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家宏 DCCC1212/2024

判處監禁 · 監禁26個月
被告承認洗黑錢及棄保潛逃,判囚26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興偉18/3/2026[2026] HKDC 49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家宏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興偉

案情摘要

被告人李家宏於2023年3月開立銀行帳戶,隨後將其借出供騙徒處理犯罪得益。該帳戶在約三週內處理了超過2,000筆存款,總額逾港幣342萬元,涉及電話騙案。被告人於2023年11月被捕,後獲准保釋。然而,被告人於2025年4月未有按法庭指示歸押,潛逃約兩週後被捕。被告人承認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洗黑錢)及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兩項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法律爭議在於:一、被告人作為傀儡戶口持有人,處理犯罪得益的量刑起點及加刑幅度;二、被告人違反擔保條件潛逃的判刑,以及兩項控罪應如何合併執行以反映整體罪責。

判決理由

法庭參考了多宗上訴庭案例,指出傀儡戶口洗黑錢案雖宗數高企,判刑須具阻嚇力。法官接納控方加刑申請,將量刑起點上調25%。就洗黑錢罪,法官以30個月為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經加刑調整至25個月。就棄保潛逃罪,法官認為其辯解荒謬,判處3個月監禁,認罪扣減後為2個月。考慮整體性,法官下令其中1個月刑期與洗黑錢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6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了許有益、Boma、雲國強與廖麗婷等案件,並依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將李耀南總督察之書面供詞納入證據。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控罪罪名成立,判處總刑期為26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法庭強調,儘管洗黑錢案件總金額可能波動,但案件宗數依然高企,法庭有必要上調量刑幅度以起阻嚇作用。此外,法官明確表示,對於棄保潛逃的行為,若無醫療報告支持,法庭不會接納「因病缺席」的辯解。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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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人洗黑錢會有什麼後果?
A.

借出戶口處理犯罪得益屬嚴重罪行。本案被告因借出戶口處理逾340萬元,被判處25個月監禁,並因棄保潛逃額外判囚,總刑期為26個月。

Q.如果保釋期間因病不能出庭,法庭會接受嗎?
A.

法庭不會輕易接受。若無醫療報告支持,法官不會接納被告以「身體不適」為由缺席聆訊,並會視此為對法律的輕藐,加重判刑。

Q.傀儡戶口洗黑錢的判刑會否因為案件多而加重?
A.

會。法庭認為儘管洗黑錢金額可能波動,但案件宗數依然高企,因此法庭有權上調量刑幅度,本案被告的刑期便因此被上調了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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