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容平 DCCC1080/20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容平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李慶年
案情摘要
被告人朱容平(39歲)於2024年5月至8月期間,從內地來港開設5個銀行戶口,並擔任唯一簽署人。被告人利用該等戶口處理合共約港幣1,912萬元犯罪得益,涉及多宗求職、情騙及投資騙局。受害人被騙徒誘使轉賬至被告人戶口,被告人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等款項為可公訴罪行的得益,仍協助處理。被告人承認5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洗黑錢)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如何就洗黑錢罪行進行量刑,特別是考慮到詐騙及洗黑錢罪行的猖獗性,法庭應否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27條行使酌情權加重刑罰,以及被告人作為傀儡戶口持有人的罪責評估。
判決理由
法官指出,洗黑錢罪行嚴重,需具阻嚇性。量刑基準主要反映清洗金額,而非被告人個人得益。本案涉及金額逾1,900萬元,且具跨境預謀性質。法庭參考《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接納控方關於罪行猖獗性的證供,認為有必要加刑。法庭將量刑基準訂為5年,扣減認罪刑期後,再根據條例加刑30%,最終判處52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Suen Ping [2024] HKCA 701 關於量刑酌情權的原則,以及 HKSAR v Hui Yau-yik [2010] 5 HKLRD 536 關於洗黑錢罪行的量刑因素,並參考了 HKSAR v Ni Fengxian [2013] 5 HKLRD 95 及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an Kwok-keung [2012] 1 HKLRD 197 關於被告人對黑錢來源認知的法律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5項洗黑錢罪名成立,被判處監禁52個月。所有控罪刑期同期執行。
判決啟示
本案體現了法庭對跨境洗黑錢罪行的嚴厲態度。法官明確指出,即使被告人聲稱不知黑錢具體來源,亦非有效減刑因素。此外,法庭強調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針對猖獗的詐騙及洗黑錢活動,法庭有權在考慮認罪扣減後進一步加刑,以反映罪行的社會危害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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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人洗黑錢,會被判監禁嗎?
會。洗黑錢是嚴重罪行,最高可判監14年。本案被告因利用戶口處理逾1,900萬元犯罪得益,被判監禁52個月。
Q.如果我不知道黑錢的來源,是否可以減刑?
法庭已多次指出,被告不知道黑錢來源,或控方無法證明來源,並不一定是有效的減刑因素。本案法官維持此原則。
Q.為什麼洗黑錢罪行會被加刑?
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27條,若罪行屬有組織或極為猖獗,法庭可酌情加刑。本案因詐騙及洗黑錢活動猖獗,法庭加刑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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