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藝平案 DCCC122/2023
替人向長者收取騙款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藝平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嚴舜儀
案情摘要
被告人劉藝平承認兩項串謀詐騙罪,案情涉及兩名八十六歲長者。2022年11月17日,兩名受害人分別接到冒充孫兒的電話,被告人其後依照不詳人士指示,到受害人住所收取現金。在第一宗事件中,他收取三萬元;在第二宗事件中,他前往收取三萬八千元,並將款項交給司機。被告人承認以每日一千至二千元的報酬替人收款,但案發時尚未取得報酬。他有多項涉及不誠實及危險藥物的刑事紀錄,並在另一宗案件的保釋期間犯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串謀詐騙的量刑起點、針對長者的電話騙案是否應採用較高刑罰,以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下因罪行普遍性及社會損害而加刑的幅度。辯方強調被告並非策劃者、參與時間短、認罪及合作;控方則要求按指明罪行加刑,並考慮其刑事紀錄及保釋期間犯案。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針對長者的電話騙案嚴重、可恥且普遍,即使被告只是收款者而非策劃者,其角色仍是詐騙計劃的重要一環。參考相關上訴判例,每項罪行的基本量刑起點為四年;因被告在保釋期間犯案及有多次前科,起點上調至四年三個月。被告認罪獲三分一扣減,其後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因罪行普遍及對社會造成重大損害而加刑三分一。整體刑責定為五十個月監禁,另須執行先前緩刑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耀輝 CACC 100/2014 重申,街頭及電話騙案須採取較嚴厲刑罰以達阻嚇作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 CACC 453/2009 認為針對長者的電話騙案一般量刑起點為四年。《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支持因罪行普遍性及社會損害而加刑。
裁決與命令
第一項及第三項控罪各判監四十五個月;第三項其中五個月分期執行,合共判監五十個月。另全數執行先前案件的八星期緩刑刑期,並作分期執行。
判決啟示
判決顯示,電話騙案中即使僅負責向長者收款,仍可能被視為重要參與者並承受嚴厲刑罰。罪行的普遍性、社會損害、被告前科及保釋期間犯案,均可顯著推高刑罰;認罪扣減不必然抵銷加刑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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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人向長者收取騙款會判幾多年?
法庭認為收款者是詐騙計劃的重要一環,即使不是策劃者亦須嚴懲。本案兩項罪行合共判監五十個月,另執行先前八星期緩刑。
Q.針對長者的電話騙案量刑起點是多少?
法庭引用上訴判例,指出針對長者的電話騙案一般以四年監禁為量刑起點。本案因被告保釋期間犯案及有前科,起點上調至四年三個月。
Q.認罪後電話騙案可以減刑多少?
被告認罪獲三分一扣減,但法庭仍因電話騙案的普遍性及社會損害加刑三分一,並考慮整體刑責後判合共監禁五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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