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名唐磊案 DCCC356/2024
替人收取騙款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俊(又名唐磊)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
案情摘要
被告人劉俊受「阿俊」指示,到一名87歲長者住所收取港幣100,000元,並將款項交回對方,事後獲付港幣3,000元報酬。詐騙者冒充長者兒子,謊稱遭警方拘留並需要保釋金,誘使長者交款。被告人被捕後承認自己因財困而接受安排,知道該行為不當,但聲稱不知道款項涉及電話詐騙。其後他承認串謀詐騙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串謀詐騙的量刑起點、被告僅負責收款而未必知道電話詐騙詳情是否應獲較低起點,以及電話騙案猖獗和長者受害是否足以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加刑。辯方主張被告年輕、角色次要、及早認罪並合作,應予輕判。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電話串騙嚴重,須判處具阻嚇力的刑罰。參考上訴庭案例後,若證據只顯示被告按指示收款,適當量刑起點可為三年;本案雖以串謀詐騙定罪,判刑基礎是被告知道自己參與詐騙,但未必知道涉及電話騙案。考慮其21歲、只有一項不誠實定罪及涉款相對較低,起點定為42個月。依第455章第27條,因電話騙案大幅增加並嚴重損害社會,刑罰加重25%,再計入認罪扣減,判監35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Hung Yung Chun [2011] 2 HKLRD 174確立電話騙案串謀者四年量刑起點。HKSAR v Lin Zong Yue [2015] 3 HKLRD 196及HKSAR v Cen Huakuo [2015] 2 HKLRD 951指出,僅按指示收款且證據不足以證明實際參與電話詐騙者,起點可為三年。法庭亦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加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串謀詐騙罪並被判罪成,判處監禁35個月。交替控罪不作命令,保留在法庭檔案內。刑期已包括認罪扣減及依第455章第27條作出的25%加刑。
判決啟示
判刑顯示,電話騙案即使由只負責收款的下層角色實施,仍可受到嚴厲懲罰。法庭會區分被告是否知道參與電話詐騙,並可因案件數量及社會損害增加而按第27條加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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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電話騙徒向長者收取騙款會判刑多久?
被告替他人向87歲長者收取港幣十萬元,並獲得三千元報酬。法庭以監禁42個月為起點,考慮認罪及加刑後,實際判監35個月。
Q.不知道是電話騙案,只負責收錢,仍會被判串謀詐騙嗎?
法庭認為,被告未必知道具體涉及電話騙案,但判刑基礎是他知道自己正在參與詐騙。被告因此承認串謀詐騙並被判罪成。
Q.電話騙案為何會加重刑罰?
法庭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考慮電話騙案近年大幅增加及對長者等受害人造成嚴重社會損害,將刑罰提高25%,最終判監3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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