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黑錢檢控延誤可否緩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翠琪及另一人 DCCC632/20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翠琪及另一人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證瑜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人分別承認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洗黑錢)。案情指,多名受害人因誤信低息貸款騙局,將款項存入由被告人控制的銀行帳戶。被告2處理約160萬元,被告3處理約340萬元。兩名被告人於2017年被捕,直至2025年才被起訴,期間歷時約8年,且兩名被告人均在延誤期間展現了顯著的更生進展。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1) 長達8年的檢控延誤是否構成「特殊情況」(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從而支持判處緩刑;(2) 被告人於延誤期間的更生表現及個人情況是否足以作為減刑或判處緩刑的理據;(3) 控方就洗黑錢罪申請加刑的理據是否充分。
判決理由
法庭引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及相關案例,指出洗黑錢罪行嚴重,一般應判處即時監禁。然而,法庭強調量刑需考慮個別化正義 (individual justice)。本案中,長達8年的檢控延誤屬嚴重緩慢,且被告人在此期間展現了積極的更生進展(如修讀課程、經營業務、履行家庭責任),符合「特殊情況」的定義。法庭認為緩刑能協助被告人維持更生,同時保障社會,故決定判處緩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Lam Ka Sin [2021] 2 HKLRD 32 關於特殊情況與更生的原則,以及 HKSAR v Chiu Chi Wing CACC 243/2012 關於檢控延誤作為減刑因素的指導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2被判監禁18個月,緩刑3年,其中12個月與其另一宗案件(HCCC 33/2021)分期執行;被告3被判監禁24個月,緩刑3年。
判決啟示
本案再次提醒檢控延誤雖非必然減刑因素,但若延誤嚴重且被告人在此期間展現了顯著的更生進展,法庭可視之為「特殊情況」而判處緩刑,以體現量刑的個別化與平衡。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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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洗黑錢罪被捕後多年才被起訴,可以減刑嗎?
可以。法庭會考慮檢控延誤是否屬於「不合理延誤」。若延誤期間被告人展現了積極的更生進展,法庭可視之為「特殊情況」,從而減刑或判處緩刑。本案中,法庭因8年延誤及被告人的更生表現,判處了緩刑。
Q.洗黑錢罪一定會被判即時監禁嗎?
一般而言,洗黑錢罪行嚴重,法庭傾向判處即時監禁以收阻嚇之效。但法庭亦會考慮個別案件的特殊情況,如檢控延誤、被告人的更生進展及個人背景。本案法庭便因特殊情況判處了緩刑。
Q.法庭在判刑時會考慮被告人案發後的表現嗎?
會。法庭強調量刑需考慮「個別化正義」,若被告人在案發後至判刑期間展現了真誠的更生,例如修讀課程、建立穩定事業或履行家庭責任,法庭會將這些因素納入考慮,作為判處較輕刑罰或緩刑的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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