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偉華 DCCC1075/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44個月
被告承認三項洗黑錢罪,判囚44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19/3/2026[2026] HKDC 42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偉華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

案情摘要

被告人葉偉華承認3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罪)。被告人於2024年間,先後開立並借出其恒生銀行、大新銀行及拍住賞(Tap & Go)帳戶予他人使用。該些帳戶在數月內處理了合共超過1,100萬元的犯罪得益,涉及多宗網上購物及電話騙案。被告人聲稱因經濟拮据,為換取免費住宿而借出帳戶,並無收取金錢報酬。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如何就洗黑錢罪行進行量刑,以及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27條申請加重刑罰是否合理。法庭需考慮涉案金額、被告人的角色、犯罪的普遍程度及對社區的損害。

判決理由

法官參考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廖麗婷 (HKSAR v Liu Lai Ting) 等案例,指出洗黑錢罪行嚴重,必須具阻嚇性。法官強調量刑需考慮黑錢數額、交易次數及犯案時期。針對加刑申請,法官認為利用「傀儡帳戶」洗黑錢的情況仍然猖獗,對社區造成嚴重損害,符合加刑門檻。法官最終決定就各項控罪分別設定量刑起點,並在認罪扣減後,根據第27條酌情增加刑期,並命令刑期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廖麗婷 (CACC 334/2015)、律政司司長訴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 及 HKSAR v CHUNG Chi King (CACC 504/2001) 等案例,確立了洗黑錢罪行的量刑原則及加刑權力的行使準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3項洗黑錢罪,被判監禁總刑期44個月。法庭批准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提出的加刑申請,各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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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他人使用,會觸犯洗黑錢罪嗎?
A.

會。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犯罪得益的財產即屬違法。本案被告因借出帳戶處理騙款,被判監禁44個月。

Q.洗黑錢罪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A.

法庭並無劃一量刑指引,但會考慮涉案金額、交易次數、被告角色及是否涉及跨境元素。本案涉及逾1,100萬元,法庭最終判處44個月監禁。

Q.為什麼洗黑錢罪可以申請加刑?
A.

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若罪行普遍且對社區造成嚴重損害,法庭可酌情加刑以增強阻嚇力。本案因傀儡戶口問題猖獗,法庭批准了加刑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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