像受損。
(五) 涉案的時間。
24. 就涉案的「黑錢」數額而言,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在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第15段指出:
『當涉案「黑錢」是100至200萬元時,量刑基準約為3年,300萬至600萬元約為4年,而1000萬元以上則可以超過5年。』
雖然上述的量刑基準不是判刑指引,但具參考價值。」
21. 上訴庭在謝志建案(判詞第15段)亦提醒了在此類案件量刑時必須顧及:「為使量刑法官在處理「洗黑錢」的判刑時,能準確掌握各相關考慮:一方面是控罪的最高刑期及必須的阻嚇性判罰,另一方面則是個別案件的案情及量刑法官對案件的整體「觀感」,而非僅依賴單是根據金額而列出的概括量刑幅度。」
量刑基準
22. 上訴庭已在多宗案例中強調,洗黑錢是一項性質十分嚴重的罪行,原因是參與洗黑錢的人不但協助處理及保存犯罪得益,亦使該些得益合法化,實際上是間接鼓勵罪犯進行非法活動,因此阻嚇洗黑錢是必須的。
23. 上訴庭沒有對洗黑錢的罪行定下量刑指引,而清洗黑錢的金額亦不是唯一的考慮因素。有關洗黑錢罪行的量刑原則可見於Boma案、許有益 案及謝志建案。
24. 被告人處理的黑錢涉及3個不同銀行帳戶,共約港幣450萬元,其中部分黑錢源自騙案,合共有3名受害人;其餘黑錢來源不明,而透過涉案帳戶處理黑錢的時間,每項控罪維持了約1至2個月。
25. 被告人的參與程度是開立銀行帳戶後,給予他人使用,報酬是5,000元。本席認為,就算被告人原本不知道開立銀行帳戶的目的,但當她把銀行帳戶的資料及密碼交出時,肯定清楚會用作清洗黑錢;本席接納被告人不知道前置罪行是什麼,亦沒有參與前置罪行,但正正就是被告人的角色,掩蓋了幕後犯罪主腦,讓警方無法追查,情況嚴重。
26. 考慮所有情況後,控罪1及2都以2年3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控罪3以3年監禁為量刑基準。
刑期扣減
27. 因被告人適時認罪,所有控罪都可獲得3分之1的刑期扣減,但此外再沒有任何減刑理由。
加刑
28.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岑華擴[7]是一宗涉及電話詐騙的洗黑錢案。上訴法庭指出在「洗黑錢」案件,某些被告人對和「洗黑錢」罪行有關的可公訴罪行不知情或只有一些片面及粗略的理解,某些被告人即使沒有參與有關的可公訴罪行,但他們可能對該些罪行有詳細的認知及了解,亦知悉他們的「洗黑錢」行為會做成的不良後果。在考慮適當判刑時,法庭須將上述因素考慮在內。該案申請人是內地人士來港犯案,只有18 歲,沒有刑事犯案紀錄,受害人是一名78歲婆婆,騙徒以她兒子干犯了淫褻罪,要求她支付25萬元確保兒子安全,最後雙方同意減至5萬元。申請人負責到約見地點向婆婆要錢。此案涉案的「黑錢」源自電話騙案,而申請人亦知悉「黑錢」的來源,上訴法庭認為,適當的量刑基準為3年,而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的幅度應為3分之1。
29. 根據李耀南總督察的供詞所提供的數據,涉及「洗黑錢」及「傀儡户口」的案件數目,近年有下降趨勢,但仍然十分嚴重,涉及詐騙案件和洗黑錢案件的總數,由2025年1至12月,已經超過47,000宗,被捕人數超過7,000人,其中71%是傀儡;在2026年1月,亦已超過4,300宗,被捕人數超過900人,其中70%是傀儡;涉及詐騙案件的報稱損失金額,由2025年1至12月,已經超過港幣30億元 ,而在2026年1月,亦已超過港幣1億元;至於報稱損失金額及/或被清洗的犯罪得益,由2025年1至12月,超過港幣45億元;在2026年1月,亦已超過港幣7億元。
30. 本席滿意本案的控罪近年十分普遍,且直接導致社區,經濟受嚴重損害,故須判處較為重的刑罰。本席認為20%的加刑幅度屬恰當,因此決定應控方的申請,把刑期上調20%。
刑期
31. 在計算因為認罪而獲得的3分之1刑期扣減,及應控方申請而加刑20%後,控罪1及2的刑期都是1年9個月監禁,控罪3的刑期則是2年4個月監禁。
32. 被告人透過3個涉案帳戶,清洗約共450萬元黑錢,考慮了總刑期的原則後,本席決定把控罪1及控罪2的刑期中,各有2個月的監禁與其餘控罪分期執行,因此總刑期是2年8個月監禁(2年4個月 + 2個月 + 2個月)。
( 鄭念慈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 [2010] 5 HKLRD 536
[2] [2025] HKCA 911
[3] [2012] 2 HKLRD 33
[4] [2012] 1 HKLRD 197
[5] CACC 100/2014
[6] CACC 334/2015
[7] CACC 21/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