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俊豪案 DCCC356/2023

替詐騙集團收取騙款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32個月
串謀詐騙罪判囚32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15/11/2024[2024] HKDC 192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俊豪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

案情摘要

被告人林俊豪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2022年12月12日,騙徒冒充受害人衛先生的女婿,訛稱在內地被扣留,需要款項保釋。被告人先後兩次在排頭村向衛先生收取4萬元及14萬元,合共18萬元,並將款項轉交另一名男子,獲承諾收取1%報酬。被告人承認收款時已知道活動屬於非法。其後他被警方拘捕,並向受害人作出全數賠償。其餘洗黑錢控罪未予處理。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串謀詐騙罪的量刑起點、被告僅擔任收款及運送角色是否可減輕刑責、及電話騙案普遍猖獗是否支持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加刑。控方申請加刑;辯方則主張被告非主謀、年輕、初犯、認罪及已賠償。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上訴法庭所確立的原則,認為「猜猜我是誰」電話騙案較街頭騙案嚴重,通常以四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雖非主謀,但直接收取騙款是騙案成功的重要環節,不能視為大幅減責因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良好背景及年輕 age再減兩個月,全數賠償再減六個月。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電話騙案數目及社會損害均達加刑門檻,故加刑三分之一,即八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3)及27(2)條構成法律基礎。律政司司長 訴 陳浩傑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確立電話騙案四年起點及一般三分一加刑幅度;HKSAR v Chiu Peng確認主動賠償具減刑作用;HKSAR v CHUNG Chi King說明第27(2)條加刑的阻嚇目的。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就一項串謀詐騙罪被判監禁32個月。法庭批准控方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提出的加刑申請;其餘控罪未予處理。

判決啟示

收取及轉交騙款者即使不是主謀,仍可能被視為重要角色。電話騙案的普遍程度及社區損害可觸發法定加刑;主動全數賠償則可構成有力減刑因素。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替詐騙集團收取騙款但不是主謀,會判多久?
A.

法庭認為收取騙款是電話騙案成功的重要環節,不能僅因被告不是主謀而大幅減刑。本案被告最終被判監禁32個月。

Q.電話騙案的量刑起點是多少?
A.

法庭依循上訴法庭指引,認為「猜猜我是誰」電話騙案一般以四年監禁為量刑起點。本案亦以四年作起點後再作認罪及其他減刑調整。

Q.向受害人全數賠償可以減刑嗎?
A.

可以。法庭認為主動賠償是有力的減刑因素,本案因被告已向受害人全數賠償18萬元而減刑六個月,但加刑後仍判監禁32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