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K KA WING DCCC473/2024
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MOK KA WI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erence Wai 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一項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第25(1)及(3)條提出的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財產罪。被告以本人名義開立恒生銀行戶口,原本近乎不活躍;其後在兩日內收到39筆存款,總額約3,733,056.73港元,包括一筆涉及加密貨幣投資詐騙的40萬港元款項,並作出34筆合共約373萬港元的提款。被告將戶口交給熟人使用,戶口其後成為短期資金存放處。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借出銀行戶口處理犯罪得益的刑罰應如何評定;被告在沒有參與上游加密貨幣詐騙、且僅扮演低層次角色的情況下,涉案金額、罪責程度、認罪折扣、預防及阻嚇因素應如何平衡。控方另申請基於罪行普遍性及社會危害加重刑罰。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洗黑錢屬嚴重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14年;量刑時涉案金額是主要考慮因素,亦須考慮被告參與程度、上游罪行、國際元素及罪行持續時間。雖然被告交出戶口後參與有限,且對上游罪行所知不多,但兩日內處理約373萬港元,仍須重視阻嚇作用。法庭以即時監禁27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至18個月;接納洗黑錢傀儡戶口日益增加及損害金融制度的證據後,再加重三分之一至24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訴 Hsu Yu Yi 說明涉案金額、參與程度、上游刑罰、國際元素及持續時間等量刑因素。HKSAR 訴 Boma 強調阻嚇及罪責程度分級。HKSAR 訴 Kamran 及 Secretary for Justice 訴 Wan Kwok Keung 說明洗黑錢的嚴重性及按涉案金額作出的量刑起點參考。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因認罪後的加重刑罰為監禁24個月。考慮整體性原則,當中10個月須與被告就另一案正在服刑的30個月刑期連續執行;實際新增服刑期為10個月。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沒有參與上游罪行、沒有明顯獲利,借出銀行戶口處理大額犯罪得益仍可能導致即時監禁。法院亦接納洗黑錢傀儡戶口日益普遍及其社會危害,可支持法定加重刑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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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他人收款會否構成洗黑錢?
本案被告將銀行戶口交給熟人使用,戶口在兩日內處理約373萬港元犯罪得益;他承認洗黑錢罪,法院最終判處監禁24個月。
Q.不知道上游詐騙仍會因借出戶口入獄嗎?
法院承認被告沒有參與上游加密貨幣詐騙,角色亦較低,但涉案金額龐大且須具阻嚇作用,故仍判處即時監禁。
Q.洗黑錢判刑後與原有刑期連續執行多少?
本案加重後刑期為24個月;考慮整體性原則,法院命令其中10個月與被告原有的30個月刑期連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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