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銀行戶口供人洗黑錢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AN HIN LUN DCCC970/2025

其他 · 監禁52個月
被告承認五項洗黑錢罪,判監52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is Honour Judge Tam19/3/2026[2026] HKDC 547
合併案件:DCCC970/2025DCCC306/202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AN HIN LU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譚思樂法官 (His Honour Judge Tam)

案情摘要

被告人(D2)承認五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被告人於2020年至2021年間,將其持有的五個銀行戶口出售予他人,以換取金錢報酬。這些戶口隨後被用於處理涉及網上購物騙案及投資騙案的犯罪得益,總涉案金額約為1,334萬港元。被告人被捕後承認曾因經濟困難及毒品問題而出售戶口,並在調查期間配合警方披露了戶口交易情況。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作為「傀儡戶口」持有人,在出售戶口供他人洗黑錢時的量刑起點,以及如何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Cap 455) 對洗黑錢罪行進行加刑。

判決理由

法官參考了《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認為洗黑錢罪行依然猖獗,對社會造成嚴重損害,故行使權力對被告人加刑。法官採納了整體量刑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考慮到被告人涉及五個戶口、涉案金額巨大及交易頻繁,決定以5年6個月監禁作為全球量刑起點。法官給予被告人認罪的三分之一減刑,並考慮到洗黑錢罪行的普遍性,決定加刑20%。最終,法官將部分刑期分期執行,以反映罪責。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 及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an Kwok Keung [2012] 1 HKLRD 201,確立了洗黑錢罪行的量刑原則,強調涉案金額雖非唯一指標,但仍為重要參考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五項洗黑錢罪名成立,判處監禁共52個月。其中第3至6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第2項控罪的12個月刑期與上述刑期分期執行。

判決啟示

法庭明確指出,出售銀行戶口供他人洗黑錢屬嚴重罪行。即使被告人並非直接操作戶口,僅作為「傀儡戶口」持有人,仍須承擔沉重的刑事責任。本案亦顯示法庭會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對洗黑錢罪行實施加刑,以收阻嚇之效。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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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出售銀行戶口給他人使用,會觸犯洗黑錢罪嗎?
A.

會。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處理代表犯罪得益的財產即屬違法。本案被告因出售戶口供他人洗黑錢,被判處監禁52個月。

Q.洗黑錢罪的量刑會因為涉案金額而不同嗎?
A.

會。雖然金額並非唯一指標,但法庭會參考涉案金額作為量刑起點。本案涉及逾1,300萬港元,法庭採納了5年6個月作為全球量刑起點。

Q.法庭會因為洗黑錢罪行普遍而加重刑罰嗎?
A.

會。法庭可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考慮罪行的普遍性及對社會的危害而加刑。本案法庭最終決定加刑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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