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HEUNG YIU SUM DCCC507/2024

盜竊沉香木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32個月15日
被告因盜竊沉香木被判囚32個月15日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K Lo13/11/2024[2024] HKDC 194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HEUNG YIU SUM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K Lo 副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一項違反《盜竊罪條例》 (Theft Ordinance) 第9條的盜竊罪,並同意案情摘要。2023年10月12日,警方在元朗山下村一處由搜查令涵蓋的地點採取行動,在現場檢獲81.2公斤沉香木材、鋸、斧及其他工具。被告在警誡會面中承認於2023年6月獨自砍伐沉香樹,將木材運回儲存,目的是日後出售以改善家庭經濟。木材經鑑定為土沉香,估值港幣1,067,500元。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量刑起點應如何訂定、被告獨自犯案及家庭經濟困難應否減輕刑罰,以及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第27(2)條是否應因罪行普遍及對社會造成的損害而加刑。辯方主張起點低於三年且不應加刑;控方申請加刑。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量刑須評估罪行嚴重性。涉案木材數量大、價值高,被告設置儲存及加工空間,顯示行動具規模及一定計劃性,因此採用三年三個月監禁作起點。法院依據上訴法院判例,指出保護受保護植物及阻嚇非法採伐是首要考慮,而非單純着眼於木材價值。被告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法院又接納控方證據,認定罪行仍然普遍及對土沉香生存構成威脅,遂按第27(2)條採用通常百分之二十五的加刑幅度。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HKSAR v Wan Zelang,確認沉香樹瀕危及三年量刑起點;引用 HKSAR v Xie Jinbin,確認保護植物及阻嚇為主要考慮,並支持百分之二十五加刑。辯方另引用多宗同類案件比較,但法院未因此降低起點或拒絕加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監禁32個月15日。刑期已包括三年三個月量刑起點、認罪三分之一扣減及百分之二十五加刑。判決針對一項盜竊罪作出,沒有另行記載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案件顯示涉及受保護沉香樹的盜竊,即使被告獨自犯案及有良好紀錄,若數量、價值及儲存安排顯示罪行具規模,仍可能採用較高起點並因普遍性而加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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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獨自砍伐沉香樹並儲存出售會判刑多久?
A.

法院認為涉案沉香木數量大、價值高,且被告設置儲存及加工空間,罪行具規模。被告認罪後,最終被判監禁32個月15日。

Q.盜竊受保護植物會因罪行普遍而加刑嗎?
A.

可以。法院接納非法採伐土沉香仍然普遍,並對植物生存造成損害,符合《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故採用百分之二十五加刑。

Q.被告獨自犯案及沒有案底可以避免加刑嗎?
A.

不可以自動避免。法院雖按有利於被告的基礎視為其獨自犯案,並給予認罪扣減,但認為數量、價值及環境影響足以加刑,最終判囚32個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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