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易峻案 DCCC1184/2023

替電話騙徒收款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32個月
認罪後因電話騙案猖獗判囚32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崔美霞8/11/2024[2024] HKDC 189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易峻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崔美霞

案情摘要

被告人李易峻承認一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2022年11月至12月期間,他按照主事人「Hhj」的指示,冒充受害人親屬的朋友,在三個地點向電話騙案受害人收取款項,再把款項交予他人,每次收取約港幣1,000元報酬。其中一次涉及港幣150,000元,另一次約港幣20,000至30,000元。被告人被捕時年近18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控方把串謀詐騙控罪留在法庭檔案內,未經許可不得進一步檢控。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串謀處理犯罪得益罪的量刑。法庭須考慮涉案金額、收款次數、被告人的從屬角色、對前置詐騙的認知、沒有刑事紀錄及年輕等因素,並決定電話騙案猖獗是否足以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辯方主張被告只是底層收款人,應參照較低量刑;控方申請因罪行盛行而加刑。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串謀處理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屬嚴重罪行,最高可處罰款港幣500萬元及監禁14年。量刑須衡量金額、前置罪行性質、被告對詐騙的認知、交易次數及期間、犯罪集團、跨境因素、角色與報酬。被告雖非主腦,亦沒有直接參與詐騙,但其同意替犯罪主腦收取三名受害人的款項,對轉移犯罪得益不可或缺。以至少港幣170,000至180,000元、三次犯案及一個半月期間計,量刑起點為36個月;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為24個月。鑑於電話騙案持續上升且針對弱勢受害人,加刑三分之一,即增加8個月,總刑期為32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考慮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宗悅 CACC 141/2014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岑華擴 [2015] 2 HKLRD 945;後者涉及電話騙案收款人,採用三年量刑起點並因罪行猖獗加刑三分之一。HKSAR v Boma Amaso [2012] 2 HKLRD 33列出洗黑錢量刑因素,包括金額、前置罪行、交易次數、角色及報酬。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控罪二並被判罪名成立。法庭先以36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扣減12個月,再因電話騙案猖獗加刑8個月,最終判處即時監禁32個月。控罪一留在法庭檔案內,不得進一步檢控,除非法庭另行許可。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只是受指示收款的底層角色,只要其行為有助犯罪主腦轉移犯罪得益,仍可能受到具阻嚇性的即時監禁。電話騙案的持續上升及對長者等弱勢人士的影響,可支持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三分之一。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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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電話騙徒到受害人住所收款會判囚多久?
A.

法庭認為收款人雖非主腦,但明知款項與詐騙有關,並曾向三名受害人收款,協助轉移犯罪得益,故判處被告即時監禁32個月。

Q.電話騙案收款人不是主腦也會重判嗎?
A.

可以。法庭指出收款人的合作使主腦能夠取走犯罪得益,因此仍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即時監禁。本案被告雖屬底層角色,最終判囚32個月。

Q.認罪和電話騙案猖獗會如何影響刑期?
A.

法庭以36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至24個月,再因電話騙案猖獗加刑8個月,最後判處32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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