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邹永桌 DCCC523/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33個月
被告承認洗黑錢罪,被判監禁33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興偉20/3/2026[2026] HKDC 52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邹永桌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興偉

案情摘要

被告人邹永桌為內地居民,於2023年12月專程來港,在渣打銀行及招商永隆銀行開立兩個銀行賬戶。被告人向銀行提供虛假的職業及收入資料。隨後,該兩個賬戶被用於接收多名受害人因淘寶賬戶解凍騙案而匯入的款項。在約3個半月內,兩個賬戶合共處理了近港幣400萬元的犯罪得益,交易模式呈現典型洗黑錢特徵,包括大額快速提存及鏡像交易。被告人於2024年8月入境時被捕,承認處理該等犯罪得益。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作為傀儡戶口持有人,處理犯罪得益的罪責程度。法庭需考慮涉案金額、洗錢持續時間、被告人是否涉及上游罪行、洗錢手法及跨境因素,並決定是否接納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提出的加刑申請。

判決理由

法官依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判刑。參考《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等案例,法庭考慮到涉案金額約400萬元,將每項控罪基準刑期定為39個月。法官認為被告人專程來港開戶且向銀行提供虛假資料,加重了其罪責。此外,考慮到傀儡洗錢手法猖獗,法庭接納控方加刑申請,將認罪扣減後的刑期由26個月上調至33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被判監禁33個月。兩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傀儡戶口持有人在洗黑錢罪行中的嚴重性。法庭明確指出,專程來港開戶並提供虛假資料的非本地居民,其罪責較重。此外,法庭依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針對猖獗的傀儡洗錢手法行使加刑權,反映了司法機構對打擊此類金融犯罪的嚴正態度。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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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他人使用,會觸犯洗黑錢罪嗎?
A.

會。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犯罪得益的財產即屬違法。本案被告因借出戶口處理近400萬元黑錢,被判監禁33個月。

Q.洗黑錢罪的判刑基準是如何決定的?
A.

法庭會考慮涉案金額、洗錢持續時間、被告與上游罪行的關係及手法複雜性。本案涉款約400萬元,基準刑期定為39個月,後因認罪及加刑申請調整。

Q.為什麼法庭會對洗黑錢案件加刑?
A.

若案情涉及猖獗的傀儡洗錢手法,法庭可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申請加刑。本案因手法對社會造成嚴重傷害,刑期被上調約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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