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卓恆案 DCCC1241/2023
替電話騙案收款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卓恆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葉佐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李卓恆承認一項企圖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即俗稱的洗黑錢罪。2023年8月7日,一名男子假扮83歲受害人的兒子,訛稱遭警方拘留,需要港幣100,000元保釋金,並安排被告人到受害人住所收款。被告人承認其透過網絡受僱,收款後轉交他人可獲港幣1,000元報酬。警方在被告人接近受害人時將其拘捕,受害人最終沒有金錢損失。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洗黑錢罪的量刑,包括涉案金額、被告人的參與程度、對前置罪行的認知、其角色及報酬,以及認罪扣減。控方申請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辯方則援引跑腿收取電話騙款案件,主張較低量刑起點。
判決理由
量刑法院依據洗黑錢罪的量刑原則,重視涉案財產金額,而非被告人所得報酬;亦考慮其參與程度、交易次數、前置罪行性質、國際元素、犯罪計劃及被告人的角色。被告人明知款項來自以保釋金為名的電話騙案,並負責親身收取港幣100,000元,故以3年為量刑起點。其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刑期定為2年。控方的加刑申請因未能證明相關近期情況而不成立。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列出洗黑錢量刑因素。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補充前置罪行、犯罪集團、交易次數及被告角色等因素。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宗悅 [2015] 3 HKLRD 182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岑華擴 [2015] 2 HKLRD 945協助比較電話騙案跑腿的量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就第二項控罪被判監禁2年。法院以3年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控方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提出的加刑申請不成立。
判決啟示
洗黑錢罪沒有固定量刑指引,涉案金額及被告人的實際角色尤其重要。即使被告人只收取少量報酬,明知款項源自電話騙案仍親身收款,亦可能以數年監禁作量刑起點。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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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電話騙案收取十萬元會被判多久?
法院考慮涉案金額、被告明知款項來自電話騙案及其收款角色,以三年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實際判監禁兩年。
Q.只收取一千元報酬也會構成嚴重洗黑錢罪嗎?
可以。法院指出量刑重點是處理的財產金額及參與程度,而非被告所得報酬;本案被告雖只獲一千元,仍被判監禁兩年。
Q.受害人沒有損失,洗黑錢刑罰會否較輕?
受害人最終沒有損失屬案情之一,但被告已明知騙局並前往收取十萬元。法院仍以三年為起點,認罪後判監禁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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