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毓嬋 DCCC724/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41個月
被告認罪,判監41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證瑜25/3/2026[2026] HKDC 56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毓嬋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證瑜

案情摘要

被告人張毓嬋於2020年11月開立銀行帳戶,並將帳戶資料及密碼交予他人使用以換取報酬。案發期間,該帳戶被用於處理約736萬港元的犯罪得益,涉及多筆存款及提款,且交易模式具有可疑特徵。被告人承認串謀洗黑錢罪,並承認案發時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款項為犯罪得益。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洗黑錢罪的量刑基準,特別是涉案金額、被告人的參與程度、犯罪時段及加刑申請的適用性。

判決理由

法庭參考了《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及相關案例,指出洗黑錢罪的判刑應反映清洗金額及罪責。法官認為涉案金額約736萬元,雖不涉及複雜的多層化操作,但仍屬嚴重。法庭以51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考慮到控方根據條例申請加刑,最終判處41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耀光 [2024] HKCA 1062;律政司司長 訴 谢志建 [2025] HKCA 911。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一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被判監禁41個月。

判決啟示

法庭強調洗黑錢罪的量刑不應僅依賴數學計算,而須結合案情及整體觀感。本案亦確認了在區域法院處理洗黑錢案件時,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申請加刑的實務做法。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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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他人使用,會構成洗黑錢罪嗎?
A.

會。若被告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帳戶內的款項是犯罪得益,仍協助處理該財產,即構成串謀洗黑錢罪。本案被告因借出帳戶處理736萬元犯罪得益,被判監禁41個月。

Q.洗黑錢罪的判刑主要考慮什麼因素?
A.

判刑主要考慮涉案金額、被告的參與程度、犯罪時段、是否涉及精密操作或國際元素,以及前置罪行的性質。法庭強調不應僅作數學計算,須結合整體案情判刑。

Q.法庭在洗黑錢案件中可以加刑嗎?
A.

可以。根據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法庭在適當情況下可判處加刑。本案法官批准了控方的加刑申請,將刑期增加了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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