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銘揚案 DCCC1019/2023
替人收取騙款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銘揚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
案情摘要
被告吳銘揚就一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Conspiracy to deal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認罪並被裁定罪成。案中一名六十六歲男子接到冒充其兒子的電話,對方訛稱被公安拘捕,要求港幣十五萬元保釋金。警方安排交付載有假鈔的膠袋,被告以「阿傑」身分到場,接收港幣七萬元後被捕。被告承認受朋友指示收款,事成可獲一千元報酬。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串謀處理犯罪得益的量刑:被告是否明知或至少知道正在協助電話騙案,以及其角色、電話騙案的普遍及嚴重程度、過往刑事紀錄、認罪和《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下的加刑申請,應如何影響刑期。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被告並非單純收取款項,而是明知地參與電話行騙的計劃;他到場自稱受害人兒子的朋友,並把電話交給受害人,以增強受害人的信任,其角色對成功行騙不可或缺。一般同類罪行的量刑基數為三年監禁,但電話騙案針對易受害人士且日益猖獗,屬有組織及嚴重犯罪,故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及整體情況上調百分之三十至四十八個月;因認罪再扣減至三十二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岑華擴 [2015] 2 HKLRD 945 指出,量刑須考慮被告對源頭罪行的認知程度;不應在被告未參與詐騙本身時作最不利詮釋。律政司司長 訴 陳皓傑 [2024] HKCA 409 確認此類罪行通常以三年監禁作量刑基數。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監禁三十二個月。刑期基於四十八個月的加重量刑基數,因認罪扣減後確定;判刑理由由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頒下。
判決啟示
電話騙案相關的洗黑錢罪會被視為嚴重及具高度社會危害性的犯罪。即使被告不是主腦,只要其明知參與收款及協助行騙,重要的中介角色仍可導致顯著監禁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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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電話騙案到場收取款項會判刑多久?
法庭認為被告明知參與電話騙案,並以交電話方式協助取信受害人。雖然他不是主腦,角色仍然重要,最終被判監禁三十二個月。
Q.洗黑錢罪的量刑基數是多少?
法庭指出,這類串謀處理犯罪得益罪通常以三年監禁為量刑基數;如涉及猖獗的電話騙案及有組織犯罪,刑期可上調。本案上調至四十八個月後因認罪減至三十二個月。
Q.不是電話騙案主腦也會被重判嗎?
可以。法庭認為被告雖無證據顯示是主腦,但到場收款及協助受害人相信騙徒,對行騙成功不可或缺,因此仍須承受顯著監禁刑期,本案判囚三十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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