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佩琪
被告人陳佩琪被裁定三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案情涉及三個銀行戶口及來自海外公司的款項:控罪1涉及美金349,277.82元,控罪2涉及港幣500,500元,控罪3涉及美金154,886.14元。款項存入後迅速轉出,呈現常見的洗錢鏡像模式。被告人在香港開立及處理有關戶口,法院不接納其僅按他人指示正常提款的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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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陳佩琪被裁定三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案情涉及三個銀行戶口及來自海外公司的款項:控罪1涉及美金349,277.82元,控罪2涉及港幣500,500元,控罪3涉及美金154,886.14元。款項存入後迅速轉出,呈現常見的洗錢鏡像模式。被告人在香港開立及處理有關戶口,法院不接納其僅按他人指示正常提款的辯解。
被告人劉藝平承認兩項串謀詐騙罪,案情涉及兩名八十六歲長者。2022年11月17日,兩名受害人分別接到冒充孫兒的電話,被告人其後依照不詳人士指示,到受害人住所收取現金。在第一宗事件中,他收取三萬元;在第二宗事件中,他前往收取三萬八千元,並將款項交給司機。被告人承認以每日一千至二千元的報酬替人收款,但案發時尚未取得報酬。他有多項涉及不誠實及危險藥物的刑事紀錄,並在另一宗案件的保釋期間犯案。
被告人劉藝平承認兩項串謀詐騙罪,案情涉及兩名八十六歲長者。2022年11月17日,兩名受害人分別接到冒充孫兒的電話,被告人其後依照不詳人士指示,到受害人住所收取現金。在第一宗事件中,他收取三萬元;在第二宗事件中,他前往收取三萬八千元,並將款項交給司機。被告人承認以每日一千至二千元的報酬替人收款,但案發時尚未取得報酬。他有多項涉及不誠實及危險藥物的刑事紀錄,並在另一宗案件的保釋期間犯案。
被告人馮志輝持有一個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戶口,並為唯一簽署人。2018年9月至11月期間,戶口錄得4,495筆存款,總額約港幣492萬元,另有280筆提款。當中13名網購騙案受害人合共存入港幣30,700元,卻未收到貨品。被告人原稱只是應外甥要求借出戶口,後承認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戶口內財產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仍與他人串謀處理該等財產。
被告人黃麗嫦被控七項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的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案發於2011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7日期間,她利用七個銀行戶口進行265項交易,處理折合港幣5,100,980.72元。她經審訊後七項罪名全部成立。案情沒有證據顯示涉及跨境犯罪、犯罪集團或上游罪行的具體性質。
被告人李卓恆承認一項企圖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即俗稱的洗黑錢罪。2023年8月7日,一名男子假扮83歲受害人的兒子,訛稱遭警方拘留,需要港幣100,000元保釋金,並安排被告人到受害人住所收款。被告人承認其透過網絡受僱,收款後轉交他人可獲港幣1,000元報酬。警方在被告人接近受害人時將其拘捕,受害人最終沒有金錢損失。
被告人林俊豪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2022年12月12日,騙徒冒充受害人衛先生的女婿,訛稱在內地被扣留,需要款項保釋。被告人先後兩次在排頭村向衛先生收取4萬元及14萬元,合共18萬元,並將款項轉交另一名男子,獲承諾收取1%報酬。被告人承認收款時已知道活動屬於非法。其後他被警方拘捕,並向受害人作出全數賠償。其餘洗黑錢控罪未予處理。
被告人劉俊受「阿俊」指示,到一名87歲長者住所收取港幣100,000元,並將款項交回對方,事後獲付港幣3,000元報酬。詐騙者冒充長者兒子,謊稱遭警方拘留並需要保釋金,誘使長者交款。被告人被捕後承認自己因財困而接受安排,知道該行為不當,但聲稱不知道款項涉及電話詐騙。其後他承認串謀詐騙罪。
被告吳銘揚就一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Conspiracy to deal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認罪並被裁定罪成。案中一名六十六歲男子接到冒充其兒子的電話,對方訛稱被公安拘捕,要求港幣十五萬元保釋金。警方安排交付載有假鈔的膠袋,被告以「阿傑」身分到場,接收港幣七萬元後被捕。被告承認受朋友指示收款,事成可獲一千元報酬。
被告譚德同案發時17歲,因參與電話騙案,被裁定一項串謀詐騙罪成立;另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為交替控罪。97歲事主接到冒充其兒子的來電,誤信兒子被扣留而須交付贖金,提取港幣10萬元交予被告。被告承認受「阿楓」指使收款,並收取港幣1,000元報酬。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具家庭困難及缺乏管教的背景,審訊後仍表達悔意。
被告人曾政璉承認兩項處理犯罪得益財產罪,包括於2023年7月27日收取一名79歲婦人被電話騙取的港幣85,000元,以及翌日企圖收取另一名65歲婦人被電話騙取的港幣150,000元。兩宗案件均由冒充親屬的電話騙徒策劃,被告人按指示到受害人住所或公園取款。第二宗案件因警方部署而未能取得款項,但受害人此前已損失港幣100,000元。被告人沒有參與電話騙案本身,惟明知款項源自電話騙案,仍繼續收取。
被告承認一項違反《盜竊罪條例》 (Theft Ordinance) 第9條的盜竊罪,並同意案情摘要。2023年10月12日,警方在元朗山下村一處由搜查令涵蓋的地點採取行動,在現場檢獲81.2公斤沉香木材、鋸、斧及其他工具。被告在警誡會面中承認於2023年6月獨自砍伐沉香樹,將木材運回儲存,目的是日後出售以改善家庭經濟。木材經鑑定為土沉香,估值港幣1,067,500元。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被告承認一項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第25(1)及(3)條提出的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財產罪。被告以本人名義開立恒生銀行戶口,原本近乎不活躍;其後在兩日內收到39筆存款,總額約3,733,056.73港元,包括一筆涉及加密貨幣投資詐騙的40萬港元款項,並作出34筆合共約373萬港元的提款。被告將戶口交給熟人使用,戶口其後成為短期資金存放處。
被告人李之豪經審訊後,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第一項涉及由雋兆國際有限公司戶口轉入郭培瓊金錢服務戶口的港幣200萬元,被告指示部分款項轉往內地,並收取約港幣1萬元報酬。第二項涉及港幣1,945,066元轉入駿豐保險代理戶口,其後大部分款項被提取交給被告;被告以虛假交易合約欺騙銀行放款,並收取約港幣1萬元報酬。
被告人李易峻承認一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2022年11月至12月期間,他按照主事人「Hhj」的指示,冒充受害人親屬的朋友,在三個地點向電話騙案受害人收取款項,再把款項交予他人,每次收取約港幣1,000元報酬。其中一次涉及港幣150,000元,另一次約港幣20,000至30,000元。被告人被捕時年近18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控方把串謀詐騙控罪留在法庭檔案內,未經許可不得進一步檢控。
第一被告刘锦泉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偷竊罪罪名成立,涉及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案情指第一、第二及第三被告於2023年2月28日至3月2日期間,與身份不詳人士串謀,在南丫島模達新村附近偷竊屬於他人的牙香樹。第一及第二被告曾乘船前往南丫島,其後在中環被捕;第一被告手套內的木屑與涉案樹木來源吻合。第一被告41歲,無刑事定罪紀錄。
第一被告徐子軒承認一項企圖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以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及159J條。案中一名89歲男子遭電話騙徒冒充其兒子,先後被要求交付及轉賬款項。第一被告收取港幣1,500元報酬後,替騙徒到公園向受害人收取港幣100,000元,並在警方安排下被捕。他承認知道該款項涉及電話騙案。
被告人陳富成承認兩項串謀詐騙,控方同意案情後,法庭裁定兩罪罪成;另兩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屬交替控罪。案件涉及兩宗電話騙案:2023年9月,一名72歲女子誤信冒充兒子的來電,交付港幣10萬元予被告人作為虛假的保釋金;同年11月,一名85歲男子被騙後報警,被告人前往收取港幣5萬元時被捕。被告人20歲、初犯,曾在保釋期間再犯第二宗案件。
四名被告人承認一項串謀偷竊罪,涉案財產為受《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保障的土沉香(俗稱牙香樹)。2023年3月8日至10日期間,四人先後由羅湖進入香港,並一同前往南丫島。警方接報後在山坡發現三棵被砍伐的牙香樹、木材及伐木工具,並拘捕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第三及第四被告人其後在中環渡輪碼頭被捕。現場物品驗出第一、二及四被告人的DNA,四人的衣物或用具亦有牙香樹木碎。
本案涉及三宗涉嫌以虛假電郵誘使三間海外公司向Great Vision Trading Company(GV)銀行戶口存款的「洗黑錢」案件。被告人是GV東主,以自己名義開立兩個中國銀行戶口及一個中信銀行戶口,並親自處理所有轉賬及提款。涉案款項包括美元349,277.82元、港幣500,500元及美元154,886.14元,款項通常存入後短時間內被提取或轉出。被告人稱自己受好友Sarah及其丈夫誤導,只是代為開戶及提取款項。法院不接納其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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