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锦泉案 DCCC906/2023
跨境砍伐沉香樹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刘锦泉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刘锦泉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偷竊罪罪名成立,涉及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案情指第一、第二及第三被告於2023年2月28日至3月2日期間,與身份不詳人士串謀,在南丫島模達新村附近偷竊屬於他人的牙香樹。第一及第二被告曾乘船前往南丫島,其後在中環被捕;第一被告手套內的木屑與涉案樹木來源吻合。第一被告41歲,無刑事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偷竊土沉香的量刑起點、共同犯罪協議下各參與者的罪責,以及跨境犯罪和多人參與是否構成加刑因素。另一爭議是控方能否依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以罪行對社區造成的損害申請加刑;辯方不反對該申請。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只要被告參與並實踐共同犯罪協議,即使其在砍伐沉香樹中的具體角色不同,仍承擔同等罪責。依據相關判例,偷竊土沉香的量刑起點為三年,量刑須重視保護植物及阻嚇,而不只考慮植物價值。跨境來港犯罪及至少三人參與令刑期增加六個月。法庭再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d)接納社區損害證據,加刑百分之二十五;考慮辯方大幅承認控方案情以節省審訊時間後,減刑兩個半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Wen Zelang [2006] 4 HKLRD 460 確立偷竊土沉香三年量刑起點及約百分之二十五的加刑比重。HKSAR v XieJinbinb [2011] 2 HKLRD 631 指出量刑重點在保護及阻嚇,並應關注樹木所受損害、犯罪方式及罪行嚴重性。《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d)支持按社區損害加刑。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最終被判監禁50個月。法庭先以42個月為基礎,因跨境及多人參與增加六個月,再按第27(2)(d)加刑百分之二十五,並因大幅承認案情減刑兩個半月。
判決啟示
判決顯示,涉及受保護或珍貴樹種的偷竊案件,量刑核心不在植物市值,而在保育、保護及阻嚇需要。即使罪行普遍性下降,只要有證據證明近期罪行對社區造成損害,仍可依第27(2)條申請加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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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偷竊沉香樹通常如何判刑?
法庭指出,偷竊土沉香的量刑起點為監禁三年,並會考慮保護植物、阻嚇、樹木受損及犯罪方式。本案第一被告最終被判監禁50個月。
Q.跨境犯罪及多人參與會否加重刑罰?
會。法庭將跨境來港犯罪及至少三名被告參與視為加刑因素,合共增加六個月;本案第一被告因此以42個月作進一步計算基礎。
Q.社區損害可以令沉香樹偷竊罪加刑嗎?
可以。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d)條,法庭接納沉香樹保育受威脅及非法採伐造成社區損害,批准加刑百分之二十五,最終刑期為5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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