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安儀 DCCC377/2024

判處監禁 · 監禁40個月
被告承認三項洗黑錢罪,判囚40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G. Lam24/3/2026[2026] HKDC 566
合併案件:DCCC377/2024DCCC1580/202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YEUNG On-yee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林偉權法官 (H.H. Judge G. Lam)

案情摘要

被告楊安儀(音譯)承認三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被告於2022至2023年間開設三個銀行戶口,並以每個戶口2,000元的代價將其出售予他人使用。該三個戶口合共處理了約546萬元款項,其中約169萬元涉及31名受害人的網上騙案(包括「刷單賺佣」及加密貨幣投資騙案)。被告被捕後承認因經濟困難而出售戶口,並表示當時失業。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洗黑錢罪的量刑起點,以及法庭應否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OSCO)第27(2)(c)及(d)條,因罪行猖獗程度而加重刑罰。此外,法庭需考慮被告作為「傀儡戶口持有人」(ML Stooge)的角色、涉案金額、以及其個人求情因素(如單親母親身份)對判刑的影響。

判決理由

法庭裁定,洗黑錢罪的量刑主要取決於涉案「黑錢」金額,而非被告獲利多寡。法官引用 SJ v Wan Kwok Keung [2012] 1 HKLRD 201,指出涉案金額介乎300萬至600萬元,量刑起點應為4年。法庭認為被告提供傀儡戶口是犯罪集團運作的關鍵,即使被告不知悉具體詐騙細節,亦須承擔責任。鑑於洗黑錢罪行在港猖獗,法庭批准控方申請,將刑期加重25%。考慮到被告認罪及整體量刑原則,判處總刑期40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Xu Mai Qing [2005] HKCA 464、SJ v Wan Kwok Keung [2012] 1 HKLRD 201、HKSAR v Hsu Yu Yi [2010] 5 HKLRD 545、HKSAR v Boma Amaso [2012] 2 HKLRD 33 及 SJ v Ngai Fung Sin Apple [2013] 5 HKLRD 104 等案例,確立了洗黑錢罪的量刑原則及加刑機制。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洗黑錢罪名成立,判處總刑期40個月。法庭下令三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並考慮到被告現正服刑的毒品案件,下令其中12個月刑期與該案刑期同期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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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人洗黑錢會有什麼後果?
A.

借出戶口會被視為犯罪集團的「傀儡戶口持有人」(ML Stooge)。法庭會判處嚴厲刑罰以收阻嚇作用。本案被告因借出三個戶口處理約546萬元,最終被判監禁40個月。

Q.如果我不知道戶口內的錢是騙款,是否可以減刑?
A.

根據案例,被告對黑錢來源的無知並非有效的求情理由。法庭認為傀儡戶口持有人必須承擔責任,本案被告雖不知悉詐騙細節,仍被判處監禁。

Q.法庭如何決定洗黑錢罪的刑期?
A.

刑期主要取決於涉案「黑錢」金額。法庭參考案例,若金額介乎300萬至600萬元,量刑起點通常為4年。法庭亦會考慮罪行猖獗程度,並可根據法例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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