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志輝案 DCCC1188/2023

借出銀行戶口洗錢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37個月
被告串謀處理犯罪得益,判囚37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19/11/2024[2024] HKDC 196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志輝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

案情摘要

被告人馮志輝持有一個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戶口,並為唯一簽署人。2018年9月至11月期間,戶口錄得4,495筆存款,總額約港幣492萬元,另有280筆提款。當中13名網購騙案受害人合共存入港幣30,700元,卻未收到貨品。被告人原稱只是應外甥要求借出戶口,後承認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戶口內財產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仍與他人串謀處理該等財產。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的量刑。主要爭議包括涉案金額及交易次數所反映的嚴重程度、被告人是否知悉背後騙案、認罪及初犯因素,以及罪行猖獗是否支持加重刑罰。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洗錢屬嚴重罪行,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參考同類案件,涉案金額在300萬至600萬元時,量刑起點可為監禁四年;若未能證明被告人參與或知悉背後騙案,起點可下調。然而,本案金額龐大、存提款次數甚多,故以40個月為起點;考慮被告人可能不知悉騙案、為初犯及案件角色後,再因審訊前認罪扣減四分之一至30個月。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因罪行猖獗加刑約25%,即再加7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確立300萬至600萬元的量刑起點可為四年。HKSAR v Cen Huakuo [2015] 2 HKLRD 951則支持在未證明知悉背後騙案時下調起點,但該案金額較小。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控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庭以監禁40個月為起點,認罪扣減10個月,再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加刑7個月,最終判處監禁37個月。

判決啟示

即使未能證明被告人參與背後騙案,借出戶口處理巨額犯罪得益仍可招致長期監禁。認罪扣減及初犯因素可能降低刑期,但罪行猖獗及交易規模可支持法定加重刑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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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讓他人收取騙款會判刑嗎?
A.

可以。即使未能證明被告知悉背後網上騙案,只要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仍可能構成串謀處理犯罪得益。本案被告最終被判監禁37個月。

Q.洗錢案件涉及492萬元通常如何量刑?
A.

法庭參考同類案件,將300萬至600萬元的量刑起點定為四年左右。本案因被告可能不知悉背後騙案及屬初犯,起點定為40個月,認罪後減至30個月。

Q.洗錢罪會否因罪行猖獗而加刑?
A.

會。《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容許法庭因罪行猖獗而加重刑罰。本案法庭接納控方申請,加刑約25%,即在30個月基礎上增加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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