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幹亮 DCCC398/20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幹亮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葉佐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罪名成立,即俗稱的洗黑錢。被告人利用其個人銀行帳戶,在短時間內處理了合共超過港幣570萬元的犯罪得益,涉及至少八名投資騙案受害人的款項。該等帳戶呈現典型洗黑錢特徵,即大量資金存入後迅速轉走。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洗黑錢罪行的量刑起點,以及是否應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27條,因應傀儡帳戶(puppet account)犯罪的普遍性及嚴重性而加重刑罰。
判決理由
法官指出,洗黑錢罪行嚴重損害金融體系完整性並助長詐騙。法庭接納專家證供,顯示傀儡帳戶犯罪比例急升,故依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將刑期加重30%。法官考慮涉案金額、交易頻率及犯罪模式,確立量刑起點,並拒絕因被告人無刑事紀錄及家庭因素給予實質減刑,最終判處總刑期54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 (CAAR 13/2010),法庭確認涉案金額、交易次數及被告角色均為洗黑錢案的重要量刑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洗黑錢罪名成立,第一項控罪判監39個月,第二項控罪判監50個月。經考慮整體量刑原則,部分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54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確立了在洗黑錢案件中,法庭可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針對傀儡帳戶犯罪的猖獗情況加重刑罰,且無刑事紀錄或家庭困難在嚴重洗黑錢案中通常不足以構成顯著減刑理由。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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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人洗黑錢會有什麼後果?
借出戶口處理犯罪得益屬嚴重罪行。法庭會考慮涉案金額、交易頻率及犯罪模式量刑。本案被告因處理逾570萬元犯罪得益,被判監禁54個月。
Q.洗黑錢案件中,沒有刑事紀錄可以減刑嗎?
在涉及洗黑錢的嚴重案件中,沒有刑事紀錄通常不構成重大減刑因素。法庭認為公眾利益及阻嚇作用更為重要,本案被告雖無紀錄仍被重判。
Q.法庭如何決定洗黑錢罪的刑期?
法庭會考慮涉案金額、交易次數、犯罪角色及背景。若涉及傀儡帳戶(puppet account)的普遍犯罪,法庭可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重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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