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麗嫦案 DCCC786/2020
利用銀行戶口洗錢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麗嫦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
案情摘要
被告人黃麗嫦被控七項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的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案發於2011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7日期間,她利用七個銀行戶口進行265項交易,處理折合港幣5,100,980.72元。她經審訊後七項罪名全部成立。案情沒有證據顯示涉及跨境犯罪、犯罪集團或上游罪行的具體性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洗錢罪的量刑如何訂定,包括應以涉案款項還是被告人所得利益為重、涉案金額、交易次數、銀行戶口數目及犯案期間的作用,以及沒有上游罪行證據、沒有犯罪記錄、個人背景和審訊後承認部分案情是否構成減刑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處理犯罪得益是嚴重罪行,最高可判罰款五百萬元及監禁十四年,阻嚇是重要目的。量刑須按整體案情酌定,沒有固定指引;涉案金額比被告人個人所得更重要,但交易次數、持續時間、參與程度、組織性、跨境因素及對資金來源的認知亦須考慮。除非上游罪行特別嚴重,否則其性質並非重要減刑因素。被告人利用七個帳戶處理逾五百萬元,歷時七年並進行265項交易,故各罪基準刑合計須透過同期及分期執行調整至總刑期四年。她經審訊定罪,且其證供安排浪費法庭資源,沒有認罪或其他減刑因素。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依循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所列的金額、參與程度、交易次數及犯案時間等因素,並採納 HKSAR v Boma Amaso 所確認的阻嚇原則及非固定指引取向。HKSAR v Choi Sui Hey、HKSAR v Ng Man Yee及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Siu Yun Yee支持嚴重案件即時監禁。HKSAR v Leung Wai Wah及 Xu Xia Li說明上游罪行性質通常只具有限重要性。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七項罪名成立。控罪1及5各判監禁三年;控罪2及6各判監禁十二個月;控罪3、4及7各判監禁十八個月。控罪2、3、4、6及7與控罪1同期執行;控罪5其中十二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四年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洗錢罪沒有適用於所有案件的固定量刑指引,法院須按整體情況評估。即使沒有證據證明上游罪行或被告人實際獲利,涉案總額、交易頻率、帳戶數目及長期持續犯案仍可支持嚴厲即時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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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利用多個銀行戶口處理五百萬元會判刑多久?
法院考慮涉款金額、七個戶口、265項交易及七年犯案期,認為罪行嚴重;被告七項罪成,總刑期為四年監禁。
Q.沒有證明上游罪行,洗錢罪會否減刑?
除非上游罪行特別嚴重,否則其具體性質通常不是重要減刑因素。本案沒有證明上游罪行,法院仍判處四年監禁。
Q.初犯及家庭背景可否避免洗錢即時監禁?
個人及家庭背景、身體狀況及沒有刑事紀錄並非本案的減刑因素。被告經審訊定罪且無悔意,法院判處即時監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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