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唐禄 DCCC1331/20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唐禄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證瑜
案情摘要
被告人為內地居民,於2024年6月來港開設兩個銀行帳戶,並將帳戶資料交予內地貸款公司使用。該兩個帳戶在短短6日內處理了約257萬港元的犯罪得益,涉及50筆存款及45筆提款,期間有迅速提款及鏡像交易等可疑模式。被告人於同年11月入境時被捕,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即「洗黑錢」)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洗黑錢罪的量刑起點,以及被告人的家庭困境(包括母親患重病)是否構成有效的減刑因素。控方同時申請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加刑。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洗黑錢罪的量刑應主要反映涉案金額,而非被告人的個人得益。法庭參考了《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等案例,強調洗黑錢罪行嚴重,需具阻嚇性。關於減刑,法庭援引《Sentencing in Hong Kong》指出,被告人在犯案前已清楚其家庭狀況,家庭困境不能作為減刑理由。法庭最終採納42個月為整體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之一,並因應控方申請加刑五分之一。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律政司司長 訴 谢志建 CAAR 4/2024。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控罪罪名成立,判處監禁總刑期為33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洗黑錢罪的量刑重點在於涉案金額及罪行嚴重性。法庭明確表示,若被告人在犯案前已預知家庭困境,該等因素通常不獲接納為減刑理由,因為這是犯罪者必須承擔的後果。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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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家人患重病可以作為洗黑錢罪的減刑理由嗎?
法庭裁定,若被告人在犯案前已清楚其家庭狀況,家人患病通常不構成減刑理由。本案中,法庭拒絕因被告人母親的病情而減刑。
Q.洗黑錢罪的判刑主要考慮什麼因素?
判刑主要反映涉案金額,而非被告人的個人得益。其他因素包括犯案次數、時間長短、被告人的參與程度及是否有國際元素等。
Q.為什麼法庭會對洗黑錢罪加刑?
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法庭可因應案件情況加刑。本案中,法庭批准控方申請,將刑期增加五分之一,以反映罪行的嚴重性及阻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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