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和生等四人案 DCCC415/2024
偷伐牙香樹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和生、蔡福辉、蔡实生及蔡德兴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案情摘要
四名被告人承認一項串謀偷竊罪,涉案財產為受《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保障的土沉香(俗稱牙香樹)。2023年3月8日至10日期間,四人先後由羅湖進入香港,並一同前往南丫島。警方接報後在山坡發現三棵被砍伐的牙香樹、木材及伐木工具,並拘捕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第三及第四被告人其後在中環渡輪碼頭被捕。現場物品驗出第一、二及四被告人的DNA,四人的衣物或用具亦有牙香樹木碎。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串謀偷竊牙香樹的刑罰,以及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提出加刑申請是否成立。法院須評估相關罪行的普遍程度、對社區及生態造成的損害、認罪折扣及同類案件的量刑基準。
判決理由
法院以同類案件三年刑期作為量刑起點,因四名被告人認罪而扣減三分之一,得出兩年刑期。法院認為警方數字顯示非法砍伐土沉香的案件、樹木數量及重量均呈下降,普遍程度不足以構成加刑因素。然而,土沉香屬瀕危植物,持續砍伐會造成樹木死亡、不可復原的破壞及生態損害,因此社區損害程度構成加刑因素。依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及相關案例,加刑百分之二十五,刑期增至三十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採用 HKSAR v Wen Zelang 溫澤浪 [2006] 4 HKLRD 460 及 HKSAR v Xie Jinbin 謝錦彬 [2011] HKCA 36 所示的三年量刑基準;並依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珠金 [2014] HKCA 71,因罪行對社區造成的損害而加刑百分之二十五。《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是加刑的法定依據。
裁決與命令
四名被告人各被判監禁三十個月。刑期包括認罪後由兩年增加百分之二十五的加刑。判刑理由由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於2024年11月7日作出。
判決啟示
法院區分罪行的普遍程度與生態及社區損害:前者因數據下降而不加刑,後者因瀕危物種及生態不可逆損害而加刑。本案亦確認第27(2)條下的社區損害可導致百分之二十五加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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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串謀偷伐牙香樹會被判刑多久?
法院以三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四名被告因認罪獲三分之一折扣,其後因生態及社區損害加刑百分之二十五,最終各被判監禁三十個月。
Q.非法砍伐瀕危樹木會否加刑?
可以。法院認為持續砍伐土沉香會造成樹木死亡、不可復原的破壞及生態損害,因此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加刑百分之二十五。
Q.認罪後仍會因罪行對社區造成損害而加刑嗎?
會。認罪折扣先將三年刑期減至兩年,但法院其後仍可考慮社區損害因素;本案因瀕危牙香樹所受生態損害,刑期增至三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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